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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時,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應以哪一天為準劃分前後期


房屋稅買賣房屋時,房屋稅分攤以訂約日為準


常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故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訂約日來判定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


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之核算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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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0123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水保字第9018240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273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422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


二、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考核評比參考。


前項評鑑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


第四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


如下:


一、舉發人獎金:


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二、查報取締工作人員獎金:


()查報制止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六百元。


()取締違規案件,經裁處罰鍰或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而再處罰鍰,或移送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獎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沒入其使用之推土機、挖土機、四公噸以上載重之運輸車輛等大型機具者,每件或每輛加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第一款之獎金,如屬數人共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舉發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舉發人。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餘由查報、取締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度分配領取。


第五條 依本辦法考核評定之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其機關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六、第六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前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第六條 舉發人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條例規定事證者,各級承辦人員對舉發人身分及處理過程應予保密。


第七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五條規定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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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稅近期公告 農曆年前實施


台灣停徵近26年的「空地稅」,最快將在下週復徵。財政部長李述德今天(25)表示,這12天就會公告,農曆年前就會實施,不過,實施的時間、方法,以及空地稅適用定義,將交由各地方政府決定。


李述德表示,地方政府可以依照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按照地方發展情形,劃定特定地區,並規定空地需在一定期限開發,如果不開發,就可以徵「空地稅」,也就是加徵25倍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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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與【房屋稅】:信託不動產有關房屋稅之函令解釋


信託為房屋房屋稅已就原受託人財產強制執行不得再以受託人變更為由申請退稅


法律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


新頒/彙編:93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財政部91/06/26 台財稅字第0910454102號函


摘  要:信託為房屋房屋稅已就原受託人財產強制執行不得再以受託人變更為由申請退稅


內  容:主旨:0000000將所有之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000君,嗣又變更受託人為XX君,該信託房屋九十年房屋稅經就000君存款帳戶予以扣押強制執行後,可否以受託人名義已變更及以變更前之受託人財產為執行標的不符信託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為由,准予退還稅款一案。說明:二、按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每年徵收一次,是於法定徵收之時點,如000君符合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法定構成要件,稽徵機關以之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進行有關之稅款稽徵,乃至強制執行,均屬適法。三、至於信託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係規定,對於信託財產,原則上不能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仍可就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且如受託人有變更,債權人仍可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對該信託財產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本案房屋稅並非以信託之房屋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故與信託法上開條文規定無關。四、又信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物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準此,稽徵機關自得以房屋之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至受託人因此而支出之費用,當依信託法規定與信託人或受益人另行處理)。而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物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據上,債權成立後,倘受託人變更,債權人除得繼續向原受託人請求外,亦可選擇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但對新受託人得請求之範圍僅限於該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此係法律對債權人之多重保護,非謂債權人僅得對新受託人求償。是以,本案納稅義務人(即原受託人)主張受託人已變更,應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要求退還所繳稅款,係對法條有所誤解。


(財政部91/06/26 台財稅字第09104541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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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繼承或受遺贈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相關規定


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全部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在死亡前6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得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之遺產價額。


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立法意旨,係以同一財產在短期間內如一再繼承,一再課徵遺產稅,不免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為避免一再課稅,乃有減免之規定,其相關扣除金額之計算,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
甲君於92610日死亡,遺有A土地價值1,200萬元、B土地價值2,500萬元、C房屋價值100萬及D房屋價值150萬,甲君之遺產稅經核定並已繳清,甲君之遺產經繼承人協議分配,乙君繼承A土地及C房屋。若乙君於96610日死亡,則乙君繼承自甲君之財產(即A土地及C房屋),係為乙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全數不 計入乙 君之遺產總額;若乙君於9931死亡,其繼承自甲君的財產A土地價值1,500萬元、C房屋價值80萬,合計1,580萬元,則於計算被繼承人乙君之遺產稅時,得依前揭法令規定扣除948萬元(1,580萬元x扣除比率60%)。


再轉繼承之財產如無須繳納遺產稅者,則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承上例,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經核定為免稅,則乙君死亡時,其繼承自甲君之財產,即無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自遺產總額按年遞減扣除一定比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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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臺灣戶政制度沿革史紀事



荷蘭據臺
時期



臺 灣 之 戶 政 , 肇 始 於 荷 蘭 據 臺 中 期 ( 約 西 元 1646 年 )。
明 永 曆 元 年 荷 人 為 配 合 其 殖 民 地 政 策 , 並 征 收 人 頭 稅 之 目 的 , 開 始 實 施 戶 口 調 查 工 作 , 是 為 臺 灣 實 施 戶 政 之 始 。



日據
時期



日 人 在 臺 , 為 推 行 其 殖 民 地 政 策 。
戶 政 業 務 由 警 察 機 關 管 理 。 其 目 的 在 調 查 勞 動 力 , 維 持 治 安 。
臺 灣 戶 籍 始 自 明 治 39 年 建 制 , 分 為 本 籍 人 口 及 寄 留 人 口 , 設 有 戶 口 調 查 簿 、 正 、 副 簿 , 分 別 由 警 察 辦 理 戶 口 調 查 , 戶 籍 登 記 即 由 鄉 、 鎮 保 甲 事 務 所 書 記 辦 理 。



臺灣光復
初期


 



我 國 戶 籍 法 於 民 國 20 12 12日 公 佈 。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於 23 6 25 日 公 布 , 但 未 施 行 。
民 國 35 年 始 在 臺 施 行 , 當 時 戶 籍 登 記 業 務 由 民 政 機 關 主 管 。
戶 口 查 察 業 務 則 由 警 察 機 關 依 警 察 勤 務 規 章 的 規 定 辦 理 。
所 以 戶 籍 登 記 與 戶 口 管 理 工 作 採 雙 軌 制 。
由 民 政 機 關 與 警 察 機 關 管 理 。



民國58



民國62



戶 警 合 一 :
民 國 58 年 中 央 基 於 戡 亂 時 期 嚴 密 戶 口 管 理 。
配 合 治 安 需 要 , 試 辦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
民 國 62 年 正 式 將 戶 政 業 務 由 民 政 單 位 劃 歸 警 察 機 關 主 管。
並 將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之 戶 籍 課 改 為 各 縣 市 鄉 鎮 市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 隸 屬 各 縣 、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



民國71



民國81



戶 政 業 務 電 腦 化 :
試 辦 階 段 :
民 國 74 3 月 行 政 院 組 成 「 戶 政 資 訊 策 劃 小 組 」 積 極 展 開 規 劃 工 作 。
民 國 76 4 月 核 准 選 擇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 臺 北 縣 新 店 市 兩 戶 政 事 務 所 進 行 試 辦 。
民 國 82 7 1日 試 辦 成 功 , 正 式 實 施 。



