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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區內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部分屬前農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土地,於參加市地重劃分配時,依農地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比例計算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四七三六號函


關於市地重劃區內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部分係屬前辦理農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於參加市地重劃時,對於無法明確劃分農地重劃前原屬水利會所有土地或農地重劃時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水路用地部分,准照貴處理建議辦理。
附: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七十六年九月三日高市地政五字第一二七三一號函:
一、按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之分配,如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仍應依規定抵充為水路用地及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前經 鈞部於七十三年七月二日以台內地字第二六九八六六號函核釋有案;惟對於該灌排渠道之土地,有部分係屬農地重劃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水路用地,且又無法明確分農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及原水利會所有土地部分,於參與市地重劃時,該灌排渠道之水利用地究應如何辦理分配,則尚無前例可循。
二、茲以本市第二期小港區高松段自辦市地重劃區為例,高雄縣政府所辦理中大厝農地重劃時,水利會原有空地子段二ΟΟ—七號乙筆,地目水,面積Ο‧一一七九公頃,農地重劃後水利會取得八十九筆水路用地,面積八‧Ο七六二公頃,故該水路用地尚非全部由參加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上開水路用地,其中二十九筆,面積Ο‧一五七八公頃分別座落於本案高松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於重劃分配時,是否可依前開 鈞部函規定辦理,不無疑慮。
建議:本案市地重劃區內,水利會所有之水路用地,部分係屬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土地,於參加市地重劃分配時,依農地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比例計算,並依鈞部(七十三)台內地字第二六九八六六號函規定,分別計算負擔分配於建地,及抵充為水路用地,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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