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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透明化,不動產e點通、eHouse網,民眾查詢成交房價 2大管道


行政院於民國994月通過「健全房屋市場方案」,由內政部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共同合作,依「資訊透明」原則,在符合法令原則,及不影響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提供全國房屋買賣契約價格統計資訊「不動產價格e點通」網站,提供社會各界查詢使用。


內政部地政司也有e 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房價查詢網站,「不動產價格e點通」與「e house」的資料來源不一樣,前者是透過聯徵中心,後者是透過房仲業,至於兩套系統性質相同,未來是否會整合?營建署官員表示,目前沒有這個規劃。




不動產價格e點通,不動產相關法規,e點就通

eHouse網,公開房仲成交行情


內政部地政司昨天宣布,「e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網站,新增房仲業提供的成交行情,供民眾查詢不動產交易價格,增加交易價格透明化,減少被哄抬。


內政部內政司表示,這是由永慶房屋、臺灣房屋、東森房屋、全國不動產等房仲業者所提供,包括979911月的近3年交易價格資訊,共5.2萬筆。


從昨天開始,民眾可在「e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   (http://ehouse.land.moi.gov.tw/)中,以查詢縣市、區、路街、門牌方式,獲知相鄰地區經由該4家房仲介業者居間成功買賣成交的價格資料,有助於瞭解實際交易行情。


可供查詢數據包括成交總價、建坪、成交單價及房屋類型等,預期可使區域之成交行情更加透明化,又因不涉及特定標的,故不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秀表示,這5.2萬筆資料是房仲業主動願意提供,經地政司整理後公布在網站上。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不動產交易資訊可作為民間不動產租售、抵押(金融貸款)、投資及政府施政的重要參考,對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有正面助益,期望提供此資訊能協助消費者購屋時有更多參考資料。
【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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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第一步 熟悉區域行情/善用3招,精準查房價


買屋第一步,熟悉區域行情


每到年底,往往都是最多首購族進場的時間,但買房子畢竟不如買菜,並非人人有心得,也因此,對於初次購屋者來說,難度更高,壓力也大,不少人也因此難以邁出第一步。


房仲業者建議,首購族第一步應該是從了解區域行情開始,之後多看屋,很快就可以有自己的心得。


親看作比較,價格不買高


很多購屋人因為沒有時間或是不好意思到房仲看屋,往往錯失了最佳買屋機會,信義房屋建議,現在網路看屋十分普遍,對於沒有經驗又比較害羞的客戶,可以先試著從網路看屋做比較,讓自己對市場行情有基本概念,再用目前各家普遍都有的「網路預約」功能預約看屋,可以避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而經過多家比較之後,也不容易買到太離譜的價格。


不尊一家言,習慣最重要


也有不少購屋人習慣蒐集報章資料,房仲業者建議,其實也可以多和住宅周邊的仲介、代銷的業務人員聊聊,不只是可以知道行情,也可以了解目前市場的買氣與動態,甚至業務人員如果剛好開發到適合的物件,也會代為通知,無形中少去很多麻煩。


住商不動產建議,買屋除了行情之外,也要注意是否和自己的生活圈相符合,比如上班距離、日常生活採買,以及家中成員生活的便利性,因為只有住起來便利舒適,又不會影響原本生活習慣的房子,才能住得愉快。
【網路地產王/黃京梧/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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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善用網路,資訊多比價查行情,線上預約買屋不延遲


比價省時、資訊多、網路查成交行情


過年期間除了可線上看屋外,也可以利用網路查詢成交行情、試算房貸與相關資訊,都能加快年後買屋的速度。


除各大房仲網站提供購屋資訊外,銀行、內政部、樂屋網或相關論壇等,都提供購屋資訊,空閒時不妨先做功課,年後看屋買房才能又快又輕鬆。


成交行情除可至房仲網站查詢外,也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e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或樂屋網等網站查詢。


不過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提醒,市況瞬息萬變,原則上3個月內成交價才有參考價值。


 3個月成交價為主


此外,樓層對房價也有很大的影響,比價時要考慮屋齡、類型外,也要考慮樓層高低,一般而言頂樓與1樓價位高,大樓4樓價位最低,同社區也不能拿4樓與頂樓的售價來相提並論。


信義房屋內湖五期店專案經理董柏廷說,雖成交行情表只能查「特定路段」成交總價,但由樓高、屋齡、車位與房屋坪數來推測,是否與欲購入戶別為同一社區。應先將總價與坪數分別扣除車位價格與坪數後,再換算成單價。


mobile01」與「智邦」等論壇也有許多民眾親身買屋、看屋的心得與討論文章,能了解看屋重點、常見問題,有時還能比較個案、了解欲購入社區的風評,藉由網友實地看屋的的經驗分享,能節省許多寶貴時間。


