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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之公告現值,前次移轉現值可否從高認定


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繼承人之前次移轉現值可從高認定。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但繼承前依土地稅法第30條之1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時,可從高認定。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服務電話洽詢。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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