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工程穿越私有土地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補償標準


()依大眾捷運法第19條規定,捷運工程穿越私有土地應就取得地上權、或註記土地登記簿等2種方式當中依使用之必要性,及選擇對所有權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方法辦理並給予相當之補償。
(
)如採潛盾鑽掘施工方式者,因無取得地上權之必要,故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其補償係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011條規定,計算公式如下:註記補償費=公告土地現值 X 穿越面積 X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X 50%(政府未取得地上權),並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加發之(目前台北市為加二成,台北縣為加四成)。舉例:穿越台北縣轄區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00元,穿越面積為100㎡,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穿越深度為地下12公尺時,其補償費為100,000/ X 100 X 50% X 50% X 140% =3,500,000元。
(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下:
捷運工程構造物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與地上權補償率
0
公尺以上-未滿13公尺 50
13
公尺-未滿16公尺 40
16
公尺-未滿20公尺 30
20
公尺-未滿24公尺 20
24
公尺-未滿28公尺 10
28
公尺以上 5
註:穿越註記土地補償率為地上權補償率之50%
(
)
另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註記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物或領有建照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

1.
穿越地下深度未滿13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90%之補償。
2.
穿越地下深度13公尺至未滿24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65%之補償。
3.
穿越地下深度達24公尺以上者,發給建築物造價40%之補償。
前項建築物造價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之建築物造價標準計算之。建築物同一戶被穿越所剩餘之樓地板面積未達該戶面積1/3,或面積達1/3而在3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併入計算補償,補償之面積依捷運工程細部設計圖量取及現場核對計算之。
(
)註記補償費歸戶後如低於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補償。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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