如果已鎖定區域的購屋族,不妨趁著空閒時間先實際走訪,了解區域環境、做做筆記,例如○○○○號旁有工廠,日後約看屋,知道位置後,也能事先過慮,避免盲目看屋。


不過春節期間多數人生活型態與城市的運作會與平日不同,如平常車多擁擠的台北市區,過年間交通改善、停車位變多,社區樓梯也因大掃除完,寬敞乾淨,建議過完年後平常日再走訪,才不會搬進去,發現原來1樓是工廠、樓上媽媽老是打小孩,平常日其實很吵。


列印資料實地走訪


徐佳馨建議,民眾看屋前可先把有興趣的物件列印下來到現場作筆記,避免因看屋頻繁,記憶混亂,也可比對網路敘述與實際敘述有無落差,還能讓房仲業者知道「我有做功課,別想唬弄我」,利用過年期間做好功課,年後看屋買房可以快又輕鬆。


視訊看屋好方便


購屋族除可利用網路線上看屋、查詢成交行情、試算房貸外,信義房屋近期也與微軟合作,推出國內首創的「我秀好屋2.0」視訊看屋系統。


「我秀好屋2.0」視訊看屋系統,藉由房仲業務員持平板電腦到待售房屋,再利用網路視訊與客戶連線,


顧客有任何問題都可即時提出,請現場的房仲業務員代為操作,如測試水龍頭、挪動家具、查看戶外環境,以彌補傳統線上看屋互動性不足的缺點。


信義房屋網路事業部專案經理葉文君表示,這項服務主要針對長期在居住國外,不方便現場看屋的族群,或子女在台北買屋,住中南部的父母也可透過視訊看屋給予意見,


而不需要親自北上看屋。因擔心有網路收訊死角,「我秀好屋2.0」須事先預約,業務員會到現場檢測網路收訊,若購屋民眾在過年期間已鎖定物件,也可以網路預約,方便年後視訊看屋。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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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不延遲,線上預約,年後帶看


蘋果日報/春節不出門,上網看屋去


農曆年間多數房仲業都休假,無法服務民眾看屋,想趁假期看屋的民眾,還是可透過網路事先觀看屋況或用手機上網看屋,查詢成交行情與相關資訊,預約年後看屋,不耽誤買屋計劃。


過年期間多數房仲業者停止營業,看屋不方便,相關文件資料也難索取,擔心因而延誤買屋計劃嗎?其實各大房仲都推出線上看屋系統,照片、影像或街景服務一應俱全,只要透過電腦、手機,過年期間不出門也能輕鬆看屋。


隨著科技與電腦影音功能進步,各房仲業皆推出線上看屋服務,早期拍攝室內格局與小環境圖片,供購屋族參考,近年來更有動態影像可觀看,連手機與iPad都可上網,只要連上房仲網路主頁後,依照指示,簡單幾個步驟,即可透過網路事先看屋,不擔心因過年而延緩買屋計劃。


永慶過年照營業


利用過年期間在家先上網搜尋合適物件,看到喜歡的物件後也可線上預約看屋,房仲業務收到通知後便會在第一時間回覆,方便年後看屋。不過專家提醒,民眾線上看屋時,若發現皆為小環境、公設的照片,而無室內格局,該物件可能因為目前有租客住在裡面,不方便拍照,也有可能是因為室內屋況差。


另外,拍照時多數屋主或仲介會打開窗戶,讓陽光照入、室內更為明亮,但有些物件會刻意拉上窗簾,照片中看不到窗外狀況,可能是因為該物件景觀差或採光不良,甚至可能是因為開窗可見福地或電塔,而遭屋主刻意遮蔽,建議民眾實際看屋前,可多加詢問,才不會白跑一趟。


雖然多數房仲業者過年期間不營業,但這段時間仍有購屋族有看屋需求,如過年間返台看屋的台商,因此部份業者在過年期間仍提供看屋與相關服務,如永慶房屋在農曆年間安排值班人員,方便購屋民眾看屋與諮詢。


春節簽約多小心


永慶房屋星雲店店長陳勇寧說,雖然在過年期間有值班人員,但是利用店頭電話轉接該值班人員手機,店頭並不營業,而且因過年間多數屋主不在現居處,建議看屋的民眾要提早打電話告知,值班人員才能事先跟屋主溝通、安排看屋。


