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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協議辦理分割遺產時,如有民法第 106 條規定禁止代理之情形,應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 字第 0970049929

發文日期:民國 97 08 11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61086 條(97.05.23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96.07.31
要 旨: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協議辦理分割遺產時,如有民法第 106 條規定禁止代理之情形,應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全文內容:查 96 5 23 日總統公布增訂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該條修正說明第二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 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是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遺產協議分割時,倘有民法第 106 條所定禁止代理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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