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待售之房屋,戶籍雖遷移其坐落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核與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


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該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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