民國81



戶 警 分 立 :
隨 著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
民 國 81 7 1日 起 戶 政 業 務 回 歸 由 民 政 單 位 掌 理 。
直 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增 設 第 四 ( 戶 政 ) 科 。
臺 灣 省 政 府 民 政 廳 增 設 第 六 ( 戶 政 ) 科 。
各 縣 市 民 政 局 設 戶 政 課 , 掌 理 戶 籍 行 政 業 務 , 並 督 導 所 轄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戶 政 業 務 。



民國82



民國84



電 腦 化 作 業 。
推 廣 階 段 :
全 面 展 開 推 廣 工 作 , 以 直 轄 市 、 縣 市 為 單 位 , 分 四 年 三 階 段 逐 一 展 開 。
民 國 82 年 7月 起 至 84 年6月 止 : 內 政 部 、 臺 北 市 、 高 雄 市 計 五 十 四 個 戶 役 政 單 位 , 人 口 為 四七萬 , 已 辦 理 完 成 。



民國83



民國85



民 國 83 年 7 月 起 至 85 年 6 月 止 :
臺 灣 省 政 府 、 基 隆 市 、 臺 北 縣 、 桃 園 縣 、 新 竹 市 、 臺 中 市 、 臺 中 縣 、 雲 林 縣 、 屏 東 縣 、 嘉 義 縣 、 高 雄 縣 等 計 三 百 八 十 三 個 戶 役 政 單 位 , 人 口 為 一 、九 八 萬 , 已 辦 理 完 成 。



民國84



民國86



民 國 84 年 7 月 起 至 86 年 6月 止 :
福 建 省 政 府 、 新 竹 縣 、 苗 栗 縣 、 彰 化 縣 、 南 投 縣 、 嘉 義 市 、 臺 南 市 、 臺 南 縣 、 花 蓮 縣 、 臺 東 縣 、 澎 湖 縣 、 金 門 縣 、 連 江 縣 等 計 三 百 六 十 一 個 戶 役 政 單 位 , 人 口 約 六七萬 , 已 辦 理 完 成 。



民國86

迄今



戶 政 資 訊 系 統 電 腦 化 :自 民 國 86 10 月 1 日起全國連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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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中國戶政制度沿革史紀事



周代



置六鄉六遂,以別人民之屬籍,此即我國已有屬籍登記及身分登記之創辦。



秦代



秦廢封建,置郡縣,按戶數之多寡,以定縣之等級。當時政治設施,多以戶口為依據。



漢代



漢承秦制,其地方行政組織,以戶為標準。
時頒有戶律令,每年八月,舉行全面戶口調查一次
,以為征兵、課稅之依據。



晉代



晉初其地方行政組織,亦以戶為標準。
五百戶以上之縣置鄉,三千戶以上置二鄉,五千戶以上置三鄉,萬戶以上置四鄉。



隋代



隋初行均田制:計口授田。施行保正法。
其對戶口之查記,可謂深得要領。



唐代



唐以戶部掌天下戶口均田之政令。
行租庸調稅制,租為田賦,庸為丁稅,調為戶稅。
戶口如有脫漏,國有常刑,故戶口查記頗為精確。



宋代



宋初兵制,分禁兵、廂兵、鄉兵、番兵等四種。
其中鄉兵係選自戶籍。
故當時戶籍,僅註重壯丁。
民年二十為丁。民間因避免丁賦,詭名於戶,漏口者眾。



元代



元立社法:滿五十家或百家立一社,社長按時查點丁戶。
將人民分為軍籍與民籍兩種。依軍籍民籍造冊。



明代



明以戶部掌管戶政,地方則由布政司、府、縣分別主管之。
洪武元年,定賦役黃冊,其黃冊之編審,旨在賦役。
戶給戶帖,記載戶口之丁口名歲鄉貫,以便稽查。
(如現在之戶口名簿)



清代



清沿明制,順治元年訂頒戶口之法:
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 一甲 長, 十甲 立一保長。
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旅棧則另立一簿,
其目的在稽查現在人口,如今之流動人口管理。



乾隆二十三年,定保甲法,責令保甲人員負查報戶口之責,每歲按戶發給門牌。
運用保田組織,編查戶口,重在調查人口異動及素行,以利警衛。
是即我國之戶政,在清代即已形成兩個系統。
(如現在之戶籍登記與警察戶口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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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戶政沿革年表 ()


台灣戶政沿革年表                   先生 


1、光緒二十年(明治二十七年公元一八九四年)四月台灣巡撫衙門由台


南移到台北, 八月一日 中日甲午戰爭。


2、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公元一八九五年) 三月三十日 滿清戰敗,


四月十七日中日訂立馬關條約,割讓台灣給日本, 六月二日 於台北三


貂角附近海上舉行台灣受讓典禮, 六月十七日 日本政府任命之首任總


督樺山資紀在原台灣巡撫衙門(日據時期改建為台北公會堂,光復後


改名為台北中山堂)舉行始政典禮,正式對台統治。


3、明治二十九年(公元一八九六年) 八月一日 訓令第八十五號頒訂「台


灣住民戶籍調查規則」,由憲兵自明治二十九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調查各戶資料,設戶籍簿(戶口調查簿)登錄各戶主及戶內人口


之姓名、年齡、關係及其他事項,該資料純為治安資料,人口增減直接


在登記簿內增刪並註記事由,不辦理戶籍登記。


4、明治三十六年(公元一九0三年) 五月二十日 訓令第一0四號制定「戶


口調查規定」,依第二條規定戶口調查業務由憲兵移交警察機關辦理。


5、明治三十八年(公元一九0五年)六月以府令第三十九號規定,於 十月一日 起舉行台灣全島戶口調查(清查工作);經查台灣人口,閩南人二四九萬人、客家人四十萬人、平地原住民五萬人、山地原住民四萬


人、日本人五萬七千人、包括中國人在內之外國人一萬人合計約三0四萬多人;十二月以府令第九十三號頒行「戶口規則」。


6、明治三十九年(公元一九0六年)依據「戶口規則」規定自一月十五


日起施行戶籍登記,建立「戶口調查簿」;調查簿分本籍及寄留兩種調查簿,簿頁為八開堅韌美濃紙單面印製,採折疊活頁裝訂,本籍調查簿以黑色印刷,寄留簿以紅色印刷,調查簿以戶為單位編製,以房屋之土地地段番號為地址。


