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業主姓名記載之土地,應視其實質判定為公業或私業所有


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二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八五二三號函


【內容】一、查日據時代舉辦土地調查時,有以死者業主姓名予以記載,依據大正元年控民字第一五Ο號及第一五一號函判例,不問其有無管理人存在,並非當然認定其為公業,應視其實質如何,而判定為公業抑或私業(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七二四頁參照)。本件土地總登記申報書所申報之所有權人為「亡業主蘇宅管理人蘇○○」,且現行土地登記簿亦登記為「所有權人蘇宅管理人蘇○○」,申請人如經檢附民政機關核發之祭祀業公號蘇宅派下員名冊、系統表、規約及財產清冊,並檢具經嘉義市政府依據申請人之切結予以證明登記權利人蘇宅係屋號非自然人及其確有祭祀公業之實質等文件,申辦所有權人名義更正登記,地政機關仍應依前揭說明就其申請是否改變原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及妨害登記之同一性予以審查。至「蘇宅」究係屋號或自然人,可依日據時代土地登記簿、戶口調查簿及其他有關資料予以查明處理。


(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業已廢止,另公布「祭祀公業條例」)


二、本部 七十年七月十日 七十台內民字第三三Ο九二號函與修正「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規定相牴觸,應予停止適用。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土地e部落 http:// 178888.3cc.cc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