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稅!稅!」弄清楚免煩惱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李先生擁有個1樓的住家,為了增加額外的收入補貼家用,特別將自家的騎樓出租供他人擺攤營業,再將1樓租給早餐店經營早餐生意,然後每個月收取相對的租金報酬,結果他發覺房屋稅因此提高了,而稅捐機關核定他的租金收入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讓他感到很納悶。



稅捐機關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已供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捐機關舉例,最常見的案例為:將1樓擅自變更用途供自己或出租他人經營早餐店或小吃店使用,誤認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且可免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捐機關強調,凡是查獲原按住家用房屋變更供營業人使用者,除了會派員勘查其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其坐落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對於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出租取得租賃收入部分,地方稅務局在核發改課情形通知函時,均會一併通知國稅局依法查處。稅捐機關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稅率,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就與房屋稅改課無關。



稅捐機關進一步解釋,所謂的營業用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陳列商品之商品展示中心,均屬供營業使用。



稅捐機關會定期將房屋稅核課情形與國稅局營業登記資料核對,並派員清查房屋稅籍相關資料,若查有使用情形變更者,就會據以釐正房屋課稅資料,並發函通知改課內容。如納稅義務人對改課事項有疑義,應儘速與該局聯繫。



至於李先生自家的騎樓出租供他人擺攤營業部分,稅捐機關表示,房屋騎樓若僅供公眾通行,未作任何使用,則該部分是可以免徵房屋稅,反之,假如將騎樓部分或全部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眾通行,但由於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是不能免徵房屋稅。近年來,騎樓擺設攤販供營業使用情形有增加的趨勢,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民眾,如房屋騎樓有上述情形者,應主動向該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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