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提醒,因簽約時需要簽約當日的建物謄本,才能確定該建物並沒有被限制登記或申請假扣押,但因過年間地政機關休假,如果非不得已須在過年間成交簽約的民眾,建議支票交付款項或使用履約保證降低風險,才不會買房卻無法交屋,縱使打官司錢也不一定拿得回來。


專家提醒


聰明看屋,6招停看聽


房價動輒幾百萬元,甚則千萬元,買房子是大事,過年期間除了可利用線上看屋外,也應多看看其他相關資訊,不要只侷限在同一個網站或相同類型網站,建議購屋族除了看房子外,還可查詢與觀看以下6大項目:1.成交行情2.購屋知識3.房地產相關資訊4.購屋趨勢5.購屋相關規定6.契約範本,才能做個聰明的消費者。


李建興小檔案


現職:HouseFun新聞中心經理


經歷:永慶房仲集團新聞中心經理


專長:房地產、財經及豪宅分析研究


學歷:淡江大學大眾傳播學系


資料來源:李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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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估還款能力,小心淪為斷頭屋


【吳苡辰╱台北報導】不論預售屋或中古屋,常見錯估自己還款能力的購屋族,購屋後因無力繳納應支付款項,如要給建商的自備款,或要還銀行的房貸,而遭到建商解約,或遭查封法拍而淪為斷頭屋。專家建議,購屋前仔細評估還款能力,若發現因失業,即將無力支付房價時,也要盡早做準備,才能避免斷頭。
申貸風險,納入考量


20082009年金融海嘯時期,許多員工因失業或無薪假,頓失收入,尤其又以科技產業為主的新竹地區影響最為嚴重,景氣差、沒人買房,即使房價大跌,房子想賣還是賣不掉,只能慘遭斷頭。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要避免斷頭最重要的就是「量力而為」,不要高估自己的還款壓力,每月還款金額不超過月收入1/3,買屋前也要仔細評估未來的人生計劃,房貸期間可能面臨失業、轉換工作、結婚生子等狀況,都要納入購屋還款計劃中,才不會因生了小孩,房貸卻還不出來。
部份購買中古屋的民眾,也可能在簽約後,銀行貸款無法順利核發,只好賠償違約金,為避免因無法申貸而遭斷頭,專家建議,簽約時應在合約註明:「當房貸成數未達7成時,買賣雙方可無條件解約」,較為保險。


主動溝通,爭取延緩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個人金融部主管表示,購屋民眾如果發現,自己因經濟能力降低,或支出增加,未來可能繳不出自備款或房貸時,一定要盡早規劃安排。


如委託仲介轉售,或主動告知貸款銀行、展現誠意,多數狀況下,銀行會同意在一定期間內,還款人只繳納利息,千萬不要置之不理,若超過3個月皆未還款,便會進入法律程序,房子可能遭查封被法拍。


購買預售屋,繳不出自備款時,也可主動與建商溝通,爭取延緩繳納,但如果房市景氣好轉,售價比原購入價高時,建商通常不願協商,會要求解約償還違約金。


當民眾不幸斷頭,須賠償違約金時,要注意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屋總價15%,若已繳金額超過房價15%可要求返回,未達總價15%,則不用補足。


注意事項


※如何事先避免斷頭:


◎購屋前,仔細評估未來還款能力與財務規劃


◎不要因看好未來房價,認為可轉售賺價差,而購買超過能力負擔的房子


※即將斷頭怎麼辦:


◎主動展現誠意,與建商或銀行協商,以便延緩支付價金或取得寬限期


◎先轉貸,利用寬限期轉售


※斷頭時,如何降低損害:


◎與建商或屋主徵求降低違約金


◎向法院提出訴訟,法官可能酌情減低違約金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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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接待中心有玄機,購屋看清楚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9日電)住展雜誌說,房市火熱,建商在各主要幹道或交叉路口,蓋起亮麗的外接待中心,吸引購屋者注意。但所謂的外接待中心,並非實際工地位置,購屋者應該問清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住展雜誌針對北台灣及台中市、高雄市,搭蓋房屋外接待中心的主要分佈地區作出統計。北台灣主要分佈的地區在基隆,新北市的新莊、林口、三峽、淡水、八里及汐止等地區,另外桃園青埔的高鐵特區及新竹的竹北市,也有不少的外接待中心。


台中市更是外接待中心的大本營,中港路及文心路上,充斥著許多的外接待中心。預售建案推案區域,以西屯中科附近、南屯7期重劃區、西區美術館附近及北屯11期重劃區,利用外接待中心作銷售的比例最高。至於成屋市場主導的高雄市,則以農16重劃區較多。


