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戶政沿革年表 ()


21、民國五十四年(公元一九六五年)四月至五十五年五月辦理第二次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採單頁式,男女分色,正面上透明膠,並配賦總號。


22、民國五十五年(公元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二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23、民國五十七年(公元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制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戶口查記辦法」,五十八年四月一日設立「國防共同事業戶」,凡在台無眷現役軍人應設立戶籍,發給國民身分證,在台原有戶籍徵召之常備兵,戶籍不再代辦遷出登記,註記行職業變更為「國防」、「現役軍人」。


24、民國五十八年(公元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以五八台內字


 第三八九九號令頒「動員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自七月一


日起試辦戶警合一,裁撤鄉鎮公所戶籍課,成立鄉鎮戶政事務所隸屬縣市警察局,鄉鎮長兼任主任、警察副分局長兼任副主任,省縣二級戶政業務移交警察單位辦理;同年七月起身分證總號另配賦檢查號碼合稱為統一編號(或統一號碼),同時配合所得稅電腦作業,自出生登記即配賦統一編號。


25、民國五十九年(公元一九七0年)為配合賦稅改革,戶口名簿內容


 修正原式加註新戶號,身分證字號改為統一號碼,第二次全面換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台閩地區戶口抽樣調查。


26、民國六十二年(公元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二日依據修正之「動員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正式實施戶警合一,以警察副分局長兼任戶政事務所主任。


27、民國六十二年(公元一九七三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戶籍法,明定鄉鎮 設立戶政事務所,平時屬鄉鎮公所附屬機關,動員戡亂時期經行政院核准隸屬縣市警察局,新修之戶籍法增列終止收養及住址變更登記,籍別登記修正為本籍登記,廢止寄籍登記,繼承登記修正為指定繼承登記,同時修正教育程度、行業職業由查記項目改為登記事件。


28、民國六十四年(公元一九七五年)十月至六十五年六月辦理第三次國  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台閩地區戶口抽樣調查。


29、民國六十八年(公元一九七九年)戶口名簿第三次全面換發。


30、民國六十九年(公元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三區戶口普


查。


31、民國七十二年(公元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發布「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組職準則」明定戶政事務所置主任兼任當地警察副分局長。


32、民國七十四年(公元一九八五年) 六月三日 修正部分民法條文,其中與戶籍登記相關部分:(一)刪除指定繼承(戶籍法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始廢止指定繼承登記,惟自民法修正後即不再受理)、(二)重婚無效、(三)兩願離婚應經戶籍登記始生效力、(四)收養應經法院認可裁定、(五)子女之母無兄弟得約定從母姓。


33、民國七十五年(公元一九八六年)一月至十二月辦理第四次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


34、民國七十八年(公元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台灣人口達二000萬人。


35、民國七十九年(公元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四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36、民國八十年(公元一九九一年) 五月一日 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37、民國八十一年(公元一九九二年)五月行政院核定「戶警分立實施方案」(刊82年現行戶政法規彙編三六四頁)配合81629公布修正之戶籍法,自 七月一日 起鄉鎮戶政事務所改隸縣市政府,戶政業務回歸民政單位辦理,省民政廳設第六科,縣市政府民政局設戶政課;新修正之戶籍法同時廢止本籍登記,增列出生地為登記項目。


38、台閩地區自民國八十二年(公元一九九三年)七月起分三階段推廣


戶役政資訊電腦化作業。


第一階段自八十二年七月至八十四年六月完成台北市及高雄市資訊化作業。


第二階段自八十三年七月至八十五年六月完成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台中縣、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等十縣市資訊化作業。


第三階段自八十四年七月至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完成新竹縣、苗栗縣、


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十三縣市資訊化作業。


第一階段二院轄市於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五日 連線,第二階段各縣市於 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與第一階段連線作業,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台閩地區完成連線正式邁入資訊電腦化作業。


39、民國八十四年(公元一九九五年)至八十八年分三階段完成台灣地


區各戶政事務所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微縮片製作。


40、民國八十六年(公元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修正戶籍法,


新法廢止指定繼承、行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增列初設戶籍及註銷登記、十五歲以上人口教育程度查記,十四歲以上人口申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戶籍登記管轄權及戶籍登記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戶籍登記申報期限由十五日修正為三十天以內,並廢止遷出登記應於事前為之規定。


41、民國八十八年(公元一九九九年) 五月五日 因配合戶口普查工作,由內政部改為行政院主計處主辦,廢止原屬戶政法規之「戶口普查法」,同年七月一日因精減省政府業務,省民政廳第六科(戶政科)改隸內政部戶政司設「戶政人員培訓科」。


42、民國八十九年(公元二000年) 二月九日 全面修正國籍法,原民國十八年(公元一九二九年) 二月五日 制定之國籍法,子女之國籍係採父系,新法採父母雙系,同年七月五日配合精減省政府業務,修正戶籍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第五次台閩地區戶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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