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未辦竣登記又轉賣,移轉現值百萬元以下免罰係以單筆認定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從寬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者,原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鍰,但若買賣契約單筆土地移轉現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者,即可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過去稅捐機關在處理這類土地移轉案件時,對於應按單筆土地或以同一買賣契約書各筆土地移轉現值合計數做為免罰基礎,始終不明確,就此財政部已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明定以單筆土地移轉現值為計算基準。稽徵實務上,現行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之核發,都是以單筆土地做為申報及計算基礎,因此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應否處罰之認定及計算,也是以單筆土地為基準;又土地增值稅屬地方稅,同一買賣契約中如有不同縣市之土地,其違反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應予處罰時,也是分別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自不宜以同一買賣契約之總金額做為認計基礎。此外,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第2項免予處罰規定,既是對違章情節輕微者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應與上開規定有一致之認定基礎,所以移轉現值是否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也應以單筆土地之移轉現值認計較為恰當。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上述「100萬元以下」免罰之認定標準,即使不採取單筆土地做為計算基礎,當事人也可在訂定買賣契約時事先規劃,就各筆土地分別訂定契約,以符合上述免罰限額。因此,明定按單筆土地移轉現值為處罰標準,更為簡單明確。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土地e部落 http:// 178888.3cc.cc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