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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不動產時,土地增值稅、契稅改由受贈人繳納,可節省贈與稅哦!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林君在台北縣中和市有土地 1 筆、房屋 1 棟,99 4 28 日贈與其子 ( 贈與當時該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5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 100 萬元 ) ,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 ) 、契稅 (18 萬元 ) 由其子支付,將可節省贈與稅,解析如下:
一、由受贈人林君之子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6,000,000- 2,200,000 -680,000)
× 10 =312,000
二、若林君自行支付土地增值稅、契稅,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一)贈與總額為: 6,000,000+680,000=6,680,000

(二)應納贈與稅額: (6,680,000- 2,200,000 680,000)× 10 =380,000   

三、由此可知,本案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 6 8,000 元。
四、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惟本案林君需提出該土地增值稅、契稅確由其子支付之證明,供國稅局查核,若經查證屬實,即可扣除。


 


 


 

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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