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不動產移轉皆應報繳契稅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沒有建築物所有權狀,所以很多民眾以為於房屋買賣時,只要買賣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表示買賣完成,殊不知未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已違反契稅條例之規定,無法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不動產-房屋不論其為合法房屋、抑或是未合法房屋均屬契稅課徵範圍。稅務局還特別說明,契稅條例第16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且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須俟報繳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得以變更為買受人名義。


不動產移轉勿忘申報契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建物所有權者,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其契稅申報起算日計算,分述如次:


一、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二、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三、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四、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該局同時表示,您如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536969有專人服務解答。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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