續前文......



u       為執行區域計畫,各級政府得就各區域計畫所列重要風景及名勝地區研擬風景區計畫,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變更為風景區,其面積以25公頃以上為原則。但離島地區,不在此限。 


使用地變更編定 :


1.         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前面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27


2.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興辦事業計畫如有1112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達11規定規模,足以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除毋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外,準用第3章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有關土地變更規定程序辦理。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  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申請人依第三項或第四項申請興辦事業計畫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第26條規定辦理或依前項規定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3.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u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u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u       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u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u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u       其他有關文件(水土保持規劃書、圖等)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下列申請案件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二、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已檢附建築使用執照者。三、符合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者。四、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五、變更編定為農牧或林業用地。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開發建築面積未達 十公頃 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限制文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28


4.         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53規定,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70之二第五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


u       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u       增闢必要之通路。


u       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者。


u       擴大企業營運總部。


前項第三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10%之土地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繳交回饋金後,其餘土地始可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中華民國881231日前,尚未完成捐贈隔離綠帶土地者,得選擇依前項或本規則中華民國90326修正發布生效前第13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選擇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其擴展計畫有變更時,應先報經經濟部核准。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確已不敷使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工業主管機關應依第54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有違反使用,經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事業計畫之核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恢復原編定,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1


5.         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2


6.         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3


7.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34


8.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u       為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0.12公頃者。


u       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0.12公頃者。


u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0.12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20公尺者。


u       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10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


u       面積未超過0.012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者。


前項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華民國7843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及各該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但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或水溝設施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不受上開時間之限制),其平均寬度為4公尺以上者。二者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前項各款面積得為10%以內之增加。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縣市政府宜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第一項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於作非農業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縣市政府認定可核發建照者。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35


9.         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在原使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等明顯界線隔絕,面積在0.12公頃以下者。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村區,面積在0.12公頃公頃以下者。三凹入鄉村區之土地,外側為道路、水溝等自然界線或外圍有機關、學校、軍事等用地隔絕,面積在0.5公頃公頃以下者。前項道路、水溝及其寬度之認定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面積得為10%以內之增加。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縣市政府於審查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提報該縣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審議後予以准駁。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35-1


10.     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供道路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36


11.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u       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u       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u       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37


12.     於中華民國787985525前業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工程用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因徵收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其自有土地變更編定:


u       需地機關有安遷計畫者。


u       自有土地屬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工業區、河川區內土地者。


u       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但因繼承、三親等內之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自有土地變更編定,應以同一縣市範圍內自有土地為限,並於公告徵收後3年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以原建築基地面積為限。但徵收土地面積與被徵收土地拆除合法住宅使用面積相同者,其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得加計其依建蔽率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38


13.     為九二一震災地區住宅重建,經縣市政府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公告位於車籠埔斷層線二側各十五公尺建築管制範圍內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於震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經全倒或已自動拆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並將原有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一併申請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一已接受政府其他安置計畫者。二自有土地屬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工業區、河川區內土地者。三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但因繼承、三親等內之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應以同一鄉鎮、市內於九二一震災前之自有土地為限,並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生效二年內,向縣政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以原建築基地面積為限。但原建築物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相同者,其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得加計其依建蔽率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依本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後,致其毗鄰土地有第三十五條或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再申請變更編定。


14.     政府因興辦重大交通建設之需要,所徵收非都市土地工程用地範圍內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拆除合法房屋重建案辦理住宅重建,且領有建築使用執照之土地,其重建之面積及高度不得超過原拆除建築物之面積及高度。前項建築房屋之基地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編定。39


15.     政府因興辦公共工程,其工程用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因徵收或撥用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致其剩餘建築用地畸零狹小,未達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公地管理機關得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其面積以依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最小單位面積扣除剩餘建築用地面積為限: 已依第38條規定申請自有土地變更編定者。  需地機關有安遷計畫者。 毗鄰土地屬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工業區、河川區內土地者。 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但因繼承、三親等內之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40


16.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41


17.     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經各該目的事業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其於農業區供住宅使用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前項核定計畫附有條件者,應於條件成就後始得辦理變更編定。42


18.     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內公立公墓之更新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墳墓用地。43


19.     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u       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30%


u       申請變更編定之使用地,前款保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44


20.     特定農業區供觀光旅館使用所需土地,經交通部審查符合行政院核定觀光旅館業總量管制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依前項所提之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其基地臨接道路並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44-1


21.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一離島地區之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曾依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且申請人戶籍登記滿二年經提出證明文件者。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依第46條取得政府興建住宅者。三住宅興建計畫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前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45


22.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30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46


23.     非都市土地經核准提供政府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其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並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於使用完成後,得依其再利用計畫按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再利用計畫經修正,依前項規定之程序辦理。47


24.     山坡地範圍內各使用分區土地申請變更編定,


u       非為開發建築者,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應另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u       為開發建築者,應另檢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甲 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其他種建築用地。二政府機關徵收或撥用土地,一併辦理變更編定者。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者。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變更編定者,應於開發建設時,完成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第一項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經水土保持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變更編定時核發者,不在此限。48


25.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組專案小組審查:一、第28條第三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之一者。二、非屬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依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u       坡度陡峭者。 


u       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u       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u       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


u       有崩塌或洪患之虞者。


u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49-1



繼 續....特定專用區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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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講到非都市土地先要由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說起 :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è 區域計畫 è 都市計畫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è 區域計畫 è 非都市土地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就全國各地區之人口,產業活動,實質設施與天然資源作綜合性整體的計畫,合理配置發展空間,作為國家實質建設與土地利用之最高指導綱領。

區域計畫:

就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具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之區域,為促進其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所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我國依此原則將台灣地區土地分成北、中、南、東四個區域並分別擬定區域計畫。

都市計畫:

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都市計畫分為市鎮鄉街特定區計畫三種。

非都市土地 、都市土地有何差別 :

u       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區域土地之使用管制,依下列規定: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

u       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係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

依區域計劃法15: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

1.         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è

2.         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è

3.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è

4.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 è

5.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非都市土地 : 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依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劃定之各土地使用分區並依使用分區圖所定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需要分別編定各使用地。非都市土地分別劃定為10大分區,各區並依其使用之性質,編定為18種使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除國家公園區外,按其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限制各該使用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 :

