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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訂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等,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相關作業規定


私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私有土地之使用權人如所有權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利用權人得依民法第787條規定,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民眾依前述規定申請通行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國有土地已核定使用計畫、用途、處理方式或政府機關()申請保留公用外,國有財產局當配合辦理。
為利實務執行,國有財產局依民法通行權相關規定,於991231發布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規範私有袋地使用權人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相關作業,國有土地僅提供通行者,通行償金按同意通行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一次計收5年;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者,通行償金按同意通行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之30%,加計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50年之總金額,一次計收。

國有財產局表示,國有土地提供他人通行,將損失相當於租金之收益,爰比照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訂為申報地價年息5%;而國有土地提供私有袋地指定建築線,作為私有建築基地對外聯絡通路後,幾無收回可能,對國有土地造成之影響較出租為甚,故通行償金計算基準除比照基地租金率提高為申報地價年息5%外,再加收公告土地現值之30%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雅華 聯絡電話:02-2772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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