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之土地如符合優惠規定,是否仍須主動向稅務局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對抗景氣大作戰,教你節稅小撇步新取得土地者,如符合優惠規定,記得向稅務局申請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贈與、繼承或買賣新取得土地者,其是否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方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新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前,記得向地方稅務局重新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地價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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