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各種分區之意義 :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 :

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各種用地之意義 :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施設使用者。

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後 :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前項檢查,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處理第一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案件,應成立聯合取締小組定期查處。前項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得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建蔽率及容積率 :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u       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70%容積率300%

窯業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120%

交通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遊憩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墳墓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180%

u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9款規定之限制。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前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u       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u       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u       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u       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他 :

u       另有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u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

u       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前項土地或建築物,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則包括使用區劃定及使用地編定二層次:

u       使用區劃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及特定專用等九種使用區。

u       使用地編定:非都市土地各使用區內,依其使用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及特定目的事業等十八種使用地。

u       除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土地使用及強度應依核定計畫管制外;各種使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悉應遵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表」之規定。

u       使用地變更:編定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變更編定為他種使用地時,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經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u       使用區變更:前項興辦事業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依區域計畫規定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者,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前,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內容相關審議規範審議同意。但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其工程用地變更編定之範圍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 :

一、甲種建築用地

農舍。 鄉村住宅。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鄉村教育設施。行政與文教設施。衛生及福利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宗教建築。

二、乙種建築用地

鄉村住宅。農舍。鄉村教育設施。行政與文教設施。衛生及福利設施。

安全設施。宗教建築。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公用事業設施。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遊憩設施。

交通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三、丙種建築用地

鄉村住宅。農舍。鄉村教育設施。行政與文教設施。衛生及福利設施。

安全設施。宗教建築。日用品零售及服務業。公用事業設施。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遊憩設施。

戶外遊樂設施。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交通設施。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四、丁種建築用地

工業設施。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廿七條規定,暨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開發工業區之計畫目的及性質,經核定規劃之相關設施。

五、農牧用地

農作使用(包括牧草)。農舍(工業區除外)。農業設施(工業區除外)

畜牧設施(工業區除外)。

養殖設施(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但特定農業區內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採取土石(限於採取當地土石)

林業使用。休閒農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

六、林業用地

林業使用及其設施。農舍。安全設施。交通設施(限於道路使用)

生態體系保護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廢棄物及污水處理設施。

埋葬設施(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其親屬使用)採取土石。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戶外遊樂設施(限於風景區)

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休閒農業設施。

七、養殖用地

養殖設施。農作使用(包括牧草)農業設施。畜牧設施。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農舍。休閒農業設施。

八、鹽業用地

鹽業設施。農舍。

九、礦業用地

礦石開採及其設施。採取土石。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十、窯業用地

窯業使用及其設施。農作使用(包括牧草)養殖設施。

十一、交通用地

按現況或交通計畫使用。交通設施(特定農業區除外)

十二、水利用地

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

水岸遊憩設施(限於原有灌溉埤、池)

戶外遊樂設施(限為球道及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

十三、遊憩用地

遊憩設施。戶外遊樂設施。水岸遊憩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古蹟保存設施。

鄉村教育設施。行政與文教設施。衛生及福利設施。安全設施。宗教建築。

公用事業設施。農作使用(包括牧草)交通設施。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林業使用。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古蹟保存設施。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

十七、墳墓用地

埋葬設施。

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按特定目的事業計畫使用。

變更編定 :

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後,不屬於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本省十八縣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已於民國75年全面完成,納入同一管制體系,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經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是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係土地所有權社會化後警察權之行使方式,故土地一經編定為某種使用地後,應即按照編定用途使用,不得任意變更,以貫徹使用編定與使用管制之目的。惟由於社會進步與經濟繁榮,因而以致土地使用方式日趨多樣化及複雜化,為因應主客觀環境變化之需求,土地使用方式非屬各種使用地之容許使用範圍者,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3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附表辦理。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為某種使用分區,因申請開發,依區域計畫之規定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外,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以下為現行法規下有關變更之說明 :

1.         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2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區域計畫法 15-1

2.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同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²        申請開發許可。

²        申請雜項執照。

²        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海埔地如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開發及造地施工許可者,免依前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3

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受理申請後,應查核開發計畫書圖及基本資料,並視開發計畫之使用性質,徵詢相關單位意見後,提出具體初審意見,併同申請案之相關書圖,送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報其區域計畫委員會,依各該區域計畫內容與相關審議規範及建築法令之規定審議。前項申請案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核發開發許可,並通知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4

4.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申請人於申請開發許可時,得依相關審議規範規定,檢具開發計畫申請許可,或僅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許可,並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再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5

5.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前項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區域計畫擬定等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得採併行方式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7

6.         申請開發之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60日內,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許可審議,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並應於90日內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規定之期限。區域計畫法 15-4

u       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u       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u       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u       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u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區域計畫法15-2

7.         申請開發者依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 有或鄉、鎮市有,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前項開發影響費之收費範圍、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開發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開發影響費之徵收,於都市土地準用之。區域計畫法15-3

8.         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開發依相關規定應興闢公共設施繳交開發影響費捐贈土地繳交土地代金回饋金時,應先完成捐贈之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移轉登記,並繳交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並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26

9.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雜項執照水土保持施工許可,以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公共設施等雜項工程,並於雜項工程完成後,申領雜項工程使用執照,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後,申請人應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移交予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後,始得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但開發案件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申請雜項執照或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2次為限。前項雜項工程之審查項目及相關申請書圖文件,由內政部定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23雜項工程之內容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礙水土保持,或雜項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申請,並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24

10.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之相關公共設施應依開發計畫內容興建完成,並因前條規定,致無法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者,得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後,由開發者切結提供保證金後,先行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但相關公共設施應於申請建造之使用執照前完成,並應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第一項應移轉登記為鄉鎮、市有之公共設施,鄉鎮、市公所應派員會同查驗。

1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廢止原開發許可後,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u       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逾期未申請雜項執照者。

u       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開發許可依前項廢止,其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已完成變更異動之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372項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21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為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²        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50戶或土地面積在1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鄉村區

²        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工業區

²        申請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²        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²        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²        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5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²        申請開發為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使用或不可歸類為工業區、鄉村區及風景區之土地達2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

繼 續....特定專用區(

 

 

 

買賣區域:

各區道路用地買賣、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

各區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分別共有處理、土地持分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水利地買賣、浮覆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土地未辦繼承、土地佔用處理、持分土地買賣、持分房屋處理、土地持分處理、各種土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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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



