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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容積移轉政策議會要求改訂自治條例送審


臺北縣議會5日通過決議,要求縣府將已公告之容積移轉的接受基地面臨道路寬度設定在8以上等部份規定暫緩實施,並將原訂「臺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改成「自治條例」後,再送議會審議。


縣府日前發函公告,定於101日實施容積移轉相關新規定,其中最受爭議的部份包括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轉案件中,接受基地臨接道路實際通行寬度未達8公尺或容積移入量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40%者,就必須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的規定。城鄉局長李得全5日上午在縣務會議上提出「北縣都市計劃容積移轉改善措施報告」,說明此次變革是縣府比照中央規定,解決一縣3制、建立一致標準的作法,也希望法規修改後,台北縣不會再有在不足8巷弄內蓋高樓的情況,更能避免蘆洲「大囍市」的悲劇重演。縣長周錫瑋則指示相關單位持續與縣議會溝通,而在新法令尚未修定完成並公告實施前,更須秉持依法行政精神,依現行法令辦理容積移轉案件。


李得全表示,現行容積移轉制度鬆散、混亂,一縣3制,對於接受基地的面積、臨路條件、可移轉量、審查規範及申請表格等都不同,造成申辦及管理上困難。縣府希望通盤檢討目前一縣多制的相關法令,藉以提高行政效率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李局長說,現今國外各地實施容積移轉政策,均未將道路納入許可範圍,但是台北縣過去實施的容積移轉措施,所有公有設施保留地都可以納入移轉範圍,導致許多位在46的巷弄內的大樓可以透過既成道路的容積移轉,順利在狹小巷道中興建,不但使部分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更加惡化,並造成公共安全的疑慮。


李得全指出,比起台北市將容積移轉的接受基地設定在道度寬度15以上,台北縣希望將道路寬度設定在8以上,可說是寬鬆許多。而縣府也希望比照中央規定容積的接受基地,因容積移轉所增加的部分,不得超過原有容積的40%,若超過者,則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移轉,才能嚴格為都市景觀把關。


但是縣議會下午開會時,包括議員陳永福、蕭貫譽、游輝廷、廖秀雄及曾文振等人仍持續將炮火針對該公告函文發表異議,最後並決議要求縣府暫緩實施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轉案件中,接受基地道路實際通行寬度未達8公尺或容積移入量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40%,就必須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過的規定,並且必須將原訂「臺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改成「臺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自治條例」後,再送縣議會審議。


至於外界質疑縣府有意修改相關規定的消息一出,在業界引起不小震撼,也造成許多爭相申辦案件,導致延誤辦理時效。對此,副縣長陳威仁指出,今年度申辦容積移轉的案件確實比去年多出100多件,主要是因為根據內政部公佈的容積移轉法令,作為移出容積的土地,不可以有地上物,也不能有被佔用的情況,因此必須經過各道路主管單位逐一會勘,加上鄉道是由各公所負責,縣道由縣府認定,省道則由公路局主責,而各單位承辦人對於地上物及佔用的認定標準又不同,造成處理時效不一的狀況。


陳副縣長說,縣府將改以送出基地現況測量圖及受贈機關同意受贈函等2項文件,取代現場會勘,審查作業時間可自目前平均每案80天縮減為10天,有效縮短作業時間,加快辦理速度。


 


資料詳洽:城鄉局 劉顯宗 電話:2960-34567114


撰稿人:新聞室 張祐瑄 電話:2960-3456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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