7、大正九年(公元一九二0年) 十月一日 台灣行政組織改制,廢廳、堡,改為州(設州廳)、郡(設郡役所)、街、庄(設街、庄役場),下劃分


為保,保下分甲。


8、昭和八年(公元一九三三年)一月頒發第八號府令規定自 三月一日 起


將警察法規之「戶口規則」明定為戶籍法規,戶口調查簿由原為警察


治安資料成為戶籍登記之法定文件;同時修正戶口調查簿正簿(由郡


役所警察課保管整理,另副簿由分駐派出所保管)登記項目,原有關


治安需求登記之種族、阿片吸食、纏足、種別(警察調查戶口,分一、


二、三種戶)不具(註記殘障類別)、種痘等六項目欄位廢止。


9、昭和二十年(民國三十四年公元一九四五年) 八月十五日 日本投降, 十月二十五日 上午十時在台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典禮,第十九任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將台灣行政權交給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設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戶籍工作由警察機關接管。


10、民國三十五年(公元一九四六年) 一月三日 國民政府公布修正戶籍法,全文分八章、六十一條,戶籍登記事項為籍別登記分設籍與除籍、身分登記(原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之戶籍法稱為人事登記)分出生、認領、收養、結婚、離婚、死亡、死亡宣告、監護、繼承,遷徙登記分遷出、遷入及流動人口登記、變更、更正、撤銷登記。


11、民國三十五年(公元一九四六年) 一月七日 國民政府在台灣設置各級行政機關,省下分縣市(設縣市政府)、區(設區署)、鄉鎮(設鄉鎮公所)、村里(設村里辦公處),四月二十日在台日本人撤退完畢,五月三十一日日皇敕令廢止台灣總督府。


12、民國三十五年(公元一九四六年)四月戶政工作由警察機關劃歸民政單位辦理,鄉鎮級由鄉鎮公所辦理,由鄉鎮長兼任戶籍主任,置幹事一至三人,由鄉鎮長任命一人為戶籍副主任,每村里置書記一人,兼辦戶籍登記受理工作。


13、民國三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寅巧寅(卅五)四省民字第二三三九九號令,制定「台灣省各縣市戶口清查實施細則」(刊三十五年春字三三四頁省公報),同年四月二日至六月底辦理戶口清查,九月十三日以致申文警署民四字第二三四八六號代電制訂「台灣省各縣市辦理戶籍登記實施程序」自 十月一日 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至十二月底完成。採戶籍卡(一人一卡)登記,每戶之戶籍卡置於一紙袋,簡稱戶卡,縣市政府建副卡,作為審核國民身分證及防止鄉鎮公所正卡毀損或遺失補造之用。


14、民國三十六年(公元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會決議自五月十六日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省政府,採委員制置主席一人,二月辦理戶口名簿核發,五至十二月底辦理國民身分證初次核發,身分證核發對象為十八歲以上國民。


15、民國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 五月三日 (省轄市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廢戶籍卡改設戶籍登記簿,縣市政府仍採戶籍卡;戶籍登記簿簿頁以十六開六 十磅 模造紙雙面印刷採活頁裝訂。


16、民國三十九年(公元一九五0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台灣省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方案」, 十月十日 各縣市行政區域重新調整劃


分,並將縣下之區級廢止。


17、民國四十年(公元一九五一年)鄉鎮區公所依據「台灣省鄉鎮區公所組織通則」設戶籍課,置課長一人、課員若干人,並於各警察分駐派出成立「戶口申報處」置村里戶籍員一至三人,受理戶籍查記工作。


18、民國四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同意台灣省政府停止辦理戶籍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寄籍登記規定。五月辦理第一次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全面換發身分證發給對象為十四歲以上國民。 六月一日 台灣省各鄉鎮依據「台灣省整理戶籍實施辦法」(刊四十三年春字十二期省公報)及修正之門牌編釘辦法整編鄰組織及門牌,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戶籍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子女及夫妻本籍規定。


19、民國四十五年(公元一九五六年)裁撤戶口申報處,集中在鄉鎮公所戶籍課辦公,村里戶籍員改為戶籍員;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一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20、民國五十一年(公元一九六二年)九月為配合戶籍謄本採機器複印核發,戶籍登記簿簿頁採八開特製模造紙單面印刷折疊活頁裝訂,並開始換寫簿頁。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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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戶政沿革年表 ()


21、民國五十四年(公元一九六五年)四月至五十五年五月辦理第二次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採單頁式,男女分色,正面上透明膠,並配賦總號。


22、民國五十五年(公元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二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23、民國五十七年(公元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制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戶口查記辦法」,五十八年四月一日設立「國防共同事業戶」,凡在台無眷現役軍人應設立戶籍,發給國民身分證,在台原有戶籍徵召之常備兵,戶籍不再代辦遷出登記,註記行職業變更為「國防」、「現役軍人」。


24、民國五十八年(公元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以五八台內字


 第三八九九號令頒「動員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自七月一


日起試辦戶警合一,裁撤鄉鎮公所戶籍課,成立鄉鎮戶政事務所隸屬縣市警察局,鄉鎮長兼任主任、警察副分局長兼任副主任,省縣二級戶政業務移交警察單位辦理;同年七月起身分證總號另配賦檢查號碼合稱為統一編號(或統一號碼),同時配合所得稅電腦作業,自出生登記即配賦統一編號。


25、民國五十九年(公元一九七0年)為配合賦稅改革,戶口名簿內容


 修正原式加註新戶號,身分證字號改為統一號碼,第二次全面換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台閩地區戶口抽樣調查。


26、民國六十二年(公元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二日依據修正之「動員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正式實施戶警合一,以警察副分局長兼任戶政事務所主任。


27、民國六十二年(公元一九七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戶籍法,明定鄉鎮 設立戶政事務所,平時屬鄉鎮公所附屬機關,動員戡亂時期經行政院核准隸屬縣市警察局,新修之戶籍法增列終止收養及住址變更登記,籍別登記修正為本籍登記,廢止寄籍登記,繼承登記修正為指定繼承登記,同時修正教育程度、行業職業由查記項目改為登記事件。


28、民國六十四年(公元一九七五年)十月至六十五年六月辦理第三次國  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台閩地區戶口抽樣調查。


29、民國六十八年(公元一九七九年)戶口名簿第三次全面換發。


30、民國六十九年(公元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三區戶口普


查。


31、民國七十二年(公元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發布「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組職準則」明定戶政事務所置主任兼任當地警察副分局長。


32、民國七十四年(公元一九八五年) 六月三日 修正部分民法條文,其中與戶籍登記相關部分:(一)刪除指定繼承(戶籍法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始廢止指定繼承登記,惟自民法修正後即不再受理)、(二)重婚無效、(三)兩願離婚應經戶籍登記始生效力、(四)收養應經法院認可裁定、(五)子女之母無兄弟得約定從母姓。


