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與其他繼承人應納其父遺產稅額超過三十萬元,其確有繳納現金之困難,但僅能取得部分繼承人之同意,是否可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民法的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一般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該取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中亦明定,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者,應檢送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之抵繳遺產稅同意書,始得憑以辦理實物抵稅之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


 但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是否即無法辦理抵繳?該局補充說明,納稅人雖然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依據財政部的解釋,如果有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以遺產土地抵繳,即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也是可以受理抵繳。按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才可以處分。所以,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雖未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但有取得過半數之繼承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簽章出具同意書,能順利辦理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即可予以受理。


 舉例來說,繼承人如有子三人、女二人,如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僅由兒子三人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而未得另二名女兒之簽章同意,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因過半數,即與規定相符,可予受理抵繳。又如繼承人有子、女各二人,僅由兒子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而未得另二名女兒之簽章同意,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未過半數,抵稅實物無法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與規定不合,即不予受理抵繳。


 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實物抵繳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就近向當地國稅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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