地段



地號



面積



標售金額()



標售日期



住宅區



永興段



458



 265.57



51,840



94.5.4



永興段



648-2



 1,152.20



63,080



94.5.4



永興段



699



 242.89



48,888



94.5.4



永興段



701



 350.18



48,400



94.5.4



永興段



715



 2,127.40



56,566



94.5.4



永興段



592-1



 1,673.42



57,500



94.5.4



永興段



604



 4,122.28



56,960



94.5.5



隘興段



331



 1,269.22



46,136



94.5.5



隘興段



433-3



 1,621.95



45,677



94.5.5



隘興段



519-2



 1,561.32



46,682



94.5.5



隘興段



617



 3,894.55



49,973



94.5.5



商一



家興段



432-1



 586.85



70,620



94.5.6



住宅區



隘興段



323



 804.00



45,389



94.9.30



隘興段



328



 2,224.28



47,478



94.9.30



隘興段



434-1



 4,908.94



46,888



94.9.30



隘興段



441



 2,595.71



45,020



94.9.30



隘興段



521



 2,859.34



53,269



94.9.30



隘興段



549



 414.79



58,888



94.9.30



隘興段



622



 4,521.65



56,289



94.9.30



隘興段



622-1



 3,247.40



57,889



94.9.30



隘興段



622-2



 2,511.33



52,999



94.9.30



隘興段



625



 2,035.01



52,169



94.9.30



隘興段



634



 1,953.31



48,600



94.9.30



家興段



236



 304.50



55,000



94.9.30



家興段



264-5



 290.57



51,758



94.9.30



家興段



305-2



 399.28



66,888



94.9.30



家興段



330



 176.06



50,910



94.9.30



家興段



401



 291.99



53,101



94.9.30



家興段



467



 474.16



53,589



94.9.30



家興段



482



 1,224.70



57,959



94.9.30



商一



隘興段



412



 4,170.34



69,000



94.9.30



家興段



427



 2,359.84



70,229



94.9.30



住宅區



隘興段



256



 2,280.91



52,002



94.10.28



隘興段



271-2



 349.06



52,168



94.10.28



隘興段



421



 1,581.42



51,307



94.10.28



隘興段



625-1



 3,303.57



49,002



94.10.28



住宅區



隘興段



245-2



 267.59



51,500



94.11.25



隘興段



257



 253.26



51,500



94.11.25



隘興段



442



 5,476.64



45,002



94.11.25



住宅區



隘興段



625-2



 2,599.54



49,310



95.4.28



隘興段



625-3



 2,157.59



50,335



9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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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特定的土地--- ()

台北市私人墓地

 

祥雲觀

 

三德納骨塔

 

北海萬代福

 

青潭墓園

 

長樂祥樂

 

國榮墓園

 

福音山墓園

 

基隆天外天

 

北莊福園

 

北海連天壇

 

關西金龍園

 

北基花園墓園

 

真龍殿

 

北海福座

 

金寶山

 

懷恩-三芝

 

懷恩-新竹

 

天祥寶塔

 

觀自在

 

頂福陵園

 

慈恩園

 

欣欣安樂園

 

基隆台北聖城

 

桃園金面山

 

八德安樂園

 

林口頂福

 

龍嚴(白沙灣)

 

 

中部墓地及寶塔

 

大乘金寶塔

 

南投皇穹陵

 

七福金寶塔 

 

 

南部墓地及寶塔

 

嘉雲寶塔

 

高雄-金鴻山

 

高雄-觀音山

 

高雄麒麟金龍

 

台南名度

 

台南八德

 

富貴南山

 

龍德金寶塔

 

屏東南寶寺

 

 

 

 

 

 

東部墓地及寶塔

 

宜蘭福園

 

 

 

 

 

 

 

 

買賣區域:

各區道路用地買賣、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

各區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分別共有處理、土地持分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水利地買賣、浮覆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土地未辦繼承、土地佔用處理、持分土地買賣、持分房屋處理、土地持分處理、各種土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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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土地---墓 園 (一)



依據戶籍登記,民國90年底總人口數為22,405,568人,其年增加率為千分之5.8%。民國90年台閩地區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566.97人,亦即0.56%,與上年之每10萬人口561.12人相當。127,033 = 22,405,568 * 56697/100,00 即每年約死亡十幾萬人, 也就是墓地及靈骨塔需求量


依據統計分析,目前台灣各項喪葬設施需求情形為:


1.          納骨堂塔供給充裕。


2.          火葬場供給不足。


3.          殯儀館供給不足。


4.          土葬墓地雖供給吃緊,耗用土地資源較多。


合法墓地 :


所謂合法的墓地,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墳墓,並經管理者規畫後劃分墓基供人下葬之墓地。其中,公墓是指公立或私立供公眾營葬之公共設施,而私人墳墓,則是私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營葬或在私有土地上設置,供特定人營葬之設施。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市公、私立公墓自民國82年起墓機使用年限為7,火葬或撿骨後之骨灰骸不得再行土葬。因此消費者購買墓地前,應先向主管機關洽尋有關事宜,尤其須確認該墓地是否合法,以免日後成為濫葬墳墓,而遭主管機關取締、拆遷。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於民國721111日頒布施行後,除公立公墓外,目前台北市已全面禁止土葬,凡違反者,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取締、拆遷。台北市殯葬管理處管轄的富德公墓,係現階段本視唯一提供往生市民土葬使用之公立公墓,該公墓自民國8214日「台北市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凡使用屆滿7年墓主,均應依規定撿骨遷葬之。


※墓地不宜預先購置,以減少糾紛,公立公墓不預售墓地。


合法靈骨塔 :


係依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申請設置,經設置地點之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建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核可文件後,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啟用之設施。


注意:塔位係為存放骨灰骸場所,不適合做為投資標的。


以下為相關墓地之法規與資訊 :


殯葬管理條例 :


u        2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


u        6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設施內容及性質,定其最小面積。但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5公頃。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分區開發。


u        23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但2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4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用地面積不得超過0.36平方公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節約土地利用,得考量實際需要,酌減前項面積。


u        24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70公分,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1.5公尺,墓穴並應嚴密封固。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2公尺。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墓地規定 :


u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特定專用等使用區。


u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 …………………….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


u        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後列規定。建蔽率40%。容積率120/100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通盤檢討修正草案 :


