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依法無繼承人,繼承編施行後,依該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發文單位: 行政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 45)台內 字第 1000


發文日期: 民國 45 00 00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6月版) 496


相關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8   ( 20.01.24 ) 


文內容:奉交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本案簡妹死於日據時代,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法令,亦無其他繼承人,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固得按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惟本案就臺灣省政府呈觀之,該黃係為簡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而非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各款規定之繼承人,除得依民法第一一九四條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外,要無繼承該簡妹遺產之權,其中申請為繼承登記,似難照准。」


參考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8 (7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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