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特定區 》專業土地買賣、高價收購重劃、區段徵收土地、市地重劃土地、道路用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


本次計畫辦理程序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於89年發布實施,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9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公告於各該直轄市、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30天。」與同辦法第40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時,應由辦理檢討機關分別協調各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本局於93315辦理公告徵求意見30天,並於9446月間於8個鄉()公所舉辦都市計畫座談會及於台北縣、桃園縣政府舉辦公共設施協調會。另於947月由內政部邀請立法院林正峰委員、陳銀河委員及有關單位就相關議題開會研商。
本局參酌人民及團體意見,研擬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完竣後函送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自941229起於台北縣、桃園縣及其八市鄉辦理公開展覽30天,已於951月間於八市鄉公所分別舉辦說明會,預計近期內將公開展覽期間之陳情意見?整後即可送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現行計畫實施經過


「林口特定區計畫」源於民國5911月經合會擬定屬綱要計畫,後由台灣省公共工程局於民國622月擬定都市計畫地區都市計畫草案,經層報內政部於民國6312月核定。嗣後為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與開發單位要求,自民國708月起辦理地形測量及第一次通盤檢討,於7510月發布實施,又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於民國773月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並於793月發布實施。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則於民國853月至8911月間,分區6次由台北縣、桃園縣政府發布實施,另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於933月發布實施,經彙整歷次個案變更及細部計畫資料是為現行之林口特定區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


本次通盤檢討主要變更內容為:


一、增列「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以為執行依據(詳附錄一),其重點內容如下:


()申請經同意變更之保護區面積,在台北縣及桃園 縣均不得超過250公頃


()都市計畫保護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3公頃。但經擬興辦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土地四周因情形特殊致無法擴展者,不在此限。


二、篩選林口南勢埔地區(170.04公頃)、五股觀音坑地區(48.07公頃)、龜山牛角坡地區(257.73公頃)等三處為優先整體開發地區,得由縣政府評估適當區位、規模,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並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發給補償費後,將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循程序報請核定後實施。


三、配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林口新市鎮農業區開發許可制規定為「林口新市鎮農業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詳附錄二)


四、配合實際發展需要,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修訂相關管制要點規定。


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


一、為配合林口新市鎮發展需要,兼顧保護區整體環境之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林口特定區範圍內保護區之變更使用,除另訂有變更用途之使用區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者,從其規定外,餘則照本要點之規定及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三、林口特定區範圍內保護區變更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要點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變更範圍內現有聚落建築密集者。


(二)因計畫書圖不符、發照錯誤、地形修測、計畫圖重製或基地畸零狹小,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而變更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照顧服務、寺廟宗教、公用設施或公益設施等事業需要而變更者。


(四)各級政府整體開發而變更者。


四、林口特定區範圍內保護區變更使用,應配合都市成長管理實施總量管制,依本要點申請經同意變更之保護區面積,在台北縣及桃園縣均不得超過250公頃


五、都市計畫保護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3公頃。但經擬興辦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土地四周因下列情形致無法擴展者,不在此限。


(一)為河川、湖泊或山崖等自然地形阻隔者。


(二)為8公尺以上之既成或計畫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


(三)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者。


六、為配合保護區變更使用總量之控管與評估,依本要點申辦同意變更之案件,應由當地縣政府於每年12月清查各案開發情形,將下列統計資料函送內政部營建署:


(一)各案核發雜項執照之基地面積與辦理情形。


(二)已捐贈予縣政府之公共設施用地、代用地之項目與面積。


(三)已繳交予縣政府之代金總額。


(四)核發建造執照之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


(五)核發使用執照之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


七、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及其開放性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林口新市鎮農業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


一、為配合林口新市鎮發展需要並兼顧整體環境之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區之整體開發除應符合下列規定者外,其餘仍依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3公頃。但經擬興辦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土地四周因下列情形致無法擴展者,不在此限。


(一)為河川、湖泊或山崖等自然地形阻隔者。


(二)為8公尺以上之既成或計畫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


(三)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者。


四、為維護本計畫區生態環境品質,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除毗鄰外側土地面臨具隔離功能之公共水域,或山水、公園等永久性公共綠地、空地者外,應於基地周邊劃設至少10公尺寬之生態綠地;但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使用者,應劃設至少25公尺寬之生態綠地。


五、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扣除公共設施後)之建蔽率不得超過40%,平均容積率不得超過120%。


六、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所提供劃設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比例超過40%者,得酌予提高其平均容積率,其提高部分不得超過所訂平均容積率上限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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