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地地區應分期分區開發,後期開發地區之農田,仍予保留


內政部63.4.16台內營字第五八五四五號函
依照行政院62.9.20台六十二經字七九一六號訂頒之「限制建地擴展政策」第一項第四案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除農舍外,仍予依法禁建,建地地區應分期分區開發,後期開發地區之農田,仍予保留」。


即都市計畫內之建地地區,應分期分區開發,後期開發地區之農田,仍應作農耕使用,不得准予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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