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對於分割遺產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如何處理才不會影響權利﹝下﹞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得再行協議分割】
如前所述繼承人因繼承開始在未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繼承人仍得依據民法第一一六四條的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繼承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在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後,再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繼承登記。當然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也可以申請按照法定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並不會因已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而有所差別。
【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申請時,登記費及罰鍰應如何繳納?】

部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繳之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得准由出面申請的繼承人就其法定應繼分的比例繳納,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繼承人的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登記規費及罰鍰,不得繕發所有權狀﹝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二三五二號函﹞,未會同辦理登記的繼承人,必須至地政機關補繳其應納的土地登記規費及罰? 鴢寣A才可領得所有權狀。
【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申請,又不繳納遺產稅時應如何處理?】

雖然部分繼承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僅一人出面申報遺產稅即視同全體已申報,如經核定有應納的遺產稅額時,亦不須代為繳納全部的稅款,只要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時,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不過,該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在全部應納稅款未繳清前,是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

【結論】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當然,如繼承人間還是無法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時,只能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了。


文章取自:文 / 王彥琳代書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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