33、民國七十五年(公元一九八六年)一月至十二月辦理第四次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


34、民國七十八年(公元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台灣人口達二000萬人。


35、民國七十九年(公元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四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36、民國八十年(公元一九九一年) 五月一日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37、民國八十一年(公元一九九二年)五月行政院核定「戶警分立實施方案」(刊82年現行戶政法規彙編三六四頁)配合81629公布修正之戶籍法,自 七月一日 起鄉鎮戶政事務所改隸縣市政府,戶政業務回歸民政單位辦理,省民政廳設第六科,縣市政府民政局設戶政課;新修正之戶籍法同時廢止本籍登記,增列出生地為登記項目。


38、台閩地區自民國八十二年(公元一九九三年)七月起分三階段推廣


戶役政資訊電腦化作業。


第一階段自八十二年七月至八十四年六月完成台北市及高雄市資訊化作業。


第二階段自八十三年七月至八十五年六月完成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台中縣、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十縣市資訊化作業。


第三階段自八十四年七月至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完成新竹縣、苗栗縣、


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十三縣市資訊化作業。


第一階段二院轄市於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 連線,第二階段各縣市於 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與第一階段連線作業,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台閩地區完成連線正式邁入資訊電腦化作業。


39、民國八十四年(公元一九九五年)至八十八年分三階段完成台灣地


區各戶政事務所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微縮片製作。


40、民國八十六年(公元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修正戶籍法,


新法廢止指定繼承、行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增列初設戶籍及註銷登記、十五歲以上人口教育程度查記,十四歲以上人口申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戶籍登記管轄權及戶籍登記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戶籍登記申報期限由十五日修正為三十天以內,並廢止遷出登記應於事前為之規定。


41、民國八十八年(公元一九九九年) 五月五日 因配合戶口普查工作,由內政部改為行政院主計處主辦,廢止原屬戶政法規之「戶口普查法」,同年七月一日因精減省政府業務,省民政廳第六科(戶政科)改隸內政部戶政司設「戶政人員培訓科」。


42、民國八十九年(公元二000年) 二月九日 全面修正國籍法,原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 二月五日 制定之國籍法,子女之國籍係採父系,新法採父母雙系,同年七月五日配合精減省政府業務,修正戶籍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五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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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區新明國小用地將納入內湖區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案中依法令規定檢討辦理,絕無「市府搶地,要民眾割地30%當贖金」之情事


發稿單位:都市規劃科


發稿日期: 民國100127日星期四


聯絡人:吳書萍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8287


臺北市內湖區新明國小預定地於民國58年劃為「國小用地」迄今,考量近年來人口成長速率減緩,社會少子化、高齡化現象顯著,經市府教育局評估,該國小預定地確已無設校需求,故都市發展局表示將納入刻辦理之「內湖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中檢討為其他適宜之使用。


都市發展局表示,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擬檢討變更為其他分區,需提供一定比例之可建築土地供公益使用,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略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政府。」。本市過去亦有多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為其他可建築用地之案例(如:北投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為促進變更後之土地合理利用,與開發成本內部化,經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由私地主捐地三成後調整其土地使用分區為可建築用地,其回饋內容與比例則納入都市計畫書載明並公告實施在案。非如報導所述,無法原依據,要民眾割地當贖金之情事。


未來新明國小預定地將朝向其他可建築用地檢討時,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援例辦理。至其依法需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及方式,將視地區環境條件及實際需要檢討,並提經二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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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措施限制「囤地」,壽險業轉向商辦「囤樓」


MyGoNews編輯部/綜合報導】金管會計畫祭出3項管制壽險業者投資房地產的限制,主要是限制壽險業「囤地」帶給社會的負面印象,壽險業認為:「金管會對於壽險業投資不動產的管制過於嚴苛,如果真的提高對於持有土地的門檻,壽險業的資金會轉向有較高投報率的商辦市場。」一般來說,至少要有3.5~4%的收益率,才具吸引力壽險業的資金。
根據金管會研擬,未來將採3個方向防止壽險業炒地;包括:
(1) 
投資空地須於3個月內取得建照,即使與鄰近土地合建者,期限最長也要在6個月內。
(2) 
考慮將提高投資空地的RBC計算方式,係數由目前0.0744倍增至0.1488
(3) 
提高限期2年開發完成、並有收益的收益率標準至郵局2年定存加1個百分點,以目前標準來看,將由1.2%提高至2.2%。
壽險業者認為,相對於營建業而言,金管會對於壽險業投資空地管制偏嚴,若提高投資空地的自有資金比重(提高RBC)及縮短限期開發的策略上路,壽險業投資空地的意願恐降低,可能轉往具備固定收益、且相對具補漲空間的商辦市場。
據統計,目前國內整體壽險業可運用資金投入不動產比例僅約4%,距離3成上限,還有可觀距離,且總投資金額不過僅約3300億元,相較於5家壽險業可運用資金超過5.5兆來看,占比實在有限。
以商辦市場來看,光是近半年,國壽除二度標得台北金融大樓,取得該建物過半產權外,也取得北市信義路五段、新竹市東區、北市南港及北市內湖潭美段等土地建物,除內湖五期重劃區待興建外,其餘皆屬商辦,近半年投資不動產金額超過60億元。
至於新壽近半年則出手買進北市南港段商辦,斥資3.65億元;台壽保則於20108月以25.6億元,取得北市中正區的慶豐大樓。富邦人壽除20109A10正式開工外,也二度取得台中市西屯區商辦,金額超過30億元。
值得留意的是,因大台北精華地段的商辦地價及租金都具補漲空間,如國壽近期出手的租金收益率低標也有下修跡象,如二次標得的台北金融大樓以現有租金估算,收益率僅近3%。業者也認為,因大台北不動產增值空間大,租金收益率可適度下修,惟大台北以外,可能至少要有3.5~4%的收益率,才具吸引力。


轉載自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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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訂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等,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相關作業規定


私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私有土地之使用權人如所有權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利用權人得依民法第787條規定,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民眾依前述規定申請通行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國有土地已核定使用計畫、用途、處理方式或政府機關()申請保留公用外,國有財產局當配合辦理。
為利實務執行,國有財產局依民法通行權相關規定,於991231發布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規範私有袋地使用權人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相關作業,國有土地僅提供通行者,通行償金按同意通行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一次計收5年;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者,通行償金按同意通行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之30%,加計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50年之總金額,一次計收。

