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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原有土地持分5039/10000登記原因為土地重劃 以法院拍賣購入另一持分人之持分4961/10000 合計為全部 登記原因由登記機關改為拍賣 今將後購持分出售 然原有持分登記原因依然為拍賣 請問日後出售因重劃得減徵之土地增值稅如何提供稅捐機關認定


A.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及「 重劃分配土地公告確定後,應由主管機關按宗計算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作為抵扣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依據。」,為「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4項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85條所明定。有關將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提出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自當有上開土地增值稅減徵之適用,惟經查本案係屬縣〈市〉政府之權責,請檢具相關具體資料逕向當地縣〈市〉政府地政處洽辦,以資便捷。


 


 



服務項目:


北市重劃土地、北縣重劃土地、土地清理、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疑難處理、繼承找尋辦理、困難案件處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關渡農地、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各種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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