第六編 墳墓用地


一、墳墓開發應接受區域計畫喪葬設施計畫之指導。並根據其服務範圍,進行喪葬設施之供需分析,以評估實際需求。


二、墳墓開發應以公園化為原則。平地之墳墓造型應以平面草皮式為主。山坡地之墳墓造型應順應地形地勢設置,且墳頭後方須保持植栽坡面,不得興建護壁或任何型式之設施物。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1.5公尺。


三、保育區內除水土保持設施及以自然素材構成之步道、休憩亭台、座椅、垃圾筒、公廁、安全及解說設施外,不得設置其他人工設施。


四、基地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依下列規定:


 (1) 基地內應設置停車場,並應能提供每十計畫使用容量一部小客車停車位。


 (2) 基地內應設置綠化空地,其面積不得小於基地總面積之20%,但墳墓造型採平面


   草皮式者,得降為10%。上述綠化空地係指集中設置並可供人休憩之公園綠地,而非坡度陡峭地區、道路轉彎狹窄隙地、建築基地駁坎或道路、步道旁植栽空間。


五、基地應設置足夠之連外道路,其路寬應依下列規定:


1 .計畫使用容量在2,000以下者,其連外道路路寬不得小於6公尺。


2. 計畫使用容量在2,000千以上,不滿五千者,其連外道路路寬不得小於8公尺。


3. 計畫使用容量在5,000以上者,其連外道路路寬不得小於10公尺。


六、前述計畫使用容量包括墓基數及骨灰罐數,其計算標準如次:


1. 墓基數應依每墓基佔30平方公尺墓區用地面積之標準計。


2. 骨灰罐數應依每骨灰罐佔5平方公尺納骨堂(塔)用地面積之標準計。


七、設置公墓或擴充墓地,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軍事設施


、公共衛生或其他公共利益之適當地點為之。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1,000公尺,與其餘各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500公尺。


1. 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2. 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戶口繁盛區暨其他公共場所。


3. 河川、工廠、礦場、貯藏或製造爆炸物之場所。


八、墳墓用地除應可依區域性需求設置墳墓、納骨塔、火葬場、殯儀館等相關設施,以達成殯


  葬一元化之目標外,應有下列設施:   


(1) 對外通道。


(2) 公共衛生設備。


(3) 水土保持設施。


(4) 排水系統。


(5) 墓道。


(6) 公墓標誌。


(7) 停車場。 


(8) 其他必要設施。


九、墳墓用地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分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16平 方公尺。但兩棺以上合葬者,每棺得放寬10平方公尺。


十、墳墓用地之墓區間道路寬度不得少於4公尺,墓區內步道寬度不得少於1.5公尺。 


十一、墳墓、納骨塔之設置應做視覺景觀分析。 


十二、墳墓之服務設施區如管理中心、員工宿舍、餐廳等,應集中設置,其面積不得大於基地面積5 %。


十三、墳墓開發基地內有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劃定之5、6級山坡地應不予開發,維持原始地形地貌。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程序,除第十六點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不論所屬分區性質,一律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7.特定農業區內公立公墓更新計劃申請變更為墳墓用地者


如何申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之開發 :


一般由申請人備妥興辦事業計畫及土地使用計畫(書圖內容分別依據「墳墓設置條例」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規定製作),向縣市政府申請,並轉送省社會處審查,社會處依前述要點分送相關單位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等後,始依申請案件所在之區域計畫,送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內政部或省政府)審議。


山坡地擅自開挖整地後設置墳墓分屬二種違規行為應分別處罰 :台內民字第0910008589


按水土保持法係為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量,減免災害所制定、強調應用工程、園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而殯葬管理條例係針對鄰避性之殯葬設施之設置條件予以規範,對於非法設置之墳墓,除處以高額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罰,必要時,強制拆除、恢復原狀或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以確保國民生活品質,二者立法目的並不相同。次以行為之時間論之,按於山坡地擅自開挖整地、構築擋土牆時,未必得知其目的係為興建墳墓或其他建築物,惟其從事該行為時,主管機關自當逕依水土保持法予以處罰,待嗣後形成殯葬設施或埋葬屍體之墳墓時,尚有殯葬管理條例之適用。蓋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5條、第56條規定之處罰要件為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或於公墓外埋葬屍體,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滿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而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3條、第三十三條則以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經繼續限期改正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為構成處罰之要件,二者處罰


之違法行為並非相同,準此,有關「擅自開挖整地、構築擋土牆、設置墳墓」之違規案件,應非屬「一行為」,貴府從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33條科處罰鍰,仍得再依殯葬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耕地上面有墳墓,如何申領農業使用證明,用農發條例第16條,將墳墓予以分割出,憑以辦理申領出農用證明書,再合併即可 。耕地上有墳墓,若能證明係於實施建築管理前或該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存在者,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條之規定,仍得認定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現 台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 均有關喪葬設施資訊可多利用 : 


以花蓮縣吉安鄉及台北縣汐止市為例


吉安鄉公所喪葬設施簡介 :


一、花蓮縣吉安鄉慈雲山示範公墓


²         座落地號:吉安鄉吉安段3106-1,3106-2地號
面積:34.6644公頃 地目:墓,0.0336公頃
墓基數量: 671
收費金額(本鄉鎮市) 埋葬:50,000元-2.1
原住民:70,000元-2.1坪(不起骨區)
收費金額(外鄉鎮市):埋葬:100,000元-2.1
原住民:140,000元-2.1坪(不起骨區)
負責單位 本所民政暨原住民事務課
電話:公所03-8523126151王淑霞
慈雲山懷恩堂 03-8536436徐彥駿
核准啟用日期: 72.2.1正式啟用 


一、慈雲山懷恩堂


²         設施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慈雲山納骨堂
公私立別 公立
座落地號 花蓮縣吉安鄉慈雲山公墓內(吉安鄉吉安段3106-13106-2地號)
總容量 6566
收費金額(本鄉鎮市)
一樓: 每一骨位:18,000()
每一骨位:35,000()
二樓: 每一骨位:14,000()
每一骨位:32,000()"
收費金額(外鄉鎮市)
一樓: 每一骨位:22,000()
每一骨位:40,000()
二樓: 每一骨位:20,000()
每一骨位:38000()"
負責單位 本所民政暨原住民事務課
電話 公所03-8523126151王淑霞
慈雲山懷恩堂 03-8536436 徐彥駿
核准啟用日期 72.2.25正式啟用  