國有財產局表示,國有土地提供他人通行,將損失相當於租金之收益,爰比照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訂為申報地價年息5%;而國有土地提供私有袋地指定建築線,作為私有建築基地對外聯絡通路後,幾無收回可能,對國有土地造成之影響較出租為甚,故通行償金計算基準除比照基地租金率提高為申報地價年息5%外,再加收公告土地現值之30%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雅華 聯絡電話:02-2772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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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亡母代償稅?國稅局:不會


【中央社】 擔任清潔工的張姓婦人,因為30年未聯絡的兒子過世,變成兒子公司清算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秘書黃慧英今天說,公司欠稅不及於個人,張姓婦人不會被強制執行財產。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偉哲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張婦目不識丁,因為30年前跟前夫生下的兒子日前過世,而兒子生前擔任人頭的公司因被撤銷公司登記,被查出欠稅新台幣數十萬元,張婦雖然拋棄繼承,仍被法院選為擔任公司清算人。


黃偉哲解釋,張姓婦人兒子已被證明是公司人頭,且實際負責人不但獲得緩起訴處分,連稅金都不用償還,但張婦被選為清算人,不但面臨稅金追討,甚至可能被限制出境。


張婦出席記者會不斷哭泣說,她擔任清潔工,根本不識字,國稅局為何如此殘忍?還叫她去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來償還這些欠稅稅金。


張婦女兒到場指出,整件事情根本與他們無關,欠稅公司有實際負責人,為什麼要她媽媽擔任清算人?


對此,黃慧英表示,欠稅的是公司,國稅局把案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後,只能執行公司財產清償稅金,不會執行到清算人張婦的個人財產,「公司欠稅跟個人欠稅是分得很清楚的」;張婦擔心財產因而被執行,應是誤解。


法務部宜蘭行政執行處處長葉自強說,雖然行政執行處可以依法限制張婦出境,但目前不考慮;行政執行處只要確認執行公司財產後,案子就會再回到國稅局。


黃慧英說,依法公司經撤銷只要有欠稅,稽徵機關為完成稅單送達,可以用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作為稅單送達對象,這件案子就是在完成整個公務流程,「我們一定要把程序走完」,只要執行處發出債權憑證,表示這家欠稅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很快就會簽結,欠稅就會註銷,也會通知張婦。


不過,張婦女兒質疑,若屆時公司財產清算出問題,責任也是擔任公司清算人的媽媽要負責,「之後誰能夠跟我保證不會再有類似事情發生?」國稅局也許沒有行政疏失,卻有道德疏失,公務人員做事是否該顧慮人民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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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和建築貸款餘額,雙創高


工商時報 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房貸和建築貸款餘額政府打房成效不彰,央行昨(26)日公布,去年12月購屋貸款及建築貸款餘額雙創新高,且每月增加金額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象徵房市需求面的購屋貸款餘額,去年12月底升抵5.17兆元,單月暴增386億元,創下20098月來,16個月最高增幅。

房市需求面未降溫,增強建商推案信心,去年底建築貸款餘額進一步飆上1.29兆元,續創歷史新高;單月增額462億元是20072月以來最大。
針對外界質疑房市景氣愈打愈熱,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副處長陳一端解釋,每年12月因年底季節性因素,房市相關數據通常會高漲,央行打炒房成效還有待觀察。
陳一端表示,從近幾個月的走勢觀察,房市景氣確實很熱絡,這也是中央銀行去年12月理監事會決定加重房市調控力道的關鍵。
據悉,央行在去年底,除擴大房市管制區域外,還將法人戶、土建融一併納入規範,至於央行的新措施是否能為過熱的房市降溫,陳一端說:「還得多觀察幾個月,才能下定論。」
銀行主管指出,購屋貸款餘額去年6月底突破5兆元大關後,如爬樓梯般愈墊愈高,並於去年12月底達5.17兆元。
據悉,政府近期陸續推出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及公教人員築巢優利貸等優惠房貸專案,利率最低僅1.55%,引發國人申貸潮,銀行也趕在年底前撥款,因而推升房貸餘額水位。
去年底央行分析後發現,房貸仍集中在「特定區域」,而且有朝周邊擴散的傾向,因此央行把納入房貸成數限制的管控區域,從原先的台北市和新北市10個區域,擴大至三峽、林口及淡水,位於這些區域內的第2戶房貸,最高貸款成數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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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屋殺價技巧


