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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應付稅費介紹

















當您買房子或賣房子時將遇到一些稅費問題,如果您能夠對這些稅費有所認識並及早規劃,可以減少許多困擾,甚至可從中掌握節稅的技巧,達到個人理財的目的。


 自有與移轉住宅應繳稅費一覽表
 

























































































 取  得
自有住宅
出  
自有住宅
持  有
自有住宅
贈  與
自有住宅
繼  承
自有住宅
出  租
自有住宅
契稅(縣市稅)  贈與契稅  
印花稅(國稅) 贈與印花稅  
登記規費   
土地增值稅(省稅)    
所得稅(國稅)    租賃所得
房屋稅(國稅)     
地價稅(縣市稅)    
遺產稅(國稅)    
贈與稅(國稅)     
工程受益費    
 

購買房屋時,買方須繳納之稅費包括:


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書狀費、代書費。


茲將各項費用分述如下:


 










































































一、印花稅:


 (一)意義:為憑證稅,凡為書立並使用之憑證,原則上均應繳納印花稅。
(二)計算方式:
印花稅=(建物總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總額)×0.1﹪
二、契稅
 

(一)意義:係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不動產所有權者按契價課徵之定率稅。
(二)計算方式:契稅=契價×稅率
(三)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稅目稅率納稅人
買賣契稅6﹪買受人
贈與契稅6﹪受贈人
占有契稅6﹪占有人
典權契稅4﹪典權人
分割契稅2﹪分割人
交換契稅2﹪交換人
 (四)注意事項:
  1.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分割契約成立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或者是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所有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一起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處(台灣省縣轄部分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也就是怠報金最高可加到和應納稅額一樣。
  2.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二日,應按照應納稅額,額外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3.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罰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
三、規費
 (一)意義:
  買賣中常見的規費有:登記費、閱覽及申請謄本費、複丈費。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以登記為原則,故取得土地及其上建物築改良物後,必須到所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以確定產權,土地產權登記須繳一定之費用,依規行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規費有登記費及書狀費。
 (二)計算方式:
  1.登記費=(建物總現值+申報地價總額)×0.1%+書狀費(每張80元)
  2.貸款設定登記費=(銀行貸款設定總額) ×0.1%+書狀費(每張80元)
四、代書費
 (一)意義:
  一般購屋者在辦理房屋過戶時,委由專業土地代書承辦所付的服務費。
 (二)計算方式:
  若不需辦理款業務,通常可分為簽約費、過戶手續費兩種,費用約在新台幣10,000~15,000元左右。

此外,若透過房屋仲介購買房屋,還必需支付一項仲介服務費;


服務費為 1% ~ 2%。


參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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