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有土地,是否仍可享自住稅率


夫妻各有土地,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其等土地未超過3公畝部分,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設立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只能一處為限。例如:丁先生在台北市有一間房屋,房屋、土地均登記為其所有,戶籍設有丁先生及其母親、上幼稚園的小孩;其另有一間房屋在基隆市,房屋、土地均登記為丁太太所有,戶籍設有丁太太。丁氏夫妻均向稅捐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則丁氏夫妻及小孩只能選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假如沒有指定,稅捐處會以丁先生的土地(即丁先生設戶籍地)核准自用住宅用地,惟因為尚有丁先生的母親設戶籍於該地,其可以主張丁先生的房屋係供母親居住,丁太太的房屋是供丁氏夫妻居住,所以在這2筆土地各在不超過3公畝範圍內,均可以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地價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在當年922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度起核准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經核准後,如果改變使用情形,亦請記得依法向稅捐處申請改課。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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