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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是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或以所得原因之發生年度為準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非所得原因之發生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之意旨,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埔里稽徵所指出,查核時偶有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預收次年度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誤認該筆所得應歸屬次年度而漏未申報為實際取得年度之所得,致遭查獲補稅處罰之情事。該所呼籲,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年度,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因漏報致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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