枋寮祭祀公業/國賠1.25 縣府恐需全數買單


〔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處理祭祀公業土地疏失案國賠案,縣府需支付一億二千五百多萬賠償金,創屏縣國賠最高紀錄,縣府已協調分期付款,正透過法律途徑向失職公務員及建商求償,但此案歷時約十五年,追討困難加上相關失職人員名下財產所剩無幾,恐怕得由縣庫買單。


縣府國賠創紀錄


「祭祀公業賴斗永」原管理人賴其群,未經全體派下子孫同意出售,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向地政所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時承辦的枋寮地政所地籍股股長辛德安、科員陳振豐,明知違法仍准予處分,顯有疏失,造成祭祀公業所損失。


祭祀公業以損失十億元為由,八十五年向枋寮地政事務所求償三億元遭拒,祭祀公業同年具狀向屏東地院提起國家賠償。


屏東地院及高等法院均判賠三億元附加利息,高等法院更二審時重新估價,並以祭祀公會也有過失責任,判賠金額降為九千三百餘萬元;更三審判決金額降為七千四百餘萬元,另加利息五千一百多萬,共需賠償一億兩千多萬元,去年九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


分期付款達協議


這筆國賠案創下屏縣賠償金額最高的記錄,縣庫無力支付這筆龐大金額,與祭祀公業達成協議,分期付款,今年二月及五月各付款四千餘萬及二千萬,一百年到一百零二年各編二千萬元逐年還款。


屏東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小組開會商議後續追償,最近委請律師循法律途徑求償,除向當初二名有重大疏失的失職公務員求償外,該案涉及刑事犯罪,縣府決定擴大求償範圍,依民法向當初九名違法建商與祭祀公會人員追償損失。


涉案人員早脫產


但據相關人員的財產資料顯示,這些人員名下幾乎已無財產,若依照國賠金額求償,不含訴訟費用,光是支付給法院的判賠費就要一百一十萬元,但可索回金額估計僅二、三十萬元,換言之,縣府除付出上億的賠償金,另得花費大筆訴訟費索討根本要不回的費用,國賠小組最後決定針對已支付的六千多萬進行追討,將訴訟費降到最低。


國賠委員批評,這起事件從八十五年至今,公部門明知可能有弊端存在,逕以司法未判決為由,未採取假扣押等任何保全官方權益的作為,涉案人員早已脫產或遠早他鄉,如今為完成法定程序,又得花費大筆公帑進行訴訟,追償幾乎要不回來的費用,種種做法皆由縣庫支付,讓納稅人買單,官僚做法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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