臺北縣汐止市公所受理民眾公墓用地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


1.          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私章。死亡證明書正本。 除戶謄本。 申請人戶籍謄本。(須與死者為直系血親) 向本所申請「埋葬許可證」並繳納使用費後,據以核發「埋葬許可證」及「墓地使用許可標示牌」。  


2.          營葬(建造墳墓)前將「墓地使用許可標示牌」標示於墓地明顯處,並向公 墓巡山員出示「埋葬許可證」,由公墓巡山員測定墓基之正確位置及面積後依照本辦法辦理,並接受公墓巡山員之監督建造墳墓。  


3.          營葬完畢後,標示牌由公墓巡山員收回繳還本所,不得遺失或挪移他處使用。


4.          公墓墓基收費標準 : 市內民眾使用收費標準(需設籍本市,並居住滿6個月以上): 8平方公尺(約2坪)以內者,新臺幣3,000元整。12平方公尺(約3坪)以內者,新臺幣6,000元整。市內民眾居住滿一年以上,其外鄉鎮市血親使用收費標準:直係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1.5坪起,每坪新臺幣400元整另加管理費8,600元整。外鄉鎮市民眾(設籍臺北市者除外),臺北市落葉歸根者(限直系血親),收費標準一坪五計新臺幣600元整另加管理費44,400元整。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免費。  


5.          申請公墓墓基使用面積,最高以16平方公尺(約4坪)為限。  


6.          改葬洗骨起掘後之原墓基無條件收回,如願重新埋葬者應再申請使用墓基並繳納使用費。  


7.          如有非法歛財者,請撥檢舉電話:汐止市公所26411111轉175或191。


8.          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 骨灰除本條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為原則。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骨灰(骸) 之存放或埋藏,應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申請核發。  


9.          殯葬管理條例第23條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8平方公尺。但2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4平方公尺。其屬埋藏骨灰者,每一骨灰盒 (罐) 用地面積不得超過0.36平方公尺。


10.      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 :依法應行遷葬之墳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遷葬前先行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並應以書面通知墓主,及在墳墓前樹立標誌。但無主墳墓,不在此限。  


11.      罰則:參考 殯葬管理條例


新竹市目前市有及近郊(縣有)公墓有幾處?可容土葬量多少?


目前新竹市有公墓共13處。近郊公墓則各該縣轄,每一鄉鎮市內均有多處公墓。因非屬本府管轄業務,未有確實數據。本府所屬土葬公墓,幾乎已滿葬,公墓公園化墓位尚餘210位。目前新竹市有納骨塔有新竹市雅山地四公墓,容量4,000位,使用情形近滿,及香山大坪頂第9公墓,容量5,922位,尚餘2,000位,目前使用費為新台幣20,000元(地下室骨灰為5,000元)。


以下為一些墓地相關資訊 :


買到非法墓地 可求助社局  即起免費法律諮詢 還將代提損害賠償訴訟


由於不少民眾仍存在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加上不肖殯喪業者蒙混,往往買到非法墓地而不自知。台北市社會局呼籲民眾購買墓地時,記得確認為合法墓地外,萬一不幸受騙,即日起還可向社會局求助,除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外,若有多人受害,社會局還將代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社會局表示,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公告施行後(後改為殯葬管理條例),除了合法公墓仍允許土葬外,已全面禁止土葬,現階段,台北市政府所屬只剩木柵路5段190號的公立富德公墓、研究院路3段130號的軍人公墓為合法公墓。社會局表示,民眾若不慎購買私地,並在72年11月11日以後埋葬使用者,都屬違法濫葬,必須在社會局通知或公告期限內自行拆遷,逾期未遷葬者,由殯葬處代為拆遷,並向墓主收取所需費用。至於預購墓地尚未使用者,千萬不要埋葬使用,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濫葬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予拆遷。社會局指出,購買非法墓地卻無法使用的民眾,可填具申訴資料表,並檢附購地證明及其它相關文件等,社會局和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除了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外,並將視受害人數多寡,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代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個別提供訴訟輔導。專線電話:27206517、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27208889轉4544詢問。


坡地變墓地 兩人被起訴 :


台中地檢署日前成立國土保安掃黑專組,積極調查山坡地違法開發案,發現不少山坡地被非法開發為墓地,嚴重影響水土保持,檢察官昨天先將兩件違法開發墓地案提起公訴,並對其中一名情節嚴重的被告具體求刑2年6月。


台地檢署日前成立七個掃黑專組,每組均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並配置三到四名檢察官,其中特別設置國土保安掃黑專組,嚴查不法分子介入盜採砂石或違法開發山坡地等。


經檢察官調查發現,山坡地違法開發的情形相當嚴重,尤其是部分山坡地被違法開發為墓地,嚴重影響山坡地的水土保持,將列為重點偵辦。


地檢署昨天已先起訴台中縣兩件山坡地違法開發案,其中一件是台中縣新社鄉民劉春來,涉嫌將自己所有的新社鄉大南段一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賣給死者家屬做為墓地,造成數百坪的山坡地被非法使用,檢察官昨天將劉春來依違反區域計畫法起訴。


另台中縣龍虎斗風水地理聯誼社負責人施養世,擅自雇用挖土機,開挖自己與他人共有面積約2公頃多的的潭子鄉聚興段一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再以每坪3萬元到3.5萬元不等價格,販售給不特定人做為墳墓用地,目前已售出90門墳墓,違法使用山坡地1,600坪,牟取不法利益約5,000元。檢察官認為施養世為了暴利,破壞自然環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將他起訴,並具體求刑二年六月。


墓地難求 銅鑼疑有墓蟲操作 :


銅鑼鄉有民眾向縣議員湯文雄反映,鄉內公墓一地難求,但第九公墓內卻出現大批類似「販厝」的公墓在興建,懷疑有「墓蟲」從中操作;銅鑼鄉公所祕書張天福說,該鄉公墓地絕不可能隨意賣出,「販厝」之說更是離譜,他歡迎政風室調查。鄉民向湯文雄指陳,該鄉公墓大多已經飽和,要找到一塊適合的墓地很不容易,但最近卻有外地人在第九公墓內大興土木,一口氣就多了20餘座新的墓園,樣式幾乎一模一樣,懷疑從中有「墓蟲」操作,可能將比照「販厝」模式販售。