住展雜誌研發長倪子仁表示,為吸引購屋者上門,建商與代銷業者,在上述這些地區,砸下大筆鈔票租地蓋外接待中心,於是各交流道出口及各主要交通幹道上,出現了一棟又一棟吸引購屋者目光的外接待中心。


然而對購屋者而言,外接待中心所隱藏的許多陷阱,購屋者在下訂前千萬得問明白弄清楚。


首先是房屋與工地的實際位置,外接待中心非建築工地所在,所以一定要要求房屋銷售人員,親自帶到工地現場看建築原址,並搭配接待中心的銷售模型,知道自己購買房子的確實位置。


其次是生活機能的好壞,有許多大型的建築個案,都是位於都會中心的遠郊,或是所謂的重劃區內,建案目前及興建完工後的生活機能是否健全,必需列入考量。


最後是工地周遭的未來動態,搭蓋外接待中心的建案,購屋者必需了解工地周遭的環境,如還有大片的空地沒蓋房子,必需了解空地的用途及未來的開發進度,以免未蒙其利,反受其害。


倪子仁提醒購屋者,外接待中心成為台灣房屋市場的1種特殊現象與景觀,對建商而言,是爭取客戶的1種必需工具。購屋者在購買這些蓋外接待中心的房屋個案時,更應該「停、看、聽」,步步為營,才不會在購屋及交屋時,引發不必要的購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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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中古屋,每坪站穩50


〔自由時報記者簡明葳/台北報導〕資金熱潮與景氣復甦帶動下,雙北市房市成交價續漲,根據房仲業者統計,元月份台北市中古屋平均價五十.六萬元,較上月漲三千元,站穩五十萬元大關。新北市單價二十九.七萬元,直逼三十萬元大關。中南部市場則不如北部熱絡,買方追價意願不高,成交價格持平。


永慶房仲集團協理黃增福說,年關將近,看屋意願低,買賣雙方議價時間拉長,延緩交易量的成長速度,元月房市成交量縮,較去年十二月修正約十%。成交量雖不如去年底,但是市場上中高總價換屋客、置產客成為市場主力,撐起價格走勢。


至於中南部選後房市蠢蠢欲動,縣市合併議題看多,建商、壽險公司大手筆獵地,激勵屋主、地主紛紛調高開價,但是漲幅已大,買方對價格認同度薄弱,追價動力不足,議價空間持續擴大,房價止漲。


東森房屋行銷部副總黃淑苓表示,大台北地區選後房價上漲五至十%,但市中心漲幅有限,落後區域像台北市市中心外圍、新北市因比價效應,所產生的補漲行情較為明顯。台北市除套房產品,市面上連偏遠區域都很難找到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的三房產品,民眾想買屋的難度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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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迎兔年,春節不打烊


工商時報【記者蔡惠芳/台北報導】


吉兔迎春,今年房市沒有冬天。繼虎年股市收紅盤後,即將登場的農曆春節長假,北、中、南3大都會區都不打烊,以迎接一波波返回過節的海外台商客戶。


包括台北「遠雄U Park」、台中「聯聚理仁大廈」、高雄「京城凱悅」等,堪稱春節期間北、中、南三大指標案,業者打算讓台灣房市從南燒到北,為第1季緊接登場的1,000億元新案作暖身。


遠雄企業團公眾事務室副總經理蔡宗易表示,為配合許多海外回來台灣過年的台商客戶,利用春節長假,攜家帶眷來看房子,今年農曆春節遠雄「不打烊」,新莊「遠雄U Park」、台北市「富都」和「朝日」、「米蘭苑」、「交響苑」和三重「集美」共6案,燈火通明準備紅包跟客戶一起過節。


其中最受矚目的,是新北市超級指標案、遠雄建總銷達200億元的造鎮系列新莊副都心「遠雄U Park」,第1期「海德公園」已正式取得建照,將於大年初一正式開賣,業界估計開價每坪上看6字頭至7字頭。


蔡宗易表示,「遠雄U Park」造鎮系列總銷達數百億元之譜,總共會分10案、分期開發。其中,第1期「海德公園」共3案、總銷200億元。這項利多也可望宣告新莊副都心戰火將一觸即發。遠雄企業團遠雄房屋副總經理張麗蓉表示,售價將在下周作最後拍板。


台中地區更是大陸台商的大本營,去年房市炙手可熱,今年春節已有許多台商預約看屋,因此決定「不打烊」的銷售中個案更顯得熱鬧異常。


台中市春節不打烊的新案,包括「聯聚理仁大廈」、「總太國美」、「總太天匯」、「總太觀景」等;除夕到初三有部分接待中心有調整服務時間,「聚合發榮耀」、「聚合發天與齊」、「聚合發天廈」、「精銳市政廳」、「山璞植物園」等個案都照常開張營業賣房子。


