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之議題討論


為建立永續建康城市發展,民間團體反對全面開放且毫無限制的實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討論。

據了解,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草案將於內政部規定法定時間內,由都市發展局將草案送交台北市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主要目的是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針對此,經過專業界對於都市永續發展與環境正義相關議題的討論,我們認為毫無限制驟然實施此制度,並不保證有助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改善,反而會產生許多無法意料的弊端與城市發展無法回復之傷害。有鑑於此,我們提出以下的訴求與呼籲:

一、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此一辦法必須有相當配套措施與實施類型限制。
二、容積移轉的之實施應從下列對象實行:


1)古蹟保存


2)環境/生態敏感地區之保存


3)歷史古市街、保存區,


4)對都市防災或社區安全有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應定期檢討。


三、徹底翻修都市計畫及相關土地制度,以解決現有國土利用、區域及都市間諸多結構性問題。

四、容積的移入勢必影響地方既有的生活品質,必須舉行地方公聽會,讓週邊社區參與都市政策的決策過程。擴大參與層面,建立實施辦法參與機制並定期檢討。


五、容積移出及轉入地區必須先經由都市計劃通盤檢討程序,撤銷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遏阻無限制的都市蔓延。

城市的合理發展,乃是依據其負荷成長之承載能力來規畫引導,都市計畫本身在制度上的缺失,應由計畫的檢討與修正著手,而不應罔顧修法程序、擴充行政授權,即搭文資法修法便車,將原針對文化資產保存的規定類推於公設地之取得,雖解決政府財政徵收困窘之處境,但在欠缺公共設施的地區、城市,應以「成長管理」的手段抑制不良衝擊或不勝負荷的開發與成長,即使該成長是為既有容積率所允許的。假如適用範圍太大、放寬之百分比乘數太高,突然增加都市容積與密度,對都市計畫土地發展的負面衝擊,將大過於所謂「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效益。


「容積移轉」在美國雖是一個行之有年的制度,但其實施效應及結果並非我們想像中的那般「全贏」(政府、地主、居民、開發商等),國外在運用發展權移轉手段(TDR)時,也僅限於特定對象(如古蹟保存、地質敏感區保護),同時還要建立嚴格的審查及相關配套措施。

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假如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決策與嚴格的限制就貿然實施或容積移轉無相關限制,那對都市環境發展將是一種嚴重的傷害。

發起單位:
崔媽媽基金會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
台北市社區規劃師團隊協力聯盟
都市設計學會
其他組織連署中

聯絡人:
台北市社區規劃師團隊協力聯盟 理事長 賴政育 02-23453376
崔媽媽基金會 執行長 呂秉怡 02-23658140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 秘書長 張維修 02-2365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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