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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前可以不先付訂金


一般民眾在買屋前,常被房仲業者要求預付訂金,一旦反悔訂金即被沒收,因此常有夫妻因被沒收高額的訂金,導致兩人爭吵不休,甚至幾乎鬧離婚,其實依法消費者可以選擇要預討訂金或簽定「要約書」,業者如違反公平交易法,可被裁處高額罰款。


縣府消保官上周抽查縣內房屋仲介業者,發現業者幾乎都沒有依法告知消費者,在約定買賣時可以選擇要不要付「斡旋金」(又稱訂金),已予以糾正,並由地政單位繼續進行稽查。


付訂或簽要約書  21


消保官程俊指出,依法業者必需告知消費者可以選擇付不付斡旋金,如未告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24條,可處5萬以上,25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屏東縣有房屋銷售或仲介業者近150家,程俊上周查訪其中6家,發現業者都採用預收斡旋金的方式,他要求業者提出規定的「要約書」,但業者都拿不出來,由於接獲此類糾紛很多,中央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來屏東訪查時,也曾糾正指責屏東地政單位沒有好好督促仲介等業者依法辦理。


消保官訪查業者要約書闕如


許多民眾都有訂屋後反悔,而要求退訂金被拒的糾紛,程俊說,消費者如果不想預付斡旋金(又稱訂金),可以要求簽定買賣要約書;業者如因消費者反悔導致實際損失,可以舉證向法院提起要求賠償的告訴,最重要的是,法令明白規定業者必須告知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


仲介未告知 引發更多糾紛


至於斡旋金的額度應為成交價格的13%,仲介服務費也有規定為6%以內,買賣雙方如何支付則依雙方約定,一般為買方2%、賣方4%。


買賣交屋時,業者常只在契約中註明「現況交屋」,但現況是什麼現況,並沒有具體載明,程俊提醒民眾,買屋前應要求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內容詳細載明屋況、附加配備等細節,並提出所有權狀證明等,買賣成交後即附加在契約書中為附件,如此才不致發生認定上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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