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之不動產如為第三人所有,則拍賣無效,不應准許辦理登記


內政部五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台(五三)內地字第一三二五六二號函


查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無效(參照司法院第五七八號解釋)。如以此項拍賣為原因聲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不准許。


本案土地依原函所附土地登記簿抄本所記載之假扣押登記債權人黃蔡○○、債務人李張○○,而所拍賣之不動產亦為嘉義縣○○鎮二○○○○號土地,其債權人亦為黃蔡○○,如兩案之原因事實相同,李張○○又係連帶債務人之一,則執行法院所為之拍賣即無錯誤,應准予登記。


惟查原因所附之權利移轉證書附註欄內載明李張○○係李○○之妻,如其夫妻間係法定財產制,而該土地又非李張○○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屬乃夫李○○所有,李張○○縱非債務人,執行法院以對李○○之執行名義,將該土地查封拍賣,當無不合自應准予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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