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地下停車位,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附設之停車位移轉可享自住稅率


出售地下停車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下層停車位與主建物分編門牌並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者,如該停車位係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得一併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但書規定:「2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時,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例如:陳先生在本市南京東路1段上有一間房屋係一棟12層樓房之3樓,供其本人作住家使用,建物權狀記載基地坐落甲地號土地,另所有南京東路1段巷內門牌之地下層停車位,係供其本人停車使用,建物權狀記載基地坐落乙地號土地。陳先生近日將上開3樓建物及停車位同時出售他人,而向稅捐處申報按自用住宅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經該處查核甲、乙2筆土地同屬一建照之基地坐落,且該3樓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此核准陳先生移轉之甲、乙2筆持分土地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並提醒民眾,移轉土地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請記得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勾註自用住宅用地選項,並檢送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以維護自己權益。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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