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回溯既往時限 立院今協商


未成年子女限定繼承法案,立法院今(22)日將朝野協商,再次攻防,「溯及既往」版本差異仍大。銀行公會,只要訂出期限,站在保護弱勢團體的立場,都會支持該法案。


無行為能力如禁治產與限制行為能力如未成年子女以限定繼承為原則,這是朝野協商的共識,目前最大的歧見是如何執行?是否溯及既往?如何溯及既往?據了解,截至昨(21)晚為止,朝野與家扶基金會的歧見仍大,仍未達成共識。


立法院會明天將處理國民黨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 修正草案」,以及跨黨派立委顏清標等人所提「民法債編第751條條文修正案」,由於民法施行編與債編連動性高,兩案可能都逕付二讀。由於民進黨團有關施行法的提案上周已逕付二讀,未來這幾案將併案審查。


作保債務 將採限定繼承


「王又曾條款」大翻盤。據了解,民進黨團達成共識,不再主張將作保債務剔除在繼承範圍外,下周一(26日)將作保債務增修到1153條,作保債務改為僅限定繼承,也就是作保不會再禍延子孫。


王又曾條款是指民法1148條修正案,將作保債務剔除在繼承範圍外,影響銀行債權範圍高達新台幣7.5兆元,20日經過銀行公會等四大公會出面召開記者會表達反對立場後,民進黨黨團驚覺事涉重大,昨(21)日經過一天緊急開會,決議不修1148條,將在下周一提案回復原狀。


民進黨團發現,若將作保債務一開始就排除在繼承之外,將會引發重大漏洞,對弱勢團體未必有利,反而先讓不肖企業負責人有逃漏債務的道德危機。


民進黨團決定撤掉王又曾條款,將作保債務以但書的方式增修到1153條中,只把作保債務改為限定繼承,繼承者的作保債務必須先就繼承的既有財產中返還,但只還到遺產還完為止,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民進黨團的立場是,作保債務不能完全剔除在債權之外,但可以利用限定繼承的方式,將作保債務設限,免得債延子孫,為害數代之久,不過,黨團立場是,該法條將不溯及既往,其他擔保物權等債務也不在此限。


原民法第1153條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民進黨團提出修正案則要加入,「但對被繼承人為保證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


保證債務排除 銀行:立委玩過火


立法院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進一步考慮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引起銀行界反彈。銀行主管表示,對於修法解決未成年人繼承標的不應債務大過財產,還算符合社會公理,但是如果進一步連保證債務都排除,「已經玩過火了」,未來個人及企業貸款難度都會加重,造成的社會問題誰來負責?


銀行業者表示,對於立法院這幾天協商「民法繼承編」,傾向修法解決未成年人繼承龐大債務的社會問題,站在銀行立場,銀行並不反對,但立委有意進一步擴大到「保證債務」也排除在外,銀行業者則認為立法院不應無限擴張,「真的玩過火了」。銀行主管表示,債務不管是借款或是作保、抵押產生的債務,都是債務,不能因為借款人死亡,就全部一筆勾消,「如果修法讓這類保證都不算數,以後銀行敢借錢給誰? 」。


保人死債權亡 律師:造成貸款緊縮


「債留子孫」的議題延燒至立法院。律師李鳳翱指出,一旦保證人往生債權消失,將會造成銀行貸款緊縮、地下金融不正常發展,以及現有的金融體系嚴重失衡,影響國家的整體公共政策。


李鳳翱表示,現在修法,勢必會造成「雨天縮傘」的效應,一旦決定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為保障繼承人,將促使銀行貸款緊縮,銀行極可能要求借貸人提供足額擔保品,才願意提供貸款,借貸人在借貸無門的情況之下,將會造成地下金融不正常發展,使得社會整體經濟產生傾斜的情況。


外公40年前作保 如今得由她還


40多歲的郭太太說,她的外公大約在4050年前幫人作保,外公過世後,銀行突然向她的母親及舅舅催討外公幫人作保所欠的債務,連本帶利一百多萬元,她的母親、舅舅對於這天外飛來的債務,不願也不去理會,銀行幾經催討無效,後來也不了了之。


太太說,當初銀行沒有再向她母親和舅舅追討,「可能是衝點私交,」她的母親也沒把它當作一回事,告訴她們兄妹;但是, 郭 太太說,她的母親約在一年前過世,銀行竟「跳過」她的舅舅,直接找上她們三兄妹,向法院申請執行凍結其薪資、財產等所有帳戶; 郭 太太說,她是直到公司會計單位告訴她薪資被凍結,她們三兄妹一頭霧水地找銀行「理論」,才知道這筆4050年前外公幫人作保所欠下的債務。


「薪資財產被凍結,日子怎麼過?」 郭 太太不平地說,銀行還把當初外公作保所欠的債,計息2030年,「這對我們這第三代來說,莫名奇妙地揹了一大筆債,非常不公平,」儘管氣憤、不公平,她們三兄妹還是只能與銀行協調,談了好多次,最後銀行才同意以對折,即償還50多萬元,才解決這件天外飛來的債務。 


關鍵在放棄先訴抗辯權


針對立法院討論民法繼承中關於限定繼承範圍將「保證債權」排除一事,是否對繼承人有最大利益,還僅是選舉將屆的一個話題,目前尚無定論。而保證契約中最有爭議應該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得以事先排除,讓保證人無法就債務人應該先償還債務一事提起抗辯,仍存於法條中,使得保證人無法要求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責任財產先為請求,此為學界長期詬病之處,不先正本清源,而為減少繼承人的責任採取排除,無疑是避重就輕。


根據我國民法債編保證契約規定,保證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保證契約存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是一個獨立契約,與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債之關係是屬兩個不同的獨立債權債務關係。


不過,保證契約是為擔保主債務履行而存在,唯有當主債務有效存在時,保證契約才有存在意義。但是保證人不應該是負擔債權履行的主要義務人,因此民法賦予保證人有抗辯權,除了原債務人所有抗辯保證人得主張,其外就是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後者為保證人先訴抗辯權。


但民法又增加保證人得放棄先訴抗辯權,使得現行銀行誰簽訂借貸契約時,都要求保證人簽立放棄先訴抗辯權,此乃削弱保證人在法律上自我保護的權利。也讓債權人得以滿足其債權履行時,先行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契約,等於債權人更容易向保證人求償,這樣本末倒置的安排,都為滿足強勢債權人的考量。


我國民法繼承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時為使繼承人自身利益不受到被繼承人權利、義務影響,賦予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乃繼承人得以繼承所得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若債務內容可做排除,將影響到現行社會上商業交易流程,且保證債務得排除限定繼承債務之外,未來不排除還有更多不同債務能被排除,這樣修法毫無體系可言,可說只為滿足社會上部分聲音而做考量。


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若A想要向銀行借款,沒有任何財產可做擔保,找B擔任債務保證人,若A的債務清償期已屆,A沒有還債時,銀行要求BA清償債務,B可以向銀行主張應該先就A的責任財產強制執行,若銀行沒有採取對A的財產強制執行,B 就可以拒絕對銀行履行清償A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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