鄉民又說,據他們向當地施工人員探詢,發現這些墓中竟有所謂的「生基」,是專門蓋給活人使用的,死人都找不到地來埋,怎還有活人來「占位置」。銅鑼鄉代會主席徐錦榮說,銅鑼鄉地靈人傑,風水極佳,吸引不少外地人到鄉內蓋家塚,但外地人申請鄉內墓地,費用為本鄉人的五倍,如果依據民眾指陳,鄉公所是否為了收益拒絕提供土地給本鄉人,則有待進一步釐清。張天福表示,中國人選陰宅要先合方位,如果不合就是蓋得再漂亮,也沒人會買,所以陰宅不可能先建後售,「販厝」之說根本違背常情,錯得離譜;據他調查,該地會出現這麼多同款新墓,是模仿心態。張天福說,至於「生基」一事則完全是場誤會,就他了解,有一墓主登記的是父親的名字,雖然父親未亡,但他有兄弟已死,他為免父親派下的子孫散佚,所以用父親的名字當墓主,但並不代表該墓即為「生基」。他說,公有地是政府的財產,鄉公所無法強制只給本鄉人使用,但已提高五倍價格加以限制,他相信公所不會為了幾萬元,得罪自己的選民。


外地民眾使用便宜 埋葬者佔了15% : 湖口示範公墓「對外」擬漲價


新竹縣湖口鄉示範公墓對外地民眾使用收費不高,造成外地來埋葬者佔了15%,鄉民代表認為,應該調高收費。湖口鄉公所社會課長說,今年打算將外鄉民眾使用費由24,000元提高為36,000元。


湖口和興示範公墓對外鄉民眾來埋葬收取的使用費比其它鄉鎮便宜,因此有不少外地人到湖口埋葬。由於鄉內公墓使用已逐漸飽和,他認為有必要調整收費。


湖口鄉公所社會課長說,和興示範公墓由於景觀好、收費低,確實有不少外地民眾使用。目前湖口鄉民葬在示範公墓使用費為12,000元,外地民眾為兩萬四千元,這樣的價格遠比其它鄉鎮便宜,例如竹北市、新埔鎮、關西鎮、楊梅鎮等,對外地民眾埋葬收取的價錢都是本地民眾的5倍或3倍,因此湖口鄉也打算提高將外地民眾使用墓地的使用費。


福園土葬漲近五倍 地方不滿 :


宜蘭縣立殯儀館「員山福園」四月起調漲部分規費,其中土葬漲了近五倍,引起員山鄉地方人士不滿,鄉代會決議要求鄉公所請縣社會科前往員山鄉說明調漲的原因,同時說明福園聯外道路規劃的進度。


縣立殯儀館「員山福園」位於員山鄉境內,部分設施的規費調漲,其中漲幅較大的是公墓墓地使用費,從每位13,300元漲到60,000元,近5倍之多,昨天在員山鄉代會中,包括副主席陳清泉、鄉代陳俊、張漢東及楊金來等多名鄉代,都對員山福園調漲規費不滿,且認為未對員山鄉民有優待,加上福園聯外道路規劃至今沒下文,在一番討論後,決議要求鄉公所請社會科到員山鄉向地方人士說明。


縣社會科長指出,福園內的火葬場、殯儀館部分設施,在營運後發現原訂的收費標準不敷成本,納骨設施也因採永久安置,當初在收費時,未考量長年的管理維護費用,土葬區墓地也必須負擔十年的清潔維護及管理成本,即將完成的納骨廊,密度也較其他納骨塔來得低,為反映成本需求及永續經營,因此決定調高使用費以維持長久的服務品質,調漲後的價格,相信和縣內外殯葬設施比較,絕不會比較貴,他認為相當合理。


公墓老鼠猖獗 新城墓地難求 :


新城鄉民代在代表會中表示,新城鄉公墓非法占地的「公墓老鼠」越來越猖獗,兩坪大的墓地原價格6,000元,現已一位難求,喊價到50,000元,他要求鄉公所徹查,解決「鼠害」。昨天在代表會定期大會中質詢,上一個會期,提到新城鄉公墓有「公墓蟑螂」,非法占地,要求鄉公所解決,如今,「公墓蟑螂」行逕更囂張,已成「公墓老鼠」。最近一位新城鄉民要為已故親人找墓地,卻找不到,陳情表示,原來兩坪大的墓地只要6,000元,現在要花50,000元才買得到。新城鄉公墓一位難求,「公墓老鼠」見舊墓挖出撿骨時,就搶先在墓地上插綁紅布條的竹竿,代表「此位有人」,這種行為非法,希望鄉公所遏止,有效管理。新城鄉公所民政課長表示,依公墓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墓地前需填寫申請書,三個月期限過後若未使用,即喪失使用權,在荒廢或舊墓地上插竹竿是非法占用行為,他將要求公墓管理員加強巡邏,發現非法占用的竹竿就拔除。陳仲麟強調,凡新城鄉民要使用鄉內公墓,兩坪大墓地6,000元,其他價格都不合理且違法。


五座大規模墓園 四座大型納骨塔三芝人不歡迎沒辦法


三芝鄉全境包括區域廣大的大屯火山群,總面積65.99平方公里,但全境山坡地不包括濫葬的部分就有130甲墓地,三芝人雖不歡迎,卻已是既成事實,自嘲三芝到處是墓園,台北市的人全住進來都綽綽有餘。