其中,聯聚建設推出市政北一路、惠民路口的「聯聚理仁大廈」,堪稱指標。主力坪數110220,每坪單價5060萬元,日前公開預約3天,即創下7成銷售率,預訂組數逾300組。


聯聚建設總經理王于娟指出,為了服務大量返鄉的海外台商看屋,聯聚接待中心除除夕夜休假外,全員貼心張燈結綵,為客戶做好最佳的服務。


高雄方面,往年高雄房市多半在農曆春節假期休市,今年破例不打烊。京城建設經理周敬恆表示,京城集團的「京悅」100戶新案,才開賣2周、100戶就全數銷售一空,呈現「秒殺」的歷年來難得一見榮景;為配合許多客戶春節會回來過年,「京城凱悅」、「京城圓頂」今年將破例不打烊,自初二即提早開張,迎接台商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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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土地的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是否須主動申請才能適用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才能適用,還沒申請的民眾趕快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每年11月份地價稅開徵後,很多民眾發現,自己住家土地的地價稅為什麼比鄰居貴很多?經瞭解發現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結果。


該局表示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四倍以上,呼籲民眾要檢視地價稅繳款書,自己住家的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沒有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起適用。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


(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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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內重購自營工廠用地可否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如果您在二年內購買和出售廠房及土地,而且都符合自營工廠用地的規定,可就其出售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條件如下:
1
、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及廠房,其所有權人必須相同。
2
、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必須在二年內完成。
3
、均為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
4
、地上建物必須係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5
、廠房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
6
、均供自營工廠使用,沒有出租或作其他營業情形。
7
、如屬先買新廠房再賣舊廠房,在購買新廠房當時,舊廠房必須符合自營工廠用地的條件。
8
、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數額,必須低於重購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


該分局提醒符合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之納稅人注意,核准退稅的重購地,自買進5年內必須作為自營工廠用地使用,而且不能移轉予他人,否則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都會被追繳。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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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捐是否因財產被禁止處分就免移送執行


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向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反映,因欠繳稅捐,其名下之財產已被該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扣押存款。


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若有欠稅應即時繳清,以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有稅捐外,還需增加滯納金及執行費用等額外負擔。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


資料來源: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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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但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甲君等59597年間利息所得鉅額增加,經查核發現甲君等5人年紀輕或無資力,其定存資金均來自乙君,嗣後定存利息均回存至乙君,甲君等5人實為乙君運用之人頭,乙君借用甲君等5人名義存定存,分散利息所得,9395年度涉及漏報利息所得1,200餘萬元,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分散之利息所得歸課乙君,補徵稅額30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假借他人名義存款、投資或購置財產者,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應自動轉正,而藉他人名義登記財產衍生之所得,亦應主動併入原所有權人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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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近年來,某些特定地區因政府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網陸續完成,造成鄰近地區房價直線上升,不少精明投資客先前已在該地區佈樁,購入尚在興建中之建案,期望在房地漲價時,藉此機會大賺一筆。


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成屋不同點,在於預售屋在完工前,土地仍是建設公司所有,買方買的是未來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有商品(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建案完工前之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課徵所得稅。


本局表示,將針對此類型房地交易,運用不同管道(如:建設公司、政府機關、地方稅捐單位等)蒐集相關課稅資料、進行交叉比對,藉以加強選案查核,以遏止逃漏稅捐,並維護租稅公平。同時本局亦於網路


(網址:https://www.ntx.gov.tw/Service/ServiceConsumeHouse.aspx)上建置消費情報頁面,提供民眾將房屋買賣情形通報予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處分預售屋,應以預售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其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受罰。


發佈單位 審查二科 鍾淑如
聯絡電話 03-3396789分機143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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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依法無繼承人,繼承編施行後,依該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發文單位: 行政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 45)台內 字第 1000


發文日期: 民國 45 00 00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6月版) 496


相關法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8   ( 20.01.24 ) 


文內容:奉交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略稱:「本案簡妹死於日據時代,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法令,亦無其他繼承人,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固得按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惟本案就臺灣省政府呈觀之,該黃係為簡妹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而非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各款規定之繼承人,除得依民法第一一九四條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外,要無繼承該簡妹遺產之權,其中申請為繼承登記,似難照准。」


參考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8 (7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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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財產繼承權利


