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實物抵繳遺產稅

呂旭明、林明輝
納稅人在接獲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單後,除了可能因為核定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而申請更正,或對核定內容不服而提起復查等救濟程序以外,都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繳納遺產稅。但如果稅額過高,以致於繼承人無力承擔時,現行稅法規定有開了一道方便之門,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國稅局同意納稅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納稅人不需要調頭寸來繳稅。



一、如何符合抵繳的條件
(一)本稅、罰鍰及利息加計後超過30萬元。
(二)申請實物抵繳以遺產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為限。
比方說,稅額核定為1,000萬元,遺產裡有300萬元的存款,以該現金繳稅後仍有差額700萬元,這就是可以實物抵繳的範圍。
(三)抵繳標的是否合乎稅法規定之比較。



1. 課徵標的物
在稅法上的解釋是指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之遺產。一般而言,課稅標的物只要未涉及產權糾紛或發生無法過戶之情形者,均可申請抵繳。
舉例,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道路用地,在遺產稅核定時,是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其遺產價值後,再以同額數字當作扣除額,因此符合課徵標的物的定義而可以抵繳;相反的,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稱的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自始就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非屬「課徵標的物」而無法抵繳。

2. 非課徵標的物
通常是指遺產範圍外的財產。國稅局對於這類財產的抵繳申請把關極嚴,必須確實符合易於變價保管之條件才會核准,因此,如欲以非遺產之未上市櫃股票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除非是該保留地已列入地方政府徵收補償計畫,否則都不會被接受。


二、評估抵繳之重點觀念
首先,納稅人可將遺產價值已減損之財產優先考慮抵繳。
因為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金額為準。實務上,稍具規模的遺產稅核定通常要費時二至三年,曾有一個案例,遺產股票在申報時之每股股價高達500元,三年後核定時,每股市價竟已跌到20塊以下,在這種情形下是否要抵繳,相信讀者心中自有一把尺。此外,如果未上市公司股票經查明已停業或他遷不明,經研判確已無財產價值者,也可以爭取核實認列以降低遺產稅。
相反的,價值被高估的未上櫃股票或是未來不能收取的債權,也是納稅人要評估抵繳的重點項目。因為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亦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回資訊平台首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