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陋房屋減成課徵房屋稅,維護您的權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額計算方式係以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單價為基準,稅額的大小與構造別、總層數、用途類別及面積有關,且房屋具有下列情形者視為簡陋房屋:


(一)高度未達2.5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該局說明,房屋達以上情形3項者減徵3成,即按該房屋所適用標準單價7成核計,具有4項減徵4成,以此類推至7項最高減徵7成。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或03-33261812412,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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