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重購退稅


土地增值稅減稅修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其實對於多數一生只換一次房子的民眾而言,土增稅減半節稅效應,常不及自用住宅優惠來得實在。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尤其是對從小屋換大屋,或從市郊前進市中心的換屋族而言,將可有效省下更多稅錢。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價值,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價值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之餘額時,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

舉例而言, 黃 先生先用290萬元出售舊屋,並依法繳交21萬元土增稅;其後他以300萬元重購自用住宅,由於先前的賣屋所得其實只有269萬元(290-21=269),還不夠支付總價300萬元的新屋,這 時候黃 先生就可以依土地稅法規定,在31萬元的差價範圍內,申請退還先前已繳交的21萬元土地增值稅。


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幾項限制,包括:前後交易需在兩年內完成;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公畝;經退稅的土地,不得在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不過,礙於民眾對重購退稅規定的不正確解讀,常常錯失退稅良機。台北市建築開發公會總幹事于俊明表示,實務上最常見且最嚴重的誤解,就是誤認為重購退稅一生只有一次。


于俊明指出,「一生只有一次」的是土增稅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不是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重購退稅並沒有次數限制,只要滿5年,就可以再移轉、再重購,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


第二種常見的錯誤,是誤認為唯有在出售自宅時,先適用土增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能使用重購退稅。于俊明說,無論當初出售舊宅時,是否動用一生一次的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都不影響重購退稅的申請資格。


他表示,除出售房屋時不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外,無論是出售或重購的房子,也都不需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只要實際上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都有機會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兩年內申請退稅」的規定,是「買、賣」或「賣、買」中間相隔的時間,而不是指退稅的申請期間。


對於誤認為退稅後,要等到5年後才可以移轉的民眾,于俊明強調,所謂「5年移轉追繳退稅」,並不是從退稅以後開始計算5年,而是從新購土地登記的那一天起算。


雖然申請重購退稅的房屋5年內不能移轉,不過還是可在原地拆除重建,甚至先拆改建後,再申辦重購退稅,只是改建工程的起造人,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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