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放領其移轉現值原則上以實際放領價格為準


財政部70/07/06台財稅第35565號函


主旨:公有土地放領,繳清土地價款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究應辦理現值申報抑依契稅條例之規定辦理?又承領人於取得所有權後,再次辦理移轉時,其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日期究應如何認定乙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二、案經本部邀集法務、內政部等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為:「一、公有土地放領,於繳清價款後,辦理所有權移轉時,倘其繳清價款時,該承領土地尚未規定地價,固仍應適用契稅條例之規定;倘繳清價款時,該承領土地已規定地價,則應適用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現值申報;其申報現值,原則上應以實際放領價格為準,但實際放領價格低於承領土地第1次規定地價者,其申報現值得以第1次規定地價為準。


二、公有土地之承領人,於取得承領土地後,再次移轉時,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繳清價款時之物價指數予以調整。但以第1次規定地價為申報現值者,應按第1次規定地價時之物價指數調整。」


(財政部70/07/06台財稅第355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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