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楚就不怕!奢侈稅74答客問 (下)


不動產 (房屋、土地)


Q36:不動產(房屋、土地)哪些情況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本條例草案主要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2)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供自住等本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37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否只對個人課徵?公司出售名下不動產,是否也要課徵?
答: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屬本條例草案課稅範圍之不動產,均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38
:在美國有1棟房子,買不到2年,如果現在賣掉,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銷售非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Q39
:在臺北房子買不到2年,如果與買方在美國簽訂買賣契約,把臺北房子賣掉,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是。只要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本條例草案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不論簽約地點在何處,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40
:「持有期間」,要怎麼計算?
答: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例如取得不動產於10011日辦竣不動產登記,1001231日訂定銷售契約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為1年。
Q41
:假設本條例於10071日施行,在99101(本條例生效前)購買之房屋,於100111(本條例生效後)賣出,會被課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答: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一種銷售稅,課稅時點為銷售時,所以在本條例生效後銷售之不動產,如果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就會被課稅。99101購買(完成登記)之房屋,於100111日賣出(簽訂銷售契約),原所有權人持有該房屋之期間在2年以內,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42
:假設本條例於10071日施行,在10011(本條例生效前)出售之不動產,在實施後會被追繳嗎?
答:不會。因為銷售時本條例尚未制定,且本條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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