查繼承開紿於日據時期者,依當時台灣習慣,其法定繼承人須為直系血親


卑親屬之男子,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族為限,被繼承人無上開法定繼承


人者,得以遺囑指定或由親屬協議選定繼承人。本件被繼承人翁讚於民國


三十四年 (即昭和二十年) 十月三日死亡時,依卷附嘉義戶謄字第三九三


二號戶籍謄本之記載,雖由其長男翁金窗早於民國三十三年 (即昭和十九


) 九月三十日已戰死,事實上無繼承為戶主之可能。故本件被繼承人翁


讚死亡當時,如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為繼承人,亦未經指定或選定繼


承人,依我民法繼承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翁讚之女陳翁佔,對於翁


財產,即有繼承之權利。


全文內容:查繼承開始於日據時期者,依當時台灣習慣,其法定繼承人須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子,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族為限,被繼承人無上開法定繼承人在,得以遺囑指定或由親屬協議選定繼承人。本件被繼承人翁○於民國三十四年(即昭和二十年) 十月三日死亡時,依卷附嘉義戶謄字第三九三二號戶籍謄本之記載,雖由其長男翁○○繼承為戶主,惟依卷附嘉義戶謄字第三九三三號戶籍謄本記載,該翁○○早於民國三十三年 (即昭和十九年) 九月三十日已戰死,事實上無繼承為戶主之可能。故本件被繼承人翁○死亡當時,如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為繼承人,亦未經指定或選定繼承人,依我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翁○之女陳翁○,對於翁○之財產,即有繼承之權利。


參考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8 (7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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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處分權&優先承購權


土地買賣登記事件


一、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實具有公同共有主體即「公同共有人團」之「人法結合關係」,與作為公同共有客體(即公同共有財產)之債權物權,兩者不完全分離;換言之,多數共有人依法取得全部共有土地處分權時,於法律上,即成立一「公同共有人團」,其亦包括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在內,此乃由於法律制度設計所賦予之效果。又土地法乃民法之特別法,土地法第34條之11項規定,共有物如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用以限制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之適用範圍,其旨在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至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物時,其承受人,得為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之一,或必須為該共有物全體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法律並未設限制規定,亦未規定承受人為共有人之一時其人數比例不予計算,故不論多數共有人處分之對象為何,係第三人或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之一,均不應影響其已依法取得之處分權能。復參酌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目的即在於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促進共有土地,以利社會經濟之發展,含有促進公共利益之色彩,是以,於法律無明文限制之下,如認同意處分公同共有人之一,不得再為承買人者,亦有使土地法第34條之11項之立法目的難於實現之情形。今原處分機關以承買人鄭○華亦為出賣人之一,應自同意處分之人數及比例中扣除,難謂無剝奪其依法取得之「共有土地處分權」,於法尚有未洽。


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第5項規定:「前4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至部分共有人(公同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他共有人(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是否有優先承購權,多數學者及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8年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肯定見解,認於理論上,法律既允部分共有人得逕行出賣共有物,理應使他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方足適當平衡當事人之利益。易言之,為保護他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兼貫徹立法上之價值判斷,應類推適用本法條第4項規定,使他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亦享有優先承購權,始較合於本法條第4項,各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之時,應優先保護共有人之利益之立法目的。準此,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共有土地之全部時,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即不同意之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俾使不同意之他共有人於部分共有人『出賣全部共有物』時,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台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鄭○彰、鄭○德、鄭○華、鄭○子


原處分機關: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土地買賣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67板登駁字第000151號駁回通知書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一案。


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駁回。


事 實


緣鄭○彰、鄭○華、鄭○德、鄭○子、鄭○森、鄭○裕、鄭○仁等7名因繼承而取得坐落本縣土城市員○段949899102270地號等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持分各四分之一,依繼承系統表所示,應繼分為均等各七分之一。上開公同共有人鄭○彰、鄭○華、鄭○德、鄭○子等4人(即訴願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下稱本法條)規定,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於94518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土地買賣登記,將渠等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系爭土地之各四分之一持分出售於公同共有人之一鄭○華(以下簡稱出賣全部共有物),爰依本法條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9點(下稱執行要點)於申請書及契約書列明7名公同共有人,並附具同意處分4人(鄭○彰、鄭○華、鄭○德、鄭○子)之印鑑證明,並依規定切結。嗣於同年524,另3名未會同的公同共有人之一鄭○森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書主張:「1.本人事先確實未收到出賣人有關處分方式、價金分配等之書面通知或存證信函。2.本人優先購買權尚未放棄,若出賣人之價金及條件書面通知到達本人後,本人保留主張按潛在應有部分之比例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系爭登記案代理人,得知鄭○森異議後,於同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土地移轉登記說明書」主張本登記案係共有人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之情形,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及83年台上字第1713號裁判,他共有人(即異議人)並無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故其所提異議應無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3項規定適用,惟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認有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3款及第97條第3項規定應予駁回之情形,遂以首揭處分,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按「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1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4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本法條第15項定有明文。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2號解釋,「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屬公同共有者,其讓與自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5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