三芝鄉公所公墓管理員鄭春吉指出,扣除卅甲公設墓地,三芝鄉主要有北海明山、慈安園、懷恩墓園、北海墓園、龍巖白沙灣和北海福座、懷恩寶塔、萬代福、真龍殿,共五座平面墓園、四座大型納骨塔,佔地約100甲。龍巖建設的白沙灣墓園總面積27.05公頃,是省府在民國67年核准設置,並由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真龍殿」納骨塔工程雜項執照。附近居民指出,納骨塔基地原本是座小山丘,剷平後才開始興建。龍巖建設約在83年左右,將納骨塔工程基地的廢棄土方運往直線距離約半公里外、十分鐘車程的私有山坡地上傾倒,前天被土石活埋的民宅就在距廢土堆約300公尺的山溝正下方,而崩塌落下的廢土可能還不到總量的百分之一。鄭春吉說明,該處原本是個山坳,施工單位在下方興建擋土牆後,把廢土暫時傾倒於此,23年來已堆積成一座人工山丘,今年開始運往工地回填。土堤正下方的山溝原本沒水,是否因近日雨量充沛影響土堤結構,須待專家鑑識。他表示,雖然三芝人都不歡迎開發墓地,但早年建照核發權限在縣府,地方就算反對也無法表達,現在出事了,看能不能喚起大家的重視。


觀音山被納骨塔葬送


位於淡水河口的觀音山是北台灣名山,形勢、資源可與陽明山比美,但站在制高點硬漢嶺四望,青山坡面墓區斑剝,古墓新墳,累累四布;民國76年以後,陽宅活絡帶動了陰宅市場,需要大開挖的靈骨塔盤據山區,到如今觀音山與陽明山景觀已不可同日而語。


以八里鄉境內的觀音山為例,屬於林口特定保護區範圍林地,除去滿山遍野的平面濫葬,還有6家納骨塔業者分散在廣大山區,其中五家是大型違章建築納骨塔,佔地面積共約12,000坪。 頡華富山頜被調查,繼續擴建。


觀音山在八里鄉部分的六家納骨塔,除了「明園大佛寺」在民國86取得前省政府住都處核發寺廟使用執照,但近期也被檢調單位調查疑有弊端,其餘都未申請證照,是超大型違建,計有位於大堀湖段、自民國78年起陸續擴建的「華富山」,總面積約2,000坪(含3座大型納骨塔,且自去年底被調查仍繼續擴建),複合式經營包括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寵物納骨塔。


另在荖阡坑段還有80年起建、佔地1,500坪的「福德寶塔」和82年底起建、800坪的「佛光寺寶塔」,龍形段則有81年起建、一千坪的「觀音寺寶塔」,而以大八里坌段於82起建、佔地約6,000坪的「大禪寺龍晉殿」規模最大;每座納骨塔的靈位數量自兩萬個到八萬個不等,總數則高達26萬個,比八里鄉的總人口數高出9倍以上。地主賣出使用權,風生水起。八里鄉耆老陳先生說,早期觀音山上多是可供做木炭的相思樹林,到了民國59年政府公布實施林口特定保護區禁建,說是有意規劃成類似國家公園,後來也是不了了之,自此土地在限制開發利用的情形下,愈來愈多的地主將山坡地使用權賣給殯葬業做風水,濫葬風大起。


觀音山會失去原味,有歷史因素;但主要是利之所趨,政出多門,官僚苟安卸責,未能及時主導開發,才變成濫墾、濫建者口中肥肉。從清朝起,觀音山在民俗中就是風水寶地,官宦、名醫到升斗小民,都在此入土為安。林口特定區計畫案中,五股獅子頭規劃了70公頃公墓區,還建了孝恩堂納骨塔。可是公墓區早已葬滿,納骨塔有37,000個位置,已使用者卻不足7,000個。政府未主導開發,失了先機。歷年來政府既未主導開發,也未掌握市場趨勢,想實施公墓公園化政策,一遇阻力就退,至今仍遭遇當地民眾強烈反對,無法更新墓園,也建不出火葬場、殯儀館等其他配套設施。研究過台灣濫葬現象的南華大學講師楊國柱指出,主導開發是管理國土的最好辦法,一旦骨骸埋入土,就再難以復原善後。政府對觀音山的管理,就落入失去主動的情況。面對中央民代家族的濫葬墓園,已升高至45度以上坡面,且接近山顛,根本束手無策。禁建已近30年,保護不周。


政府把觀音山劃入林口特定區的風景保護區,禁建至今已近30年;但執行保護令卻不徹底。觀音山所在地的鄉公所、縣政府、省風景區管理所、省住都局都有不完整的管轄權和推諉空間,政出多門,不能協同出力,坐令業者、地主鑽縫蹈隙,把好好一座名山,糟蹋得風韻大減。其實根據中國土地經濟學會所做研究,未來50年內,台北縣殯儀館、火葬場、墓地等殯葬設施固然都嚴重不足;唯有納骨塔位可達626,100個,可滿足大台北地區殯葬的需要。濫建搶進市場,已造成資源浪費。建管權前年收回,該挑擔了。納骨塔業者和葬儀社多有共生關係,在仲介之下,有的消費者等祖先靈位安置好才發現納骨塔是違建,進退兩難。媒體一報導檢調單位查辦違建納骨塔,就恐慌地四處探問,孳生民怨。觀音山已遭破壞至此,要怎麼善後,是大工程;台北縣政府前年已收回林口特定區的建管權,應多挑點擔子了。


續.......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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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汽公司各地區土地資產處理人員聯絡電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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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北站常淑華049-2341513 
2中崙站常淑華049-2341513 
3壽德大樓4樓常淑華049-2341513 
4金山南路宿舍常淑華049-2341513 
5和平東路宿舍柯尚忠049-2341545 
6八德路宿舍柯尚忠049-2341545 
7松山寶清段宿舍柯尚忠049-2341545 
8北投宿舍許榮獎049-2341526 
9中和場路地常淑華049-2341513 
10木柵班路地常淑華049-2341513 

11基隆組許榮獎049-2341526 
12基隆站許榮獎049-2341526 
13獅球嶺宿舍許榮獎049-2341526 
14暖暖宿舍許榮獎049-2341526 


15三重埔停車場柯尚忠049-2341545 
16三峽組空地柯尚忠049-2341545 
17三峽停車場畸零地柯尚忠049-2341545 
18樹林機料廠常淑華049-2341513 
19瑞芳柑子瀨宿舍許榮獎049-2341526 
20新店組柯尚忠049-2341545 
21新店宿舍柯尚忠049-2341545 
22新店路地柯尚忠049-2341545 
23新莊站常淑華049-2341513 
24蘆州站常淑華049-2341513 

