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之土地如符合優惠規定,是否仍須主動向稅務局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對抗景氣大作戰,教你節稅小撇步新取得土地者,如符合優惠規定,記得向稅務局申請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贈與、繼承或買賣新取得土地者,其是否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方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新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記得向地方稅務局重新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地價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e資訊平台 http:// 178888.3cc.cc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