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正式施行的聯合聲明

  去年六月底通過修正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即將屆滿一年,在今年的 六月三十日 起各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開始全面實施。這個辦法最主要是希望解決困擾政府部門多年的一萬六千六百多公頃公設地、私人既成道路徵收難題,也就是總計約八兆左右的徵收費用所造成的財政負擔。

  自一九七三年以前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的第一期保留地開始,經過了漫長的三十二年,政府相關部門終於積極面對這個嚴重影響人民權益的歷史債務,及其積累的民怨和大法官釋憲令的催逼。在政府的六大對策中,以不花一毛錢的「容積」也就是「樓地板面積」來交換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徵收費用,就好像政府在財政困難的時候,直接命令中央銀行多印點鈔票來花是一樣的邏輯,這些無中生有的容積經過換算可達台灣目前所有住宅總量的五分之一,對都市整體環境的衝擊巨大不難想像,『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的實施,代表著管制台灣都市密度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容積率」已經被政府自己打破。

  因此,當容積移轉的構想在都市計劃法中取得法源之後,代表著「都市成長管理」已經淪為歷史教材,潘朵拉的盒子已經打開,這些大量新增的建築容積如何面臨台灣當前不婚少子的社會趨勢,會不會變成養蚊子的空屋?當新增容積轉化成為金融資本進入資本市場,對於總體經濟的影響為何,會不會造成通貨膨脹?在都市發展不均衡的現實條件上,大量容積進入市場是否加深都市發展的兩極化趨勢,貧者愈貧,富者愈富?更放大距離思考,台灣的自然環境是否還承受得起這種的傳統經濟發展導向的公共政策再一次的摧殘,人民是否還能從土石流堆裡活命?

  我們仍然對於『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充滿疑慮,在取得修法的機會之前,我們希望各地方政府對於『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必須有所警覺,並建立以下的配套措施:

1.
容積移出及轉入地區必須先經由都市計劃通盤檢討程序,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遏阻無限制的都市蔓延。
2. 劃設環境敏感區或開發飽和區禁止容積移入。
3. 容積的移入勢必影響地方既有的生活品質,必須舉行地方公聽會,讓週邊社區參與都市政策的決策過程。
4. 擴大檢討當前各項容積獎勵政策,及都市開發總量訂定容積增加上限不得超30%


政府應編列預算,以價購的方式逐步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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