中古屋的購屋管道,多半是房仲公司,沒人告訴你,底價跟表價到底有多少學問,卻也被預售屋所影響,只要附近有個天價宅推出,中古房價馬上跟著起漲;只要有都市更新的價值,公寓價馬上飆高成豪宅價,看的你我火氣都很大。
中古屋的房價,除了地段以外,還有屋況,前面十七堂課已經告訴你,投資客可能的玩法,但你遇到的也有可能是一般的自住客,所以,該教你的方法,還是要講全套。
不過,中古屋的房價,跟成本價比較沒有關係,如果前屋主購屋超過十年,通常賣屋都是賺錢,就很難用成本法來推算他的購屋成本;他外加的裝潢價格,也一定會唬爛膨風,比如花了五十萬元,就跟你說花百萬元。
你用你賣屋的心態,來回推屋主心態,就對了。
還有個特殊狀況,在三大都會區裡,尤其是台北市,很多房屋都是多家房仲一起賣,你跟不同的房仲出價,會有不同的結果,而不同的房仲經紀人,能力跟耐心也不同,曾經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說,某家房仲賣屋可以賣好價格,而某家房仲跟他買屋比較便宜。
這些都不一定是對的,我只能說,看運氣!運氣好的話,你遇到好的屋主、認真的經紀人,就可以幫你談到一個好價格。
找資深或是有名氣的不動產經紀人,不見得比一個剛入行的菜鳥來的便宜,兩者差別在於經驗,可不可以談判,資深的比較會判斷,也許會放棄不可能談下來的價格狀況,因為他的經驗可能告訴他,這個屋主非要多少錢才會賣屋,而菜鳥,如果是認真的,有時候用磨的來感動屋主,也是有可能用低一點的價格成交。
S大,怎麼上面一堆可能?沒有確定?」是的,多數房仲經紀人起薪四萬元起跳,早已吸引不少年輕人畢業就加入,畢竟,他有可能是個高薪的行業,但也充滿良莠不齊的狀況。
我的建議是,請找越有名氣,對你越有保障。畢竟,報章雜誌也只會刊登大間房仲的踢爆文,對於小店,很難上報的。
還有,如果你對某個經紀人不滿意,覺得他不夠勤勞,想換人,就別客氣,一個認真的經紀人,才會給你帶來幸福的人生。
至於房價,請交給你自己,別以為,經紀人收你的服務費,就是要負這個責任,除非,哪間房仲打出「買貴退雙倍差價」這樣的就甘心保證,不過,不可能,每間房屋都是一個個體,不是集合生產品,不同的屋況,就有不同的價格,反倒是預售屋比較簡單了。
中古屋還有一個特別的習慣,房仲為了要成交,一定會告訴你,最近的成交紀錄,當然,他給你看的一定是價格比較漂亮的,所以,談價格時,不可以只談一間,你一定要多家房仲、多間房屋一起來談,交叉比對,你才能找到一個真相。
還是一句老話,作功課!
Box
:中古屋的定價當然是屋主的開價,不過,程序是這樣:屋主心中的底價(不管合不合理),加上房仲的賣屋仲介費用(最高4%),再加上二成以上的議價空間,等於你所看到的開價。
黑心房仲的開價,則是再加上他自己的額外獎金,萬一你要殺價的話,他可以假裝不收你4%仲介費用(或是打折),但是,他已經跟屋主談好,要退多少佣金給他。
但你也很清楚,房仲要賺的是成交的佣金,沒有成交就啥也沒有,所以,房仲會這樣暗示你:「這棟成交大概多少多少,你可以用這個數字來出價。」或是「上個月這個社區賣了一戶,成交多少多少,所以你可以用這個價格來跟屋主談談看。」
如果,這個屋主有時候周轉比較緊,想要早點放價格,不管他是不是投資客,你可能會接到房仲這樣的電話:「屋主願意放價格,你要不要見面談?」你可以大方的直接問房仲,屋主可能的價格,剩下多少。
屋主買價預測
這種預測,只能預測,而不見得可以適用全部產品,但對五年內的成屋特有效果。
網路成形大約就這十年,不管你上哪個網站,只要在入口網站上輸入案名,就有可能找出這個社區過去預售的價格、討論,這是智邦不動產最大的優勢,存了不少過去的資料,供你參考。
當然,房價可能會漲,也可能真的是漲,所以,當你查出來過去成交的價格之後,接著,判斷,這個屋主是要賺一手還是只是想脫手。如果他交屋一年內就脫手,不是見房價好就收,就是房屋不好住,這兩點你可以留意。
如果是見好就收,想也知道,你該讓他賺一點,否則他不會賣,至於加多少,當你在明確的告訴他,過去他可能買多少,可能的加價幅度,至少一成以上,最多就要看屋主他想賺多少。
如果房屋不好住,不見得對你也不好住,有時候只是方位問題,或是當年一時衝動買了距離遙遠的房屋,當然,也有可能是有瑕疵的房屋,住了才發現。
無論何種不好住的理由,除了超自然的風水問題,比如屋主非要住朝東屋、大門朝西、臥室在南邊、廁所要在北邊之類的以外,都可以用錢來計算,比如,有漏水就要扣掉抓漏費用,有噪音就要扣掉重做隔音天花板的費用,諸如此類。
當然,你功課作的越好,就會越清楚知道,這個社區值多少。
見面談
我很討厭房仲動不動就找屋主來見面談,畢竟他賺我的仲介費,卻啥事也不作?通常經紀人一下子就要求見面談,我一定說:「好,來談吧,不過要先扣你一半佣金,因為你作的事不夠多,不該領我佣金的。」
是的,房仲利用見面談,來拉近買賣雙方的距離,成交也通常是那一瞬間就完成,對房仲來說,他不用兩邊傳話,有時候傳錯話可能又有副作用,這樣作,省事又有效果。
如果,你還是見面談了,我建議你,收起你生氣的火焰,買屋是個戰爭的,誰示弱誰就輸。
首購族,自然要擺出「年輕人沒錢,但又很誠懇而且很喜歡,會好好照顧這個家。」這種模範生的模樣,多少可以搏得前屋主的憐憫心,重點就是,你要告訴他,你只能出多少,因為兩個人還要努力工作、養小孩、養父母,沒有太多預算,如果前屋主也曾經是這樣走過來的,他多少有可能,便宜賣你,省個三萬、五萬都是好的,最好你剛結婚,需要渡蜜月經費。
換屋族,請狠一點,畢竟肉搏戰了,裝可憐是沒有用的,兩人都是沙場老將,就要比觀察力,比如:「你的裝潢都不適合我,那個衣櫃門片角角有一個小洞,裡面有不少蟑螂,必須全部拆除、灌藥。」或是「天花板已經有漏水的痕跡,我們也知道中古屋就是容易會有這種狀況,預測大約半年就要花五十萬元,重新作防水,而且,地板的防水也可能要重作,因為我們已經問過樓下狀況了。」
我曾經對屋主說過:「你的地板很漂亮,但是當初鋪的時候,工人作不夠好,所以,已經不平整,要挖掉重作,另外,牆壁的油漆不平,當初沒有二底三度的刷,所以,我們可能要重新批土、磨平,這個費用比較高。」
也說過:「樓上的小孩很吵,你知道,如果要買你這間房屋,天花板要花幾十萬作隔音,否則無法住人。」
你要殺漂亮的價格,就要有驚人的觀察力。
如果是買豪宅,講這些都沒用,只要了解屋主是誰,誰賣給他的,並且翻出你的人脈電話簿,找出可能的事業合作機會,利用交換利益的方式,來談個好價格。
投資房殺三成自住房殺兩成五
前面千叮嚀萬叮嚀,盡可能不要買投資客的房屋,就是因為,投資客買屋賣屋的目的,就是要賺錢,他的開價,也會跟上預售屋的行情,但是,這些都是暴利,沒有賺五成,他不會脫手。
如果,實在是很喜歡這間房屋,你可以試著殺三成價格,來測試投資客的能耐,畢竟,有滿手房屋的投資客,如果他賣這間房屋已經三個月,勢必會對後勢有些不同看法,或是,這個房子有比較難脫手的問題,當他賣十戶、有一戶已經賺到五成價差,其他九戶就有機會放低一點的價格賣出。
但是,你出價五折?我想,連談都不用談,哪有人殺價一下子就砍到骨頭?他不會賣你的,要想辦法殺到肉就好,留一點筋給他賺,你才買的到房屋,萬一買不到投資客的房屋,就算囉,賺錢很辛苦的。
如果你已經確定,這戶真的是自住客,那麼,根據我的經驗,第一刀就是兩成五以上,因為房仲也知道,是買家都會殺價,如果你只殺一成,八成馬上成交,先殺個兩成或兩成五,再看看屋主反應如何,接著以「十萬元」為單位,加一次、兩次,接著,以「一萬元」為單位,喬出最後價格。
喬不下來,就用凹的,比如,原本屋主賣屋不含冷氣,你覺得他的冷氣還可以用,就凹他的冷氣。你看上掛在牆上的某個裝飾品、畫,也可以拿來凹,但你要自行判斷有沒有價值。
挑毛病殺價法
嫌貨就是買貨人,這在過去成立,現在,可不太一定,嫌多了,屋主會認為你是奧客,而連談都不跟你談。所以,要嫌,就要嫌到正確的地方。
可以嫌的,必須在難以改變的缺點為主。比如,方位比較差,有西曬的大問題;客廳太小,只能把房間拿掉一個;廁所與廚房相通,風水不好,要重新隔間才可住;漏水啦,要花大錢補救,而且還要跟樓上的人談判;沒有陽台耶,要扣掉室內空間才可以製造出陽台,這不好用;公設比很高啦,虛坪太多,雖然地點好,可是換算起來更貴;車位那麼難停,我又不是賽車手,每天要花五分鐘停一個車位。
你不可以這樣嫌:裝潢設計很沒質感,不值那個錢,要打掉重作(這是主觀問題,你頂多說,設計不合你使用,或是你不喜歡這類設計);一樓有早餐店,容易有火災,要花很多錢保險(早餐店只有鐵板咧,用火的地方不多);牆壁都被你小孩畫花了,油漆要花很多錢重漆(小孩本來就這樣,你頂多說,油漆有點髒了,要換)。
嫌棄,是一門學問,你只要挑到核心問題就好,別涉及人身攻擊或是主觀意識,激怒對方不見得可以殺的到價格。
但是,如果這間房屋是間投資房,你看的出,他只花了十萬元就號稱百萬裝潢,倒是可以直接講明,這裝潢有那裏哪裡有問題,比如插頭根本沒有電,要重新拉線裝潢等等,投資客自己非常清楚投資房的問題,當他知道,你不是個盤子,願意放價格的時候,你就有機會買到合理價格。
你家人或朋友有很會買菜的嗎?比如你三姑、你六婆,帶她去嫌棄就對了,他們絕對知道,該如何「和緩」的嫌棄。
仲介費激勵法
坦白說,我問過房仲,價格坦不攏,就砍仲介費的方式來成交,他們很不喜歡,但如果遇到沒有業績的時候,該砍還是要砍,沒賺到錢有時候並不是絕對,度過業績壓力還挺重要的,尤其是,有人想要爭月冠軍的時候,萬一他成交你這間,成交金額可以達成目標,他一定願意放棄仲介費。
我倒是經常教別人這樣作:「你告訴房仲,如果一千萬元買到房屋,就不給你1%的買方仲介費,但如果可以用九百五十萬元買到房屋,就給你2%仲介費用!」小小重賞之下,會有勇夫努力幫你談價格,對房仲來說,成交才有獎金可領,幫買方用越低的價格買到房屋,你可以用高一點的仲介費來鼓勵他努力。
有制度的大房仲公司,不收事後回禮,他賺的是賣方4%佣金,以及買方的1%佣金(有的要求2%),所以,或許你買屋可以省下1%的服務費,因為他還有4%的服務費可以收,但很多賣方也會砍服務費用,所以,你給他一些甜頭,對你買屋,有很大的幫助。
一次兩房仲競爭
最後一招,不管你是真的還假的,當你今天要跟A房屋仲介議價的時候,請同時連絡B房仲公司,談另一個房屋的議價,並且一定要讓對方知道,你正在同時談某一間房屋!
最好的狀況是,你在不斷接到的電話裡,大聲講:「啥?屋主降價50萬元?給我時間考慮,如果他可以再降一些我就馬上買!」然後,回頭跟你的另一個房仲說:「唉呀,他們屋主在店裡面,願意一次降五十萬元,對了,你們的屋主打算降多少?」
這招,你可以真的有這樣的成交狀況,也可以假的,找你朋友假裝就好,並且,請抱持著,買不到就算了的心態,畢竟不是每個屋主或是房仲業者,可以受得了這樣刺激的狀況。但是,如果有真的兩個以上的議價,是比較好的,畢竟你是真的想買屋才來議價的。
大陸也很愛來這招,有聽過某房仲為了不讓買方同時被搶走,居然想辦法讓你的行動電話沒有訊號(買個訊號遮斷器就好啦),讓你不能同時議價。
但是呢,這招又快又刺激,也很有效,只要你找到兩間你都很滿意的房子,安排同個時間談價格就好。
這是幾個中、大咖投資客最喜歡作的事,又砍價格又砍服務費的,「你想成交,可以,給你十分鐘談價格,談不成我就買別間,你知道我已經跟你買了好幾間房屋了!」


