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民地,小心,被拆屋還地?
【新聞】位在一二八號縣道旁的高埔社區活動中心,佔地約三十多坪,三十多年前由三名地方熱心人士提供土地興建,地上物為鄉公所所有,但因口頭約定無償提供使用,土地未登記在鄉公所名下。其中一名地主後代質疑公所佔用民地,堅持要求公所拆屋還地,而引發爭議,後來並提出民事訴訟。西湖鄉公所說,高埔社區活動中心為民國六十五年建造的加強磚造房屋,因未達三十五年的使用年限,尚未核准改建。鄉公所說,這棟建築為七十三年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前所建,無使用及建築執照,以致土地問題未移轉為鄉公所財產,而發包的原始公文檔案也因文件發霉腐蝕無可辨認。因無法舉證擁有土地所有權,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西湖鄉公所敗訴,須拆屋還地 (自由時報991119報導:西湖公所被判拆屋還地》高埔活動中心將遷建)。


【疑義】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分別為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64 號解釋解釋文所揭示,是要防止超過二十年的房子被拆屋還地,自是舉證有合法占有權源,例如時效取得地上權(96年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參照)、推定租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51號民事判決參照)、使用借貸(96年台上字第1526號、98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參照)、租賃或有同意使用之無名契約等(土地使用同意書;86年台上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參照),至於個案則須依全部事實判斷之。


本案事實上,就高埔社區活動中心此建物屬西湖鄉公所所有,並未有爭議,惟本案係屬無權占有、拆屋還地案件,與高埔社區活動中心此建物之所有權歸屬無涉,西湖鄉公所應舉證有何種合法占有權源,始得避免拆屋還地。


然西湖鄉公所僅舉證高埔社區活動中心此建物屬西湖鄉公所所有,但就其占有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及其間有無使用借貸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敗訴,自不意外。


另報導中「因口頭約定無償提供使用」,土地未登記在鄉公所名下,應屬當然,蓋所謂無償使用,僅為土地供西湖鄉公所無償使用而已,並非買賣或徵收或贈與等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或信託登記之情形,所以,縱有此使用借貸或類似使用借貸契約之存在,該土地也非登記在鄉公所名下。


文章取自台灣法律網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