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徵收補償費,可按應繼分領取!


被徵收土地如果所有權人死亡,依規定應由其繼承人領取徵收補償費,但可能因為歷經幾代的繼承或繼承人行蹤不明致使資料難以查齊,或排除女兒繼承,導致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無法取得共識而無法領取。
為了解決繼承領款問題,維護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取消以往需全部繼承人辦理領款的限制,改進繼承領取徵收補償費的困擾。


繼承人間如果因為遺產分配產生糾紛,或女兒被認為無權繼承,繼承人得隨時檢附相關證件領取應繼分補償費。
地政處表示,土地徵收係政府公權力之行使,為完成徵收程序,未領之補償費在89年以前係提存在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待領,提存期限10年,逾期無人領取則没入國庫,自83年至89年提存總金額約255仟萬元,其中約99%已由民眾領取,餘2仟多萬元因逾期無人提領已没入國庫。
89年以後,則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的規定,於國庫設立保管專戶保管待領,並延長保管期限為15年,繳存專戶保管時,即視同補償完竣。累計至今存入保管專戶金額近33億元,其中約30億元(91%)已由民眾申領,另有約3億元待領,除了部分係因被徵收土地有查封等限制登記,或是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或所有權人行蹤不明無從查考外,其中不乏繼承案件,呼籲民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此外,對父母親的遺產,兒子、女兒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有權利繼承,如仍存有繼承權利男多於女或排除女兒繼承,甚至要求出嫁的女兒拋棄娘家財產繼承權的想法,這是錯誤的觀念。


民眾如果有任何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疑義,可以聯繫地政處,有專人協助如何辦理,服務電話:3373472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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