25頭份站廖天賦049-2341553 
26通霄站廖天賦049-2341553 


27台中南站廖天賦049-2341553 
28公路二村彭俊煜049-2341551 
29模範宿舍彭俊煜049-2341551 
30台中運輸處廖天賦049-2341553 
31芎焦宿舍彭俊煜049-2341551 
32信義班停車場廖天賦049-2341553 
33信義班場房廖天賦049-2341553 
34八德班廖天賦049-2341553 
35台中1號眷舍彭俊煜049-2341551 
36台中2號眷舍彭俊煜049-2341551 
37台中5號眷舍彭俊煜049-2341551 
38台中7號眷舍彭俊煜049-2341551 
39台中8號眷舍廖天賦049-2341553 
40台中10號眷舍彭俊煜049-2341551 
41台中站廖天賦049-2341553 


42公路新村彭俊煜049-2341551 
43台中舊場廖天賦049-2341553 
44公路四村彭俊煜049-2341551 
45沙鹿宿舍彭俊煜049-2341551 
46清水宿舍彭俊煜049-2341551 
47豐原舊站廖天賦049-2341553 
48大甲站廖天賦049-2341553 


49北斗宿舍張伸嘉049-2341555 
50和美宿舍張伸嘉049-2341555 
51彰化組路地彭俊煜049-2341551 


52斗六站王恒萍049-2341556 
53北港站王恒萍049-2341556 
54斗南站王恒萍049-2341556 
55西螺站王恒萍049-2341556 


56南投站彭俊煜049-2341551 
57省訓團停車場彭俊煜049-2341551 
58中興站彭俊煜049-2341551 
59埔里宿舍張伸嘉049-2341555 
60埔里組彭俊煜049-2341551 
61中興宿舍彭俊煜049-2341551 


62嘉義舊場王恒萍049-2341556 
63嘉義組王恒萍049-2341556 
64保健街宿舍王恒萍049-2341556 
65蘭井街宿舍王恒萍049-2341556 
66文化路宿舍王恒萍049-2341556 


67台南站施明宗049-2341516 
68新營新站王恒萍049-2341556 
69新營舊站王恒萍049-2341556 
70永康鹽行宿舍施明宗049-2341516 


71高雄車站常淑華049-2341513 
72苓雅組常淑華049-2341513 
73建興街宿舍常淑華049-2341513 
74河川街宿舍常淑華049-2341513 
75高雄運輸處常淑華049-2341513 


76屏東組邱崧柄049-2341512 
77枋寮車站邱崧柄049-2341512 
78枋寮檢修組邱崧柄049-2341512 
79潮洲站、組邱崧柄049-2341512 
80楓港站邱崧柄049-2341512 
81恆春網紗宿舍邱崧柄049-2341512 


82台東站張伸嘉049-2341555 
83鐵花路宿舍張台安049-2341522 
84信義路宿舍許榮獎049-2341526 
85正氣路宿舍許榮獎049-2341526 
86成功組預定地張伸嘉049-2341555 
87成功站路地張伸嘉049-2341555 


88明義街宿舍王恒萍049-2341556 
89花蓮員工宿舍王恒萍049-2341556 
90新城站預定地王恒萍049-2341556 


91宜蘭檢修組張台安049-2341522 
92頭城站、組張台安049-2341522 
93宜蘭站張台安049-2341522 
94崇聖街宿舍張台安049-2341522 
95擺厘路宿舍張台安049-2341522 
96羅東場李明輝049-2341528 
97維楊路宿舍李明輝049-2341528 
98蘇澳員工宿舍李明輝049-2341528 
99蘇澳鎮畸零地李明輝049-2341528 
100蘇澳組李明輝049-2341528 
總公司聯絡人:主任秘書 02-23715450
       行政室 02-23810785;02-2361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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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容積移轉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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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容積之計算


1.種類一:經認定有保存價值建築定著之私有土地


可移出容積=基準容積-已建築容積



範 例:

土地面積:1110㎡


都市計畫或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300%


基準容積=1110㎡×300%=3330㎡


已建築容積=1605㎡


可移出容積=3330㎡-1605=1725㎡


2.種類二:經劃定為保存區或保存用地者



可移出容積=劃定前基準容積-已建築容積



範 例:


土地面積:1110㎡


劃定前之容積率(特定專用區)225%


基準容積=1110㎡×225%=2497.5㎡


已建築容積=1605㎡


可移出容積=2497.5㎡-1605=892.5㎡


3.種類三:劃定或變更為保存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制者


可移出容積=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之平均容積率上限×土地面積-已建築容積


範 例:


土地面積:1110㎡


毗鄰土地使用分區(皆住三)平均容積率上限225%


基準容積=1110㎡×225%=2497.5㎡


已建築容積=1605㎡


可移出容積=2497.5㎡-1605=892.5㎡


4.種類四:提供做公共空間之可建築用地


可移出容積=基準容積×(1±20%)


但各送出基地實際可移出容積仍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酌予認定。


範 例:


土地面積:1110㎡


容積率(住三)225%


基準容積=1110㎡×225%=2497.5㎡


可移出容積=2497.5㎡×(1±20%)=1998㎡~2997㎡



5.種類五: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移出容積=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平均容積率上限×土地面積(1±40%)
但各送出基地實際可移出容積仍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酌予認定。


範 例:


土地面積:1110㎡


毗鄰土地使用分區(皆住三)平均容積率上限225%


可移出容積=1110㎡×225%×(1±40%)=1498.5㎡~3496.5㎡

6.種類六: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均非屬都市發展用地者


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參考鄰近都市發展及土地公告現值評定情況擬定,送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



(二)已建築容積之認定



1.種類一:古蹟



由地方古蹟主管機關認定,認定方式有二:



  • 以地方古蹟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內記載之已建築容積為依據。

  • 由地方古蹟主管機關於清查可實施容積移轉之古蹟時,一併辦理古蹟座落土地之建築物測繪,核算古蹟座落土地之已建築容積。

2.種類二:具保存價值建築物


-保存容積由地方古蹟主管機關認定



  • 新建容積由都市設計委員會認定,無都市設計委員會編制者,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


    (三)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上限


    1.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其基準容積之30%為原則。


    2.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可酌予提高可移入容積,但最高不得超過40%(送出基地為古蹟土地者,得提高至50%)。


    (四)移轉容積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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