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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太不公平

我國土地徵收向來浮濫,引起民眾諸多的抗爭。除了為人詬病的「一般徵收」之外,值得一提的就是我國所獨創的「區段徵收」制度。何謂區段徵收?目前的土地法規中幾乎是沒有定義,僅於《土地法》第二一二條第二項有如下規範,「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這個定義不夠精準,使得區段徵收隨著政治經濟情勢的變遷,而有不一樣的詮釋。民國七十五年《平均地權條例》做重要的修訂,區段徵收制度「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區段徵收逐漸成為公部門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挹注財政的最主要方式。
政府財政愈是困窘,區段徵收制度愈是大受青睞,因為它除了可幫政府快速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外,並可獲得大面積的配餘地,經由配餘地的讓售或標售,可用來挹注國家及地方財政的嚴重不足。因此,民國七十九年行政院核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這之後制訂或修訂的許多法規中,也相繼納入區段徵收,這使得被徵收的土地倍增。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二年六月底止,全國已辦理完成區段徵收地區計八十七區,總面積約七二八八公頃。

政府將區段徵收制度定位為「合作開發」,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政府並認為開發完成之後,原本的農地變更為建地,當地也增加了許多公共設施,土地的價格自然會上漲,因此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是得利者,基於「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必須有所貢獻,其主要的做法大抵就是「捐地」。倘以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為例,雖然法令規定被徵收地區的「抵價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但這並非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為百分之四十,根據權利價值折算,許多經驗顯示領回的面積大概約為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已,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得利」,必須捐獻約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土地給予政府。

這套制度看似合理,但是其實卻隱藏了許多嚴重的問題。

第一、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它本質上仍然屬於土地徵收之一種,是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的剝奪,這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完全不符。因此,區段徵收仍然必須嚴格遵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前提要件,如符合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遺憾的,若以這些要件來檢視目前許多區段徵收案例(如竹東二重埔、竹北璞玉計畫),明顯可見皆是不吻合的。也就是說,被迫捐獻多少土地是一回事,是否符合徵收要件才更是核心關鍵。

第二、土地的價值被嚴重窄化及扭曲。土地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自然資源,它更可以是人們主觀認同的地方。人對土地往往有著親密的連結或是依附,這是無法用地價的高低來予以取代的。由許多反對土地徵收的老農口中,往往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彼等雖然年歲已高,他們需要的是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政府強迫他們加入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這其實是相當偏頗的做法。

第三、區段徵收的得利者主要是政府及財團派系,它不僅是解決政府財政困窘的手段,它也是財團派系炒作土地的最佳途徑。區段徵收實施的地區大抵都是在農村及非都市土地,這些地區由於地價低廉及交通便捷而被擁有權力者選中,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事前不知,被選中之後竟然也沒有反對的權利。但是,這卻是剝奪社會弱勢者最後僅存的資產而獲致的成果(如苗栗大埔),區段徵收之不公平由此可見。

文章取自土地關懷 http://sjhsu51545.blogspot.tw/2011/04/blog-post.html道路用地+新店重劃土地+新店陽光段+新店黎明段+黎明陽光段+土地買賣請找我+重劃土地買賣請找我+各種土地買賣請找我+道路用地買賣公司+專業服務諮詢、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戶土地買賣、土地買賣區域、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中和彈藥庫、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私設道路、容積移轉、計畫道路、道路用地、實價登陸+實價課稅+買賣透明化+實價買賣+實價政策+實價價格+實價政策+農地+建地+旱地+林地工業+商業用地+各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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