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34  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已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今日審查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如能於今(96)年底前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對前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明(97)年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符合相關規定條件者,即可再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張院長指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鑒於近年來隨著社會進步,工商繁榮,民眾因換屋需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日增,現行土地稅法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雖有第34條一生一次適用10%優惠稅率及第35條重購退稅之優惠規定,惟因適用重購退稅須符合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及新購土地之地價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等條件,致無法適用該退稅規定之換屋者,僅能選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減輕其租稅負擔,嗣後其如再有換屋需求時,即無法再次享受此一優惠,而須按累進稅率繳稅。經參考國外有關自用住宅出售課稅優惠規定,倘予放寬現行適用優惠稅率以一次為限之限制,將可減輕換屋者土地增值稅負擔,落實一生一屋受惠原則。
  惟放寬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不限一生一次,必須有適當嚴謹配套措施,以落實照顧一般自用住宅換屋者之政策美意,避免成為避稅管道。因此,財政部參考先進國家有關出售自用住宅課稅規定及專家學者意見,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者,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滿足一般民眾自用住宅之換屋需求,落實政府照顧自用住宅換屋族群之政策美意,並防杜投機避稅,以維持租稅公平,兼顧政府財政:


一、面積限制: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約45)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約105)部分。


二、期間限制: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
)出售前,在該地連續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6年以上。
(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另因放寬優惠稅率次數限制如造成地方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將由中央政府補足,實質損失之計算,於立法通過後,將由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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