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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專有名詞:大公或小公區別?

「大公與小公」為建築實務上,雖無法令依據,但已然約定成俗。一般大家在購買房子時,在定型化契約書中看到「大公」或「小公」這樣子的字眼,到底麼是「大公」,是「小公」?

所謂大公?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來分攤,這在實務上叫做「大公」;「大公」係指地下室的樓梯間、管理員室、受電室、門廳、走道、通道屋頂突出物、機械房、發電機室、蓄水池、水箱等公共設施

所謂小公?

「小公」係指每一層樓的樓梯間、電梯間、通道、走道等,同一樓層住戶可以共同使用之公共設施。也可以由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來分攤,這就稱為「小公」。

 公設負擔

因此若要買房子大家就要仔細的看到底哪些地方被定成「大公」或「小公」,如果是屬於大家要一起負擔費用的部分卻只是要少部分人負擔,那這契約可得好好斟酌囉。

大公可以變小公?

1.例如停車位已登記成大公,但是並不是每一個住戶都要停車,這時就有調整成小公的需要。

公共設施的登記:

.另外建號

公共設施要另外編一個建號,不跟專有部分混在一起。

.大小公皆宜

公共設施可以當大公,也可以當小公。

.不可單獨買賣

公共設施不可以和主建物(你「家」)分離。

.沒有權狀

公共設施不可以登記成主建物,沒有權狀。

.不可單獨抵押公共設施不可以單獨去過戶或設定抵押等。

.大公抽出來當小公

除了上面的基本規定外,當有需要的時候,可以把已登記的大公抽出來當小公,但須注意:

.全體同意

要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都同意。

.比例協議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要協議,看看由那些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來分攤與分攤的比例。

以前的建物,只要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好了,公共設施就被綁得緊緊的,但現在有了上述方法,仍有再調整的機會。

這些公共設施是我們和其他住戶一起共有的,大家在上面都有所有權,而且將來要將房屋賣出時,這些公共設施是一定要隨同出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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