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條》我看土地法 ()



民族主義的「外人地權」3


20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 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 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外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取得土地, 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 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 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 得併同標售。


前項標售之處理程序、價款計算、 異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24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 負擔義務。


 


外國人取得土地之後,我們怕外國人對土地的用途有所改變, 掛羊頭賣狗肉並不好,除了需要符合相關土地管制法規許可外, 尚需地方政府再審核,該土地變更用途對地方的影響。


亦害怕外國人來台置產,目的只是炒作土地, 所以除了繼承移轉之外,因為不可能有人會自殺換取移轉, 取得後的移轉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核准, 至於有助國內重大建設的投資(19條第八款),因為規模甚大, 必須經中央的主管機關審核。


 


不動產投資的評估,最怕的是時間延宕,當我們有一筆錢要投資, 錢放在身邊,就產了機會成本,例如有2個投資案 A案、B案,獲利分別是 20%25%,投資考慮的期限,分別是 20天、25天,而我們會選B案獲利最大, 若B案的許可與否在於政府,在第20天的時候, 投資公司就會很頭痛,過了這天要是政府不允許, 那他就失去投資A案的機會,所以行政效率越高的政府, 外資企業越喜歡投資,於是法條明訂『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為前項之准駁,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之』, 希望地方政府能提高效率,吸引外資增進經濟繁榮。


 


至於19條第八款,多為開發規模大的投資, 所以必須另外規定期限及用途,我們怕外國人拖延使用, 其實是為了有其他目的,例如:來炒地皮的, 放消息說要建設大型商場,但先透過人頭買周邊土地, 等到商場消息流通後,帶動附近周邊地價上升,先賣出賺一筆, 然後故意延宕工程,放假消息說財務危機,附近地價又跌, 再大舉進場蒐購土地,最後商場又復活, 然後順利出脫二次收購的土地。有鑑於此, 所以法規規定19條第八款大型開發案,必須照著計畫進行, 若有違規,就強制他3年內出售,若不出售, 可以強制拍賣外國人的土地。


 


24條是表示,外國人購買土地後,所負擔的責任與權利, 依法令規定可以享有跟本國人一樣的權利,負擔一樣的義務,至於『 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租賃是沒有辦法登記的, 因為不動產物權才有登記機制,租賃是債權無須登記, 這可能是立法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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