系爭土地,訴願人鄭華等4人依本法條規定,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向原處分機關申辦土地買賣登記,將系爭土地出售於公同共有人之一鄭華,嗣另3名未會同的公同共有人之一鄭森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書,主張略以『其事先確未收到出賣人有關處分方式、價金分配等之書面通知,尚未放棄優先購買權,若出賣人之價金及條件書面通知到達本人後,將保留應有部分之比例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後,認同意處分之公同共有人即鄭華,同為出賣人及承買人,應將其自同意處分之人數及比例扣除,從而,系爭土地之處分則未達本法條第1項之法定門檻,且亦有未同意之公同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問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3款及第97條第3項規定,予以駁回。


查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實具有公同共有主體即「公同共有人團」之「人法結合關係」,與作為公同共有客體(即公同共有財產)之債權物權,兩者不完全分離;換言之,多數共有人依法取得全部共有土地處分權時,於法律上,即成立一「公同共有人團」,其亦包括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在內,此乃由於法律制度設計所賦予之效果。又土地法乃民法之特別法,本法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如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用以限制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之適用範圍,其旨在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至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而依本法條第1項規定處分全部共有物時,其承受人,得為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之一,或必須為該共有物全體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法律並未設限制規定,亦未規定承受人為共有人之一時其人數比例不予計算,故不論多數共有人處分之對象為何,係第三人或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之一,均不應影響其已依法取得之處分權能。復參酌本法條之立法目的即在於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促進共有土地,以利社會經濟之發展,含有促進公共利益之色彩,是以,於法律無明文限制之下,如認同意處分公同共有人之一,不得再為承買人者,亦有使本法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難於實現之情形。今原處分機關以承買人鄭華亦為出賣人之一,應自同意處分之人數及比例中扣除,難謂無剝奪其依法取得之「共有土地處分權」,於法尚有未洽。


次查,依本法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第5項規定:「前4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至部分共有人(公同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他共有人(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是否有優先承購權,多數學者及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8年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肯定見解,認於理論上,法律既允部分共有人得逕行出賣共有物,理應使他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方足適當平衡當事人之利益。易言之,為保護他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兼貫徹立法上之價值判斷,應類推適用本法條第4項規定,使他共有人(公同共有人)亦享有優先承購權,始較合於本法條第4項,各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之時,應優先保護共有人之利益之立法目的。準此,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共有土地之全部時,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即不同意之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俾使不同意之他共有人於部分共有人『出賣全部共有物』時,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至訴願人所引最高法院72台抗字第94號判例及83年台上字第1713號裁判,其要旨均為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因已達簡化共同關係之目的,而無本法條第4項規定適用之問題,與本件紛爭事實有異,尚難比附援引。


又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之一鄭森(下稱異議人)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書,主張略以「其事先確未收到出賣人有關處分方式、價金分配等之書面通知,尚未放棄優先購買權,若出賣人之價金及條件書面通知到達本人後,將保留應有部分之比例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另觀訴願書所載,出賣人一方係委由本件訴願代理人於94517親自於異議人住處面交,其並明確告知並無出賣意願在案云云,惟無法提出書面資料相佐為憑,則訴願人是否確依本法條及執行要點規定踐行程序,使異議人明瞭該內容,均屬不明;且查訴願人於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上,切結「他共有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惟由於異議人於登記完畢前提出異議書,對優先購買有所爭執,而是項爭執屬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所定構成駁回事由之「私權爭執」範圍(最高行政法院811796號判例參照)。從而,原處分機關以同意處分之公同共有人-鄭華,同為出賣人及承買人,應將其自同意處分之人數及比例扣除,作為據以駁回理由之一,於法雖尚有未洽,惟如上所述,基於土地登記採實質審查原則,如同意處分之公同共有人未能舉證以證明確已通知他公同共有人優先購買,且他公同共有人並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則原處分自得駁回登記之申請,是該結果尚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2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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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搶人,抽佣70%獎勵,積極展店,今年需再募上萬人


【蔡佩蓉╱台北報導】房仲業去年年終豐厚,羨煞不少領死薪水的上班族,今年房仲公司積極拓店,招募優秀人才,加盟店體系如21世紀不動產、東森房屋採高獎金制度,經紀人每賣11000萬元屋,獎金最多達42萬元!至於直營體系信義房屋、台灣房屋則以高底薪吸引轉職菜鳥,前6個月底薪調升為5萬元,遠高於社會新鮮人起薪。


