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實物抵繳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在受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中之道路用地來抵繳稅款,惟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申請抵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道路用地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另一類型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惟另一類型之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則不得抵繳遺產稅款。


因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係屬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12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法條規定該等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並不屬於「課稅標的」,且其又不易變價,故不得抵繳稅款。該局請民眾特別注意加以區分後再提出實物抵繳之申請,以免被稽徵機關駁回後,延誤其他遺產標的辦理過戶繼承之時間。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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