文章取自智邦生活館/不動產討論/sway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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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暫停徵空地稅措施


財政部說明,有關空地稅暫停徵之執行事項,前經內政部會銜財政部發布,明定臺灣地區、臺北市及高雄市自74年期起暫停徵空地稅。惟現今時空背景已不相同,外界對於恢復空地稅課徵有一定共識,經行政院核示同意取消空地稅暫停措施,財政部與內政部於100126日會銜發布解釋令,廢止上開空地稅暫停徵之執行事項。從即日起,地方政府已可本於權責決定是否課徵空地稅。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空地稅係對可利用而逾期尚未利用或作低度利用之私有土地課徵懲罰性賦稅,即以加重空地地主之土地持有成本,迫使地主出售閒置土地或作建築使用,以增加建築用地之供給,促進都市土地利用,並抑制土地價格上漲。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 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至5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亦有類似規定。因此,空地稅之課徵,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應先經地方政府核定實施範圍、限期建築等程序,再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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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調課稅資料,應檢附身分證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稅捐機關為方便民眾洽公,將民眾經常辦事項集中於「全功能服務櫃台」單一個窗口服務,採隨到隨辦立即服務方式,以迅速完成民眾洽辦事項,並提供申辦跨行政區、縣市稅務案件,免除民眾奔波久候之苦,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親自到稅捐處「全功能服務櫃台」查調課稅資料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正本,如果由代理人前來申請除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外,還要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影本及授權書或委任書。


為確保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查調課稅資料之身分證明文件,僅以「國民身分證」為限。駕駛執照、健保IC卡、護照等證件因為由不同政府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核發專屬用途之文件,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請洽公民眾配合,避免多跑一趟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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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養,親權會被停止


