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編:繼承順序、應繼分、特留分


繼承之開始,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1147)


遺產繼承人之順序,除配偶外,依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1138)


養子女的權利是否同等於婚生子女,民法第1077條清楚說明了: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於收養關係終止前,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並無繼承權。


實務上常有人提問,不清楚正確的繼承順位,常被此點搞的亂七八糟,正確來說,是被民法第1140條搞混。


代位繼承: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1140)


例:小明是奶奶的內孫,奶奶分別有三子及一女,但小明的父親不幸於意外喪失生命,留下其配偶及二子,小明與弟弟及母親是否能於奶奶去逝時擁有繼承權?


答:民法繼承篇第1140條提及之事項,小明之父於有繼承權前喪失其權利,而其權利則由二子代位繼承。母親非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是直系姻親卑親屬,所以是無繼承權。(1144)


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平均分配;與父母或兄弟姐妹為二分之一;與祖父母為三分之二;以上若全部份皆無,則由配偶全部繼承。


例:小明之父於意外中喪失生命,留下300萬遺產,配偶與小明及小明的兩個弟弟可各得多少遺產?若只有配偶及父母又可得多少?


答:民法第1144條提到,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平均分配,配偶應與小明及小明的兩個弟弟平均分配,一人可各得75萬;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順序為父母,配偶可得150萬,父母各可得75萬。


繼承人之特留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父母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配偶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兄弟姊妹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與祖父母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1223)


於民法第1187條我們可以知道,特留分是為了預防遺囑人將其全部財產給予指定繼承人。


例:小明之父有財產100萬,去逝前立有遺囑,去逝後律師將其公開,全部財產給予配偶,小明無繼承半毛,小明則可請求多少特留分?


答:依民法1223條規定,小明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小明之父留有財產100萬,配偶應將其四分之一返還給小明,小明可得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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