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保護區「雜」地目土地,領有使用執照得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九號函


按「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及「保護區內土地,以供保養天然資源為主,經本府審查核准為左列之使用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有案之高爾夫球場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為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本案土地如領有合法使用執照,得受理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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