最近有新聞報導,雲林縣一位年近三十吸毒成癮的婦女,近年來因為煙毒案件頻繁出入看守所與監獄,卻對生小孩懷有高度興趣,除了失去自由的日子無法懷孕外,先後生了五個生父都不詳的小孩,生下以後都不養育,讓這些小孩都被育幼院安置。她生的第一個男孩「黑馬」,幼童時期還有阿公、阿嬤代為撫養,「黑馬」七歲大時,阿公、阿嬤發覺愈來愈不像自己的兒子,就不想代為撫養,要這婦人領回不像兒子的孫子,婦人領回後將「黑馬」帶在身邊。有一天帶著「黑馬」騎機車外出,在路口闖紅燈被警察攔下,盤問後發現她是一名通緝犯,當場加以逮捕,就此與「黑馬」分手。
無家可歸又無親人收留的「黑馬」,便被送進育幼院安置。在育幼院中,工作人員告訴「黑馬」,他在育幼院中並不孤單,因為他有三個弟弟、妹妹已經先他住進育幼院,這小子一下子升級作了大哥大,讓他很不自在。
這位多產的婦人有了四個孩子並不滿足,去年再生了第五個小男孩。小男孩周歲的時候,煙毒媽又接到檢察官要送她入監服刑的命令,無法照顧小男孩了!她熟門熟路,去找社工人員陪她送小男孩進入育幼院。在育幼院中一家六口上演了難得的半小時大團圓。小孩們對相聚的場面並不投入,表情漠然,不發一語。在育幼院人員提醒下,小孩們才靦腆地喊了一聲「媽」!當這位光生不養的媽離開時,小孩們更沒有半點離別氣氛,連「媽」都沒叫,只是沈默地目送毫無母愛的媽媽離去!
育幼院的工作人員表示:這煙毒媽每次帶著生下的小孩來院都丟下就走,四年來從沒有專程探望過小孩,難怪這次大團圓見不到小孩與母親互動的溫馨場面,顯然是缺少親情維繫的關係。育幼院收容這家小孩中,兩歲大的「鐵妹」,臉圓嘟嘟地很是惹人喜愛,一直有人詢問領養「鐵妹」的事宜,徵詢煙毒媽的意見,都說:「以後會自己養。」始終不給肯定的答案。一天過一天,「鐵妹」到現在還留在院裡,小孩被領養有其黃金期,小孩愈小被領養的機會愈多,錯過黃金期被領養的機率就少了!
這些訊息被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得知後,認為在這種狀況下,不能由煙毒媽任意胡為,否則會影響小孩的幸福與前途,政府要適時介入,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小孩母親的親權,為五個小孩重新尋找一個溫暖的家!
這個只生不養的煙毒媽,生下孩子就往育幼院中送,有人想領養她還擺出高姿態,表示以後自己會養,可是成長中的孩子怎能苦苦地等待這一天的到來!有一天縱被等到,跟這位屢犯不改的煙毒媽在一處生活,毒癮來了,手中有錢,買毒優先,管他小孩有吃沒吃,站在小孩的立場來看,生活環境鐵定不會比有專人照顧日常生活的育幼院好,只是育幼院的設立,宗旨是在育幼,不可能在小孩子長大後還要養他們一輩子!主管當局為了不耽誤這些小孩的前程,要借由法律賦予的權責,斬斷煙毒媽與她所生子女間的「親權」,看起來有點不近人情,但事實上確有必要。
主管機關想要停止煙毒媽的「親權」,究竟是要停止她那些權利?親權只是民法學者間所創的一個名詞,在民法的法條中並沒有這個名詞的用語,通常是指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九十條所規定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為親權。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就是親權的代表性法條,本來父母與子女主體不同,可以各行其是。有了這法條,父母子女之間就不可以我行我素,一切必需依法行事,作父母的有保護未成年子女心身成長義務,供給日常膳食衣著固不在話下,對於侵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也負有防止與排除義務。至於教養方面,要盡教導養育的責任,使子女身心健全,茁壯成長。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付出這許多義務,相對地民法也不吝惜給予許多權利,例如:未成年子女想飛,要遠離心目中討厭的家,父母可以大聲說:「no」,因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未成年子女為他人奪取或抑留,侵害父母的保護教養權利時,父母可以請求交付子女;對於不聽管教的子女,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子女;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為他們處理事務與管理財產的權利。
父母的一方對於照護未成年子女,未能盡民法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係屬權利的濫用。這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煙毒媽只生不養被送進育幼院安置的五名幼童,最大的「黑馬」只有九歲,最小的剛滿週歲,都是少年及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所稱的兒童,縣、市政府也是該法第六條所定的主管機關,有關父母疏於保護及未盡照顧兒童的責任,這法第四十八條也有與民法相同停止親權的規定,被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認為煙毒媽所為,已合於上述法條所稱的「濫用」要件,所以要起訴請求法院停止煙毒媽的親權。法院受理訴訟後,要依民事訴訟法的人事特別程序審理,並要用判決宣示審理的結果,程序非常慎重!
/ 葉雪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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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生一屋換屋減稅大利多


換購自用住宅的租稅優惠即將多達三種,懂得搭配運用三項租稅優惠者,一生中不管換屋幾次,要讓土增稅不上身,達到「低稅負」甚至「零稅負」境界,將不再是夢想。


立法院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新增「一生一屋」也可比照「一生一次」使用10%優惠增值稅率,一生一屋具有終生重複使用,沒有次數限制的特點。


現有政府提供的三大購屋減稅優惠,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鼓勵民眾換屋,房價可以愈換愈貴,面積卻不能愈換愈大。譬如,一生一次與重購退稅,都市地區均只限90以內;一生一屋則僅有45


因此,只要坪數不超過減免面積,換屋時,就等於握有10%土增稅優惠稅率的入門票;若加上所購新屋價值比舊屋高時,換屋出售舊屋的土增稅,還可透過「重購退稅」全部退回,達到零稅負目標。不過,若新屋較舊屋便宜,就僅有10%低稅率可運用,繳過的稅也無法退回。


三種換屋的減稅優惠,怎麼用最划算,最好先做好規劃。必須注意的是,一生一次要優先一生一屋使用;重購退稅則可同時與以上兩者搭配運用,但需把握二年內完成換屋的限制。


新增一生一屋的換屋減稅利多,對名下僅一屋、面積不大的中產階級最為有利,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以一輩子無限使用。想要終生受惠,選擇持有的土地形態時,考慮都會區土地持分小的大樓住宅,會比鄉下動輒百坪的透天厝吃香。


持有自用住宅超過一棟或面積逾都市45、非都市105者,重購退稅則是節稅首選。換屋時要注意新屋較舊屋價值高等特定條件,即使與一生一屋的低稅率無緣,換屋仍能擁有零稅負優惠。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呼籲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對於稅務資訊要多注意了解,遇到不清楚或有疑問的地方,都歡迎上該局網站查詢(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查詢。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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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之方式及相關規定


自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 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 利義務是相同的。


收養之規定: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 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 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 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 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 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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