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31結束申報,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個人如於99年度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此,個人預售屋買賣出售「權利」之所得及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又表示,買賣預售屋部分,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與一般成屋之差異,在於預售屋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係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屋買賣係屬出售「權利」,其所得應屬上開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屬所得稅之課稅範疇。至於不動產交易(即一般房屋買賣)部分,其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亦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依上開規定計算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外,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惟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涉及故意或過失並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者,並得處以罰鍰。該局呼籲,各地區國稅局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針對預售屋交易或不動產交易涉及短期買賣炒作者,已加強查核。


納稅義務人於99年度以前(含99年度)若有買賣預售屋或從事不動產交易之情形,於各該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申報;若有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截至1005月底止,有關預售屋查核,該局總計開徵84件,所得額約17億餘元,應補稅額約39千萬餘元。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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