內政部地政司統計,去年12月底全台房仲業登錄經紀營業員達159844人,創歷年新高,但今年各家房仲仍積極拓點。台灣房屋總經理謝萬雄指出,去年房仲公司登記量創7年新高,2011年連鎖房仲大舉擴店,展店計劃也演變成優秀人才荒,平均1間店須20名員工,7大房屋仲介品牌至少展店百家,將招募逾萬名生力軍。


5萬底薪吸引菜鳥


直營體系房仲公司,如永慶房屋、信義房屋、台灣房屋,採高底薪、低獎金制度,輔以培訓計劃,希望吸引年輕新血投入。信義房屋、台灣房屋今年起將新進員工前半年底薪上調至5萬元,半年後底薪仍有2~3萬元,獎金則為佣金收入的12%,相較之下,加盟體系的仲介如東森房屋、21世紀不動產、住商不動產,則以低底薪、高獎金制度吸引有經驗好手加入,獎金動輒40~70 %
舉例來說,同樣成交11千萬元的房屋,以收取最高服務費換算6%,等於仲介公司收入60萬元,直營店普專業務員獎金約12%,可得獎金72千元,加盟店高專經紀人獎金可拿24~42萬元不等,常吸超強業務員落腳。
不過今年加盟店體系主打人才培育,21世紀不動產總經理王福連表示,21世紀不動產提供「新人入門90天」培訓,將送頂尖業績人員至美國拉斯維加斯總部參加全球會議。東森房屋將招募「100位創業頭家」,供3年養成培訓計劃,培育經紀人創業加盟店,及優秀業務員1個月旅遊假。


仿美打造創業平台


近年成立的房仲業者,則改變薪資制度,富旺房屋總經理胡治潮說,富旺房屋採直營模式,普專級業務員擁有最高獎金35%佣收;大師房屋仿效美式經營模式,鼓勵各店創造創業平台。
服務費用多寡也是房仲業競爭重點,直營店體系大多向買方收1%服務費、另向賣方收4%服務費,加盟體系則為買方2%、賣方4%,而大師房屋於去年調降為買方1%、賣方2%的服務費比重爭取客戶青睞。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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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賣多屋如何節稅


吳先生計畫全家移民,名下還有三棟房屋想要在移民前一併處理,但計算了一下土地增值稅竟高達上千萬元。吳先生雖然尚未使用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是一生只能使用一次,三棟房屋應如何同時使用呢?


新竹縣稅捐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同時出售,如果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10%的優惠稅率,只要符合下列條件,縱使各筆土地位處不同縣市亦得適用:


.各筆土地出售的訂約日期相同、土地增值稅申報日期也相同。


.各筆土地出售前一年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各筆土地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各筆土地地上房屋的所有權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限。


.土地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90)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21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呼籲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對於稅務資訊要多注意了解,遇到不清楚或有疑問的地方,都歡迎上該局網站查詢(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服務電話 (03)5518141查詢。


資料來源:新竹縣稅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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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賣多屋如何節稅


吳先生計畫全家移民,名下還有三棟房屋想要在移民前一併處理,但計算了一下土地增值稅竟高達上千萬元。吳先生雖然尚未使用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是一生只能使用一次,三棟房屋應如何同時使用呢?


新竹縣稅捐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同時出售,如果想要全部適用自用住宅10%的優惠稅率,只要符合下列條件,縱使各筆土地位處不同縣市亦得適用:


.各筆土地出售的訂約日期相同、土地增值稅申報日期也相同。


.各筆土地出售前一年應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各筆土地出售前一年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各筆土地地上房屋的所有權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限。


.土地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90)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211)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呼籲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對於稅務資訊要多注意了解,遇到不清楚或有疑問的地方,都歡迎上該局網站查詢(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服務電話 (03)5518141查詢。


資料來源:新竹縣稅捐局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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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速報錄,高鐵桃園產專區 6.6萬坪地招商


高鐵局今年最大型招商案位於高鐵桃園站產專區,基地廣達6.6萬坪(下圖),投資金額逾百億元,昨說明會吸引壽險、建商及百貨業參與。
此用地除了可做為旅館、百貨、商辦外,還可規劃為國際醫療院所,因此天成醫院、亞東醫院也都派員了解。


最快8月選出廠商


目前該案確定統一招商,將設定地上權50年辦理。交通部高鐵局局長朱旭說,因開發金額大,得標者除可設定轉讓、出租地上權,還可在租期內將地上權收回並轉讓;全案將在3月公告招商,6月截止投標,最快8月選出最優廠商。文╱柯玥寧˙圖╱董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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