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應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產1筆土地,於日據時代編列為道路用地,至今現狀仍為舖設柏油道路,甲君之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時,申報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主張該筆遺產土地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惟因乙君未能提示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該局否准該筆遺產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乙君不服向該局申請復查,並檢附該筆土地之照片為證,經該局函詢該地主管機關,回覆該筆土地現為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非編列為道路用地,也未有徵收計畫,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該土地有道路經過,為公眾通行道路。該局向乙君說明該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現況為供公眾通行道路用地,應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後,向該局申請該筆遺產土地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故遺產土地中,有既成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才能於遺產稅中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有土地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且非房屋建造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應檢附該土地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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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法務二科何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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