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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水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水區非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時並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指出,行水區為都市計畫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所劃定之使用分區,非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河道,係指依同法第3條規定合理規劃所設置,且依其第2項規定「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之河道。足見此種河道所使用之土地原非河道,依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至於因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此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土地,雖在都市計畫使用區之範圍,既非依都市計畫法所設